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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15/2024 10:45:38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之制裁?
(A)有期徒刑

(B)罰鍰

(C)拘役

(D)保安處分

【題目解答】(B)

(一)刑法§33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罰金:....」可知(A)(C)之論述均屬刑法上之制裁。

(二)刑法§1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可知(D)之論述屬於刑法上之制裁。

(三)行政罰法§1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B)之論述係屬行政罰,不屬於刑法上之制裁,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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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10:46:45 PM的回覆:
02、有關自然權利理論,下列何者錯誤?

(A)成形於古代希臘

(B)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

(C)是近四百年來改變世界重要的思想基礎

(D)是社會文化中普遍有效的法律

【題目解答】(A)

自然權利(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或稱天賦人權),係指自然界所有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非由政府、法律或信仰.....等等來賦予。自然權利源自於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文藝復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17、18世紀,荷蘭的格老秀斯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和約翰•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還有孟德斯鳩跟瑞士的盧梭等對此一思想進行重要的發展。可知(A)之論述「成形於古代希臘」係屬錯誤,其乃成形於近代,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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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10:40:12 PM的回覆:
03、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依兵役法規定僅指男子,此為何種解釋方法?

(A)目的解釋

(B)體系解釋

(C)立法解釋

(D)歷史解釋

【題目解答】(C)

(一)憲法§20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二)「立法解釋」乃行政機關透過法律所為之解釋,而憲法§20規定之人民,兵役法§1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可知將人民限縮於「男子」,從解釋之國家機關以觀為「立法解釋」,從解釋方法以觀為「限縮解釋」,(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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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10:41:54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在我國最初並非經由法官造法而成為法律規範?

(A)夫妻一方之自由處分金

(B)信託行為

(C)最高限額抵押

(D)以公平衡量夫妻負責程度,處理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關裁判離婚請求權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018-1Ⅰ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條文乃2002年立法者基於「家務有價之觀念」而增設,於此之前,法官造法從無涉足,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C)(D)之論述均屬法官造法而成為法律規範的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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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4 12:34:41 PM的回覆:
0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之規範,無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A)臺中市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

(B)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事項

(C)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事項

(D)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作業事項

【題目解答】(B)

(一)地方制度法§28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二)公民投票法§26Ⅱ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地方制度法§28ヾ規定之事由。而(C)之論述係屬§28ゞ規定之事由,(D)之論述係屬§28ゝ規定之事由。

(三)地方制度法§27Ⅰ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B)之論述屬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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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4 12:38:14 PM的回覆:
06、法規定有施行期間者,何時廢止?

(A)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B)期滿前應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之

(C)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總統公布之

(D)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題目解答】(A)

中央法規標準法§23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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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4 2:50:37 PM的回覆:
0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8條明文保障,故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國家機關僅依思想行狀考核,對已服刑期滿之人民再行交付管訓,與憲法第8條規定牴觸

(C)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與憲法第8條之意旨不符

(D)已廢止之檢肅流氓條例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與憲法第8條意旨不符

【題目解答】(A)

(一)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釋字第443號)可知(A)之論述「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依釋字第567號、(C)之論述依釋字第392號及(D)之論述依釋字第384號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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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4 2:59:02 PM的回覆:
08、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

(A)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

(B)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之權利

(C)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D)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題目解答】(A)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3項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然大法官解釋並無承認其屬非明文憲法權利,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依釋字第587號、(C)之論述依釋字第364號及(D)之論述依釋字第603號均屬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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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2024 8:28:01 PM的回覆:
09、有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A)指人民憲法上權利遭受裁判之侵害,得依法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以求救濟

(B)有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功能

(C)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標的得包括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

(D)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

【題目解答】(D)

憲法訴訟法§59Ⅰ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59Ⅱ規定:「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不須用盡審級救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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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2024 8:29:04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審查國家限制基本權利是否違憲時,所據以審查之原則?

(A)原則上應有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為限制依據

(B)法律規定應具體明確

(C)為達成立法目的所採取之限制手段未逾必要程度

(D)法律確實代表多數人民之民主共識

【題目解答】(D)

按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權利,於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限制或所為差別待遇,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111憲判字第19號判決理由書第10段)可知(A)(B)(C)之論述均正確,(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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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024 9:23:29 PM的回覆:
11、有關「內閣制」,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人擔任

(B)國會議員不能兼任內閣部會首長

(C)國會得以不信任投票方式,要求內閣去職

(D)內閣總理(行政首長)有權經法定程序解散國會

【題目解答】(B)

(一)所謂內閣制,係指元首虛位,其公布法令由行政首長副署,行政首長自國會議員中產生或經國會同意,行政首長乃對國會負責。在採內閣制之國家或雙首長制之國家,基於元首與閣揆間制衡之機制,一人當然不得同時兼任(釋字第419號理由書第20段擷錄),(A)(C)(D)之論述均屬正確,(B)之論述「國會議員不能兼任內閣部會首長國會議員不能兼任內閣部會首長」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所謂總統制,係指元首即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分別經人民選舉產生,各
                  自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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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024 9:24:41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認定為「憲法委託」之事項?

(A)社會保險

(B)國家賠償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

(D)軍人退役後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之保障

【題目解答】(C)

(一)(A)之論述「社會保險」(釋字第683號)、(B)之論述「國家賠償」(參照憲法第24條)及(D)之論述「軍人退役後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之保障」(釋字第781號)均為「憲法委託」之事項。

(二)而(B)之論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釋字第613號)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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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5/2024 2:44:25 PM的回覆:
1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A)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就其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所表示的法律適用見解,與中央之行政機關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B)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之自主運作範圍內,就其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所表示的法律適用見解,與考試院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C)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就憲法權限所表示的法律適用見解,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協商未果

(D)人民窮盡法定救濟途徑後,認為最高法院於不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題目解答】(D)

憲法訴訟法§84Ⅰ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C)之論述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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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5/2024 2:46:48 PM的回覆:
14、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此係涉及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比例原則

【題目解答】(B)

(一)平等原則,係指國家權力之行使,不論在實體上或程序上應為公平之對待,「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可知(A)非選項。

(二)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基於法安定性,對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公權力措施有效存續而有所規劃等之利益損失的公法上原則。可知(C)非選項。

(四)比例原則,係指係指國家之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不能以大砲轟炸小鳥),亦即,有三項命題內容,第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為「適當性原則(適合性、相當性原則)」;第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第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過度禁止原則」。可知(D)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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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9/2024 10:53:13 PM的回覆:
1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與平等原則有違?

(A)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以色盲為差別待遇分類,符合重要公益,難謂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欠缺實質關聯性

(B)立法者得鑒於男女生理之差異,在服兵役事項上為不同之處置

(C)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宣示,依規約得排除女性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

(D)立法機關基於憲法價值體系,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於服公職事項上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題目解答】(C)

(一)(A)之論述依釋字第715號、(B)之論述依釋字第490號及(D)之論述依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均無違平等原則。

(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可知現今已認為(C)之論述違平等原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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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4 6:00:25 PM的回覆:
16、有關法律上經常被引用的「誠實信用」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誠實信用原則為民法上之原則,公法領域並無適用

(B)「誠實信用」本身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一種

(C)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均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D)從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導出「禁止權利濫用」的要求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程序法§8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可知誠實信用原則為民法及公法上之共通原則,(A)之論述「公法領域並無適用」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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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3/2024 2:28:43 PM的回覆:
17、公法領域中,行政行為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其所存在之「信賴」必須具有保護之價值。有關保護價值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以詐欺、脅迫手段獲得之利益,也有保護價值

(B)信賴非授益行政處分,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C)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無保護價值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19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可知(A)之論述錯誤   ,(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釋字第   525   號)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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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3/2024 2:30:19 PM的回覆:
18、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結果犯裁處行政罰,關於裁處權之時效,下列何者正確?

(A)並無裁處權時效

(B)其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其裁處權時效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D)由行政機關裁量決定自何時起算

【題目解答】(C)

行政罰法§27Ⅰ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27Ⅱ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由第2項後段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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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5/2024 6:31:47 PM的回覆:
19、主管機關在開放之山域及水域所形成之國家公園登山口設置顯著警告標誌,呼籲遊客在颱風警報發布後勿冒險登山。登山客甲不理會登山口之警告標誌,在颱風警報發布後,仍進入國家公園登山,最終因天候不佳遭遇山難。主管機關對於此一山難,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A)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公園之山域乃是自然公物

(B)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對人民之生命有保護義務

(C)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警告標誌對人民並不具拘束力

(D)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D)

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事實登山客甲「自甘冒險」遭遇山難,依§3Ⅲ但書規定,管理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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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7/2024 11:59:46 AM的回覆:
20、行政機關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者,關於物之所有權人的權利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A)應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C)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

(D)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罰法§36Ⅰ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41Ⅰ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罰法§41Ⅱ規定:「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罰法§41Ⅲ規定:「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之論述「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罰法§41Ⅳ規定:「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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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8/2024 6:41:07 PM的回覆:
21、警察與逃犯槍戰時,流彈不小心傷及附近民眾,如果警察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並無國家賠償法之故意或過失,民眾應如何向國家請求補償?

(A)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請求補償

(B)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C)人民無任何請求補償的權利

(D)人民可直接向該警察求償

【題目解答】(A)

(一)警械使用條例§11Ⅲ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錯誤。

(二)警械使用條例§11Ⅰ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本題事實假設警察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故為§11Ⅲ規定之情形,而非§11Ⅰ規定之情形,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警察之槍戰行為雖使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然無國家賠償法(適用民法規定)之故意或過失,故人民無法依民法侵權行為,直接向該警察求償,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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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9/2024 5:49:09 PM的回覆:
22、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決定駁回之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但重為處分時,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D)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79Ⅰ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訴願法§79Ⅲ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訴願法§81Ⅰ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訴願法§80Ⅰ本文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可知若無「顯屬違法或不當」,基於「存續力」原行政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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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1/2024 11:17:16 PM的回覆:
23、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B)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

(C)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D)僅能審查內政部羈束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裁量處分之合法性

【題目解答】(A)

人民至行政院訴願會訴願,且行政院訴願會得審查合法性及合目的性,.   此一見解亦為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明示,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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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3/2024 11:24:03 AM的回覆:
2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甲所有坐落A市之土地,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用地,A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發布實施「A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下稱系爭公告),將系爭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下列何者錯誤?

(A)系爭公告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系爭公告其中具體項目已有直接限制甲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C)甲認為系爭公告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D)甲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題目解答】(A)

(一)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742號)可知(A)之論述「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訴訟法§237-18Ⅰ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可知(C)之論述正確,且因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確認訴訟」,故無訴願前置主義之適用,(D)之論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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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3/2024 11:29:26 AM的回覆:
25、下列何者不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A)人民

(B)地方自治團體

(C)公法人

(D)內政部

【題目解答】(D)

行政訴訟法§237-18Ⅰ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可知(A)(B)(C)均得為原告而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D)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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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4/2024 12:53:19 PM的回覆:
26、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最少須逾新臺幣多少數額?

(A)100萬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250萬元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466Ⅰ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466Ⅲ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依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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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1:29 PM的回覆:
27、關於民事訴訟之法院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訴訟,得由共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B)因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請求賠償,得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C)對數人提起訴訟,被告住所不同,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
(D)買賣房屋糾紛,被告遷居美國,於國內現無住所,原告僅得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0Ⅰ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A)之論述「得由共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特別審判籍與§1之「以原就被原則」二者並非「特別」優先於「一般」之關係,二者屬於平等之地位,原告可就被告住所地或行為地之法院擇一起訴,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20Ⅰ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可知(C)之論述「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27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可知(D)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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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3:24 PM的回覆:
28、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1年,房東請求給付承租100坪店面之6個月租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B)服飾店店員請求店長給付薪資新臺幣6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在台一線騎重機被後方汽車追撞,致右腿骨折,請求體傷及車損之賠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請求返還無償出借之插秧機,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27Ⅱヾ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可知(A)之論述「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係屬錯誤,蓋其屬於簡易訴訟之範疇。

(二)民事訴訟法§427Ⅱい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可知(B)之論述「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係屬錯誤,蓋其屬於簡易訴訟之範疇。

(三)民事訴訟法§427Ⅱ第11款規定:「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可知(C)之論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08Ⅰ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可知(D)之論述「返還無償出借之插秧機,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係屬錯誤,蓋應以訴訟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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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4:42 PM的回覆:
29、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本票執票人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

(B)公司員工請求任職之公司給付薪資

(C)名譽權受侵害之人請求加害人回復其名譽

(D)身體權受侵害之人請求加害人賠償其醫藥費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508Ⅰ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可知(A)之論述「給付票款」、(B)之論述「給付薪資」及(D)之論述「賠償其醫藥費」均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C)之論述「請求加害人回復其名譽」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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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5:40 PM的回覆:
30、下列關於使用借貸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要式契約

(B)不要物契約

(C)有償契約

(D)物權契約

【題目解答】(A)

民法§464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從法條定義可知(B)之論述「不要物契約」、(C)之論述「有償契約」及(D)之論述「物權契約」均屬錯誤,(A)之論述「不要式契約」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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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6:25 PM的回覆:
31、甲對乙有一債權,本應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30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而甲於同年月20日確診新冠肺炎,被送入加護病房治療,於同年6月30日康復出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其時效於110年5月20日中斷,應重新起算

(B)甲對乙之債權,不因甲確診而影響時效,故仍於110年5月30日完成時效

(C)甲對乙之債權於110年6月30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D)甲對乙債權之消滅時效,於110年7月30日完成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29Ⅰ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129Ⅱ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題事實不符合上述中斷事由,可知(A)之論述「中斷,應重新起算」係屬錯誤。

(二)民法§139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確診新冠肺炎,被送入加護病房治療,核屬此處之「不可避之事變」,故為不完成事由,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6月30日康復出院),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於110年7月30日完成」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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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37:43 PM的回覆:
32、85歲之甲因遭遇海難失蹤,下列何者正確?

(A)甲失蹤滿3年後,法院亦不得因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B)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其為死亡

(C)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如尚生存,而其配偶乙再婚,則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歸於消滅

(D)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Ⅱ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可知(A)之論述「法院亦不得因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錯誤。

(二)民法§9Ⅰ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可知(B)之論述「視為其為死亡」係屬錯誤。

(三)家事事件法§163Ⅰ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依但書規定,可知(C)之論述「其配偶乙再婚,則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歸於消滅」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死亡宣告僅在結束失蹤人失蹤陷於懸而未決之法律關係,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可知(D)之論述「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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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40:18 PM的回覆:
32、85歲之甲因遭遇海難失蹤,下列何者正確?

(A)甲失蹤滿3年後,法院亦不得因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B)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其為死亡

(C)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如尚生存,而其配偶乙再婚,則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歸於消滅

(D)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Ⅱ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可知(A)之論述「法院亦不得因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錯誤。

(二)民法§9Ⅰ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可知(B)之論述「視為其為死亡」係屬錯誤。

(三)家事事件法§163Ⅰ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依但書規定,可知(C)之論述「其配偶乙再婚,則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歸於消滅」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死亡宣告僅在結束失蹤人失蹤陷於懸而未決之法律關係,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可知(D)之論述「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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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41:25 PM的回覆:
33、甲有A屋,先賣給乙,並交付於乙使用;嗣後,甲將A屋出賣並移轉登記所有權給丙。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

(B)乙得請求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

(C)乙得因甲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拒絕交付房屋於丙

【題目解答】(C)

(一)乙與丙間無買賣關係,故乙僅能對甲請求移轉A屋所有權,(A)之論述「乙得請求丙....」係屬錯誤。

(二)於甲移轉移轉登記所有權給丙之前,乙可對甲請求移轉A屋所有權,若甲已移轉移轉登記所有權給丙,則甲將陷於給付不可能之狀態,故(B)之論述「乙得請求甲移轉」錯誤,(C)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丙為A屋所有權人,自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屋,乙雖基於買賣關係占有A屋,然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得對抗丙,故(D)之論述「乙得拒絕交付房屋於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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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6:42:09 PM的回覆:
34、下列何項物權行為違反民法第757條之物權法定主義?

(A)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

(B)設定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內容之區分地上權

(C)讓與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D)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0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抵押人無須「交付抵押物」,可知(A)之論述「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違反民法第757條之物權法定主義,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41-1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可知(B)之論述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三)民法§819Ⅰ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可知(C)之論述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四)民法§881-1Ⅰ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可知(D)之論述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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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4 11:16:08 PM的回覆:
35、普通抵押權之標的物乃抵押物,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下列何者非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A)抵押物扣押前,已由抵押物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B)抵押物之從物

(C)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D)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3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可知(A)之論述「扣押前,已由抵押物分離」非抵押權之效力所及,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62Ⅰ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可知(B)之論述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三)民法§862Ⅲ本文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可知(C)之論述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四)民法§862-1Ⅰ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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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4 11:18:22 PM的回覆:
36、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何者正確?

(A)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若欲與受監護人結婚,須經法院許可

(B)監護人依法定順序決定之,若受監護人有配偶時,應由配偶擔任監護人

(C)監護之職務,包括受監護人之生活,因此監護人須親自照顧受監護人之生活起居,包括洗澡、餵食等

(D)受監護人若於受監護宣告前,與第三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則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原則上以該第三人為其監護人

【題目解答】(D)

(一)監護人之身分行為如有足夠之意思能力,足以了解身分行為之真意,即可有效為之,無須經法院許可,(A)之論述錯誤。

(二)民法§1111Ⅰ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1111-1Ⅰ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可知(B)之論述「應由配偶擔任監護人」係屬錯誤。

(三)民法§1112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1111-2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可知監護人可為法人,監護之職務亦可由適當之人執行,(C)之論述錯誤。

(四)民法§1113-4Ⅰ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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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4 1:21:34 PM的回覆:
37、下列何者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

(A)與小三在摩鐵被捉姦在床證據確鑿

(B)虐待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判決確定

(D)配偶一方因車禍而終身癱瘓

【題目解答】(D)

(一)(A)之論述「被捉姦在床」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二)(B)之論述「虐待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三)(C)之論述「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四)(D)之論述「因車禍而終身癱瘓」比較可資探討者為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及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然經檢視均不該當該離婚事由,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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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4 1:23:37 PM的回覆:
38、甲未婚無子女,父母雙亡,亦無兄弟姊妹。甲有房屋一棟,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為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甲立遺囑,將該房屋遺贈於丙。某日,因鄰居丁引爆瓦斯,致該房屋毀損滅失。甲送醫急救3天後死亡。房屋之賠償金額總計300萬元,由何人取得權利?

(A)乙

(B)丙

(C)乙、丙共有

(D)由法院決定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203規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可知遺贈標的物滅失,但對他人取得債權(房屋之賠償金額總計300萬元),推定以債權為遺贈標的物。

(二)民法§881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Ⅰ)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Ⅱ)」,可知乙銀行之債權仍享有擔保物權中之債權質權,因其屬於物權故優先於遺贈債權,(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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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5/2024 11:42:56 AM的回覆:
39、下列有關刑事被告自白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警詢時提出之自白書,無證據能力

(B)被告自白,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C)被告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D)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被告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56Ⅰ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可知警詢時之自白書如具有「任意性」及「真實性」仍有證據能力,(A)之論述「無證據能力」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156Ⅱ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可知(B)之論述「得作為.....   唯一證據」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156Ⅲ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可知(C)之論述「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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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5/2024 11:45:08 AM的回覆:
40、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必須以嚴格證明法則方式提出證據,作為 認定事實資料之證據,按照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本條項適用對象?

(A)犯罪行為之事實

(B)與沒收相關之事實

(C)行為人責任之事實

(D)法定刑罰加重與減輕之事實

【題目解答】(B)

(一)調查證據限於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證據程序,此稱「嚴格證明法則」;反之不限於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證據程序,此稱「自由證明法則。

(二)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釋字第582號)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可知(A)(C)之論述均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B)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科刑資料之調查,屬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者(例如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應經嚴格證明,其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其為「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實者,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848   號刑事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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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8/2024 10:17:08 PM的回覆:
41、刑事訴訟法所稱之限制書,究何所指?
(A)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而由檢察官簽發之令狀

(B)限制被告處分扣押不動產之令狀

(C)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而由法官核發之令狀

(D)限制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之令狀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34-1Ⅰ規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34-1Ⅳ規定:「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可知(A)之論述「由檢察官簽發之令狀」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另(B)(D)之論述與限制書均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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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8/2024 10:18:40 PM的回覆:
42、某甲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 此屬何種制度?

(A)選任辯護

(B)任意辯護

(C)強制辯護

(D)自由辯護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31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此稱「強制辯護」,亦即,,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否則程序違法,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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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1/2024 4:43:43 PM的回覆:
43、警察甲因收受賄款,對駕車超速之乙允諾不予舉發違規通知單,嗣經所屬警察局政風室接獲檢舉後函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以甲已認罪並繳交賄款,而提起公訴,下列關於甲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已於偵查中自首並繳交所得,得減輕其刑

(B)甲成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已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應減輕其刑

(C)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已於偵查中自首並繳交所得,得減輕其刑

(D)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已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應減輕其刑

【題目解答】(B)

(一)貪污治罪條例§8Ⅱ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4Ⅰ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警察甲應舉發而未舉發,故屬「違背職務」而非「不違背職務」。

(二)政風室接獲檢舉後函送檢察官偵辦,而甲已認罪,故非「自首」而非「自白」,綜上所述,(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A)之論述「自首」及(C)(D)之論述「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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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1/2024 4:46:52 PM的回覆:
44、下列有關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醫院醫生收受病人給付之紅包,成立公務員收賄罪

(B)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學術研究,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

(C)在私立大學負責教師升等資格審查者,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

(D)法院僱用之保全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題目解答】(C)

(一)公立醫院醫師(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雖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非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故非身分公務員。其僅單純進行醫療行為,不構成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而委託公務員亦須與受託機關間存在的委託關係(具有法律依據,且僅以「法律」為限),公立醫院醫師亦不符合之,可知(A)之論述非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10Ⅱゝ)此類型之公務員(委託公務員,第1款前段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後段為授權公務員,第2款為委託公務員,題目(B)   (C)稱第2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應屬錯誤),乃參酌貪污治罪條例§2後段、行政程序法§16Ⅰ、國家賠償法§4Ⅰ之規定而設。亦即,為行政法上所稱之「公權力委託行使」,若受託事務非「公權力之行使」,則受委託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C)之論述「在私立大學負責教師升等資格審查者」核屬「公權力委託行使」,故為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然屬於委託公務員)而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學術研究,核其性質為公法上所稱「小型業務委託民間協助」,故非委託公務員。

(三)法院僱用之保全人員,不屬「身分公務員」,蓋無任用之法令依據,亦無「法定職務權限」而非「授權公務員」,雖與受託機關間存在的委託關係,然此為私法關係,非屬「公權力委託行使」,(D)之論述不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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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7/2024 10:18:32 PM的回覆:
45、下列有關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B)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且不得減輕其刑

(C)所謂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

(D)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減輕其刑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6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依本文可知(D)之論述「應減輕其刑」錯誤而(A)之論述「應免除其刑事責任」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依但書規定(B)之論述「不得減輕其刑」錯誤。

(二)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100台上156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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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7/2024 10:19:14 PM的回覆:
46、甲與乙開車互撞,雙方均無受傷,僅車輛受損。依刑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假如甲基於故意而為,有刑法處罰之適用

(B)假如甲基於過失而為,亦有刑法處罰之適用

(C)因甲與乙均有過失,可以過失相抵而不處罰

(D)因甲與乙均有故意,可以故意相抵而不處罰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2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Ⅱ)」

(二)刑法§354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知(A)之論述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錯誤。

(三)刑法並無過失相抵或故意相抵之概念,(C)(D)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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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7/2024 10:22:15 PM的回覆:
47、下列關於刑法第18條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13歲甲之行為,依本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B)15歲乙之行為,依本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C)81歲丙之行為,依本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D)71歲丁之行為,依本條之規定,不得減輕其刑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8Ⅰ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18Ⅱ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18Ⅲ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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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7/2024 10:23:11 PM的回覆:
48、關於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致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者,其法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A)無責任能力

(B)僅得減輕其刑

(C)仍不影響責任能力

(D)僅是法院量刑因子之一

【題目解答】(A)

刑法§19Ⅰ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此為無責任能力人之明文依據,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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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2024 7:06:58 PM的回覆:
49、關於刑法上之「性交」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A)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B)以性器進入他人之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C)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D)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題目解答】(D)

刑法§10Ⅴ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可知(A)(B)之論述符合第一款,(C)之論述符合第二款,(D)之論述不符合第一二款,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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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2024 7:09:28 PM的回覆:
50、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定之圖利罪,屬於下列何種類型犯罪?

(A)結果犯

(B)具體危險犯

(C)過失犯

(D)舉動犯

【題目解答】(A)

(一)貪污治罪條例§6Ⅰ々ぁ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因而獲得利益者。」

(二)結果犯係指行為必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類型,亦即行為人除須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尚須存在結果,否則,無結果之發生,僅可能成立犯罪之未遂犯。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定之圖利罪,其行為結果,係使行為因之而獲得不法利益,始足構成本罪,(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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