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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1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4/2024 12:57:30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題目解答】(D)

(一)民法§266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可知(A)之論述「僅一部不能.....   免為對待給付」係屬錯誤。

(二)民法§266Ⅱ規定:「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可知(B)之論述「無因管理」錯誤。

(三)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乃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債權人乙亦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無須給付價金),可知(C)之論述「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係屬錯誤。

(四)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係屬可歸責債權人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267本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可知(D)之論述「仍得向乙請求價金」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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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4 1:15:40 PM的回覆:
02、甲所有之A   車,出於心中保留,贈與並移轉該車所有權於乙,嗣後乙出賣並移轉該車於第三人丙。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乙不知甲心中保留,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B)倘若乙不知甲心中保留,丙為惡意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C)倘若乙明知甲心中保留,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D)倘若乙明知甲心中保留,丙為惡意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6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依本文規定可知「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乙不知情,贈與契約有效,乙取得A   車之所有權,乙丙間移轉A   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係屬「有權處分」,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均能依有效物權行為取得A   車之所有權,(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依民法§86但書規定,可知「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乙知情時,贈與契約無效,乙未能取得A   車之所有權,乙丙間移轉A   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係屬「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丙可主張基於「善意受讓」取得A   車之所有權,然第三人惡意時,則無法依有效物權行為取得A   車之所有權,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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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5/2024 9:26:22 PM的回覆:
03、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5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甲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C)倘若甲對丙毀損冰箱無過失時,則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

(D)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D)

(一)動產擔保交易法§26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可知甲未清償完畢前,乙仍為所有權人,(A)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因甲丁間為無權處分行為,丁無法基於有效物權行為取得所有權,亦無善意取得之可能。

(二)甲如清償完畢,條件成就,甲成為所有權人,自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      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題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基於「損益同歸」之思想,甲已提前使用受有利益,自應承擔滅失所帶來之危險,可知(C)之論述「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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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5/2024 9:27:53 PM的回覆:
04、甲逾越地界,擅自在乙所有之A地上種植蘋果樹,三年後蘋果樹結實纍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蘋果樹之所有權歸乙所有

(B)蘋果之收取權人為甲

(C)與蘋果樹分離之蘋果為獨立之物

(D)蘋果樹為A地之成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蘋果樹種植於乙所有之A地,成為A地之一部分,可知(A)(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依§66Ⅱ反面推論可知(C)之論述「與蘋果樹分離之蘋果為獨立之物」係屬正確。

(二)民法§766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與蘋果樹分離之蘋果,收取權人為A地所有權人乙,可知(B)之論述「收取權人為甲」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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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6/2024 10:06:22 PM的回覆:
05、甲經營出租冷凍設備,乙在民國(下同)106年3月1日向甲承租設備一套,為期1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未支付租金。乙於107年8月17日自動償還5000元給甲,之後則避不見面。甲乃憤而決定於109年8月16日提起訴訟,然當日適逢強颱來襲,交通斷絕,全臺公家機關停止辦公3日,甲忙於處理災害事宜,遲至109年8月19日提起訴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

(B)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106年3月31日起算

(C)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時效,於乙在107年8月17日承認後,因甲在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未中斷

(D)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至109年9月19日始完成之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26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27ゞ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可知本題租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並非5年而係2年,(A)之論述「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錯誤。

(二)民法§128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可知租金10萬元,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106年3月31日)支付之,故2年時效應自106年4月1日起算,至108年3月31日屆滿而消滅,(B)之論述「自106年3月31日起算」係屬錯誤。

(三)民法§129Ⅰ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又承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51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本題中乙於107年8月17日自動償還5000元給甲,該5000元之性質究竟是「支付利息」亦或是「一部清償」容有爭議,惟評價為§129Ⅰゝ之承認應無疑問。民法§137Ⅰ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故2年時效應自107年8月18日重行起算,至109年8月17日屆滿而消滅。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民法§139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可知109年8月16日強颱來襲,交通斷絕,全臺公家機關停止辦公3日,故8月19日恢復上班起算一個月,依§120Ⅱ規定自8月20日(始日不算延長一個月,至109年9月19日(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始完成,(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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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6/2024 10:07:43 PM的回覆:
06、甲向乙借一輛自行車,甲騎乘該自行車時遇見丙,丙甚喜歡該輛自行車,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以甲自己之名義出售該輛自行車於不知情之丙,並移轉該輛自行車所有權於丙。關於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效,但乙得撤銷兩項法律行為

【題目解答】(A)

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出賣他人之物(乙之A車),買賣契約仍為
有效,而處分行為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A車交
付給丙,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屬效力未定。(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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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8/2024 12:39:45 PM的回覆:
07、甲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向乙購買A錶,乙請求甲先付定金,甲同意,並給付2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2萬元定金為要物契約

(B)2萬元定金為諾成契約

(C)2萬元定金為繼續性契約

(D)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2萬元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題目解答】(A)

(一)民法§248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質為證約定金,亦即,以定金之交付,作為證明契約成立方法之定金,依此2萬元定金為要物契約,而非諾成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均屬錯誤。

(二)民法§249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可知(D)之論述「不得請求返還」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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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8/2024 12:41:41 PM的回覆:
08、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B)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C)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D)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題目解答】(B)

(一)民法§380規定:「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可知(A)之論述「約定無效」係屬錯誤。

(二)民法§379Ⅱ規定:「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381Ⅱ規定:「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可知(C)之論述「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係屬錯誤。

(四)民法§383Ⅱ規定:「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可知(D)之論述「買回之約定失效」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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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9/2024 1:24:36 PM的回覆:
09、甲與乙約定,乙為甲服勞務自110年1月1日起1年,而甲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受領勞務遲延,乙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B)甲非經乙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乙非經甲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乙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甲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87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484Ⅰ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民法§488Ⅱ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可知(D)之論述「有利於甲(僱用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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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9/2024 1:26:44 PM的回覆:
10、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民法第681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C)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D)民法第681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題目解答】(C)

(一)民法§681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可知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雖負負補充責任,(A)之論述「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及(B)之論述「採取併存主義」均屬錯誤。

(二)民法§668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可知積極財產為各合夥人所公同共有,合夥債務亦為各合夥人所公同共有,(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681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人之連帶關係,可知(D)之論述「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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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31/2024 10:20:32 PM的回覆:
11、下列關於承攬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定抵押權之設定,係為擔保承攬關係報酬額

(B)承攬契約以書面定之者,關於法定抵押權之登記,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C)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限於工作所附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

(D)承攬人得於工作開始前,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

【題目解答】(B)

(一)民法§513Ⅰ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可知(A)(C)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513Ⅱ規定:「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513ⅡⅢ規定:「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可知(B)之論述「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未有公證下應有問題,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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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31/2024 10:22:31 PM的回覆:
12、甲有一宗A地,為二重買賣,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地交付於乙;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關於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之占有

(B)甲得請求乙返還A地之占有

(C)乙得請求丙移轉A地所有權

(D)甲得請求丙返還A地所有權

【題目解答】(A)

(一)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乙雖為A地之買受人,惟不得以此對丙主張有權占有,(A)之論述「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之占有」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甲已非所有權人,故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且乙為A地之買受人   ,亦得對甲主張有權占有,(B)之論述錯誤。

(三)乙丙間不存在買賣關係,而於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地所有權之狀況下,亦無保全代位主張之可能,(C)之論述錯誤。

(四)A地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於丙,甲已非所有權人,故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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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2024 8:50:25 PM的回覆:
13、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A屋,甲、乙分別共有A屋,丙、丁分別共有A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A屋座落之基地

(B)A屋之太平梯

(C)A屋之亭子腳

(D)A屋之共有車道

【題目解答】(A)

(B)(C)(D)為各共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A)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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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2024 8:51:30 PM的回覆:
14、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A)物權變動之合意

(B)書面

(C)交付

(D)登記

【題目解答】(C)

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A)(B)(D)之論述均屬「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C)之論述則屬「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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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024 9:32:20 PM的回覆:
15、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均屬形成權

(B)二者均適用於一切法律行為

(C)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D)原則上二者均不溯及既往

【題目解答】(A)

(一)解除權與撤銷權二者均屬形成權,(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解除權僅適用於契約,而撤銷權適用於一切法律行,可知(B)論述錯誤。

(三)解除權包含約定與法定,而撤銷權限於法律所規定,可知(C)論述錯誤。

(四)民法§114Ⅰ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259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可知(D)之論述「均不溯及既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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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024 9:33:03 PM的回覆:
16、甲之女乙嫁於丙為妻,甲與丙之父丁在法律上係何種關係?

(A)姻親關係

(B)旁系血親關係

(C)直系血親關係

(D)無任何關係

【題目解答】(D)
甲丁二人之關係為血親(甲育有一女乙)之配偶(乙、丙結婚)之血親(丁育有
一子丙),非我國民法之親屬,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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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3/2024 6:07:27 PM的回覆:
17、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2018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婚後財產A屋,贈與並移轉A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2022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800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1100萬元,丙所有之A屋價值2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300萬元
(B)甲得向乙請求分配150萬元
(C)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1900萬元
(D)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萬元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030-3Ⅰ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1030-4Ⅱ規定:「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可知2018年將將時價2000萬元婚後財產A屋,贈與並移轉A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2000萬元應視為甲之婚後財產。

(二)故甲之婚後財產為2800萬,而乙之婚後財產為1100萬,乙得向甲請求差額之一半即850萬元(2800萬減去1100萬的1/2)。

(三)民法§1030-3Ⅱ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可知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萬元(不足額850萬元減去800萬),(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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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3/2024 6:10:21 PM的回覆:
18、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對丙之要求,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
(B)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
(C)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D)乙於丙死後向丁提起認領之訴,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

【題目解答】(C)

(一)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亦即丙並未為認領之意思表示(任意認領),故乙丙未有任何親子關係,乙僅得以丙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1067Ⅰ),可知(A)之論述「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係屬錯誤。

(二)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遺囑若發生效力,即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可知(B)之論述「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法§1067Ⅱ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可知(D)之論述「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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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5/2024 12:26:21 PM的回覆:
19、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

(A)遺囑管理人

(B)親屬會議

(C)繼承人

(D)檢察官

【題目解答】(B)

民法§1211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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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5/2024 12:33:20 PM的回覆:
20、下列何種行為,雖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得為之?

(A)加入漁會成為會員

(B)在票據上簽名

(C)擔任合會之會首

(D)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會員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5Ⅰ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可知(A)(D)之論述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之。

(二)民法§78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票據行為係屬單獨行為,依本規定之反面可知(B)之論述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之。

(三)民法§709-2Ⅲ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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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4 10:32:50 PM的回覆:
21、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賠償責任者為限

(B)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C)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2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D)未定期間者,以自保證成立之日起3年內發生之賠償事故為限

【題目解答】(C)

(一)民法§756-1Ⅰ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756-2Ⅰ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756-2Ⅱ規定:「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可知(C)之論述「2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756-3Ⅲ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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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4 10:33:59 PM的回覆:
22、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索還欠款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代位權之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之?

(A)假扣押

(B)實行擔保物權

(C)提起異議之訴

(D)扶養請求權

【題目解答】(D)

民法§242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D)之論述「扶養請求權」係屬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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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9/2024 10:22:51 PM的回覆:
23、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丙外出攝影,均由緊隨其旁之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當丁執此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時,何者非該攝影機之占有人?
(A)甲
(B)乙
(C)丙
(D)丁

【題目解答】(D)

(一)民法§940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可知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甲為間接占有人,而乙為直接占有人。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乙為間接占有人,而丙為直接占有人。

(二)民法§941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可知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其僅屬占有輔助人之地位,(D)為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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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4 2:49:05 PM的回覆:
24、下列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留學所贈與之學費

(B)因出嫁所贈與之嫁妝

(C)因營業所贈與之資本

(D)因分居所贈與之費用

【題目解答】(A)

民法§1173Ⅰ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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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4 2:49:58 PM的回覆:
25、設甲於民國103年7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B)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D)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158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1157Ⅰ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156Ⅲ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156Ⅰ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然無如親屬「監護」章節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1094Ⅳ、§1111Ⅰ參照)可知(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160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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