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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9/2024 12:38:23 PM
發表內容
01、甲列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訴之民事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時,關於審判權之判斷,行政法院不受拘束

(B)甲、乙間就民事法院有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有爭執者,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C)受訴之民事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此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如甲已就同一事件先向行政法院起訴,本件民事訴訟之起訴為不合法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7-2Ⅲ規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可知(A)之論述「行政法院不受拘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7-3Ⅲ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7-2Ⅱ規定:「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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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9/2024 12:39:25 PM的回覆:
02、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捨棄

(B)和解

(C)撤回

(D)自認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44Ⅰ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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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4 9:29:14 PM的回覆:
03、A、B、C、D均為甲之繼承人,尚未為遺產分割,甲遺有某公寓之5樓房屋,乙為該公寓6樓房屋之屋主,A、B主張,因乙疏於維護6樓,致5樓房屋發生漏水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A、B並聲請臺北地院裁定命C、D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追加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C拒絕為原告,D所在不明,未追加為原告,臺北地院得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A、B之訴

(B)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C、D不得抗告

(C)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然C、D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同為原告之正當理由,臺北地院得撤銷原裁定

(D)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前,因本件損害賠償債權為對A、B、C、D必須合一確定,臺北地院無庸命C、D陳述意見,即得為追加C、D為原告之裁定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6-1Ⅰ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56-1Ⅳ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可知(B)之論述「C、D不得抗告」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6-1Ⅲ規定:「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可知(A)之論述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6-1Ⅱ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D)之論述「無庸命C、D陳述意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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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4 9:30:36 PM的回覆:
04、下列訴訟,何者為意定訴訟擔當?

(A)債權人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之甲為全體起訴

(C)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

(D)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

【題目解答】(B)

(一)(A)之論述「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民法§242)、(C)之論述「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民法§1179)及(D)之論述「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破產法§90、§92)其訴訟實施權取得都基於法律規定,故為法定訴訟擔當。

(二)民事訴訟法§41Ⅰ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實施權取得乃基於選定人之授權行為,故為意定訴訟擔當(任意訴訟擔當)。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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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4 9:31:40 PM的回覆:
05、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同時聲請新北地院准予訴訟救助獲准,下列何種程序並非該訴訟救助效力所及?

(A)上訴第二審

(B)抗告

(C)上訴第三審

(D)提起再審之訴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111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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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1:53 PM的回覆:
06、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無故拒不收受送達」之情形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不得將文書交付與當事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D)支付命令之送達,法院得依聲請而為公示送達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49Ⅲ規定:「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可知(A)之論述「應依職權」係屬錯誤項。

(二)民事訴訟法§139Ⅰ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稱留置送達,(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37Ⅰ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知(C)之論述「不得將」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509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可知(D)之論述「得依聲請而為公示送達」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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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2:52 PM的回覆:
07、關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下列何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A)甲公司為商業訴訟之當事人,書記官將通知書送達於甲之經理人乙

(B)甲公司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乙之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書記官得逕將通知書送達於甲公司

(C)當事人甲指定送達代收人乙,向受訴法院陳明,書記官送達於乙,然而乙未將通知書及時轉交給甲本人

(D)送達於當事人甲之住居所,不獲會晤甲,書記官將通知書付與甲之同居人乙,乙有辨別事理之能力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31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可知(A)之論述生送達之效力項。

(二)民事訴訟法§132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可知(B)之論述不生送達之效力,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33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可知(C)之論述生送達之效力。

(四)民事訴訟法§137Ⅰ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知(D)之論述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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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3:55 PM的回覆:
08、關於言詞辯論與筆錄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筆錄之記載有異議者,應聲請法院書記官以裁定更正之

(B)筆錄內應記載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或自認事項。但兩造當事人均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以書面合意無須記載前開事項

(C)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D)證人均須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文書代之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16Ⅱ規定:「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可知(A)之論述「裁定」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13Ⅰ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213Ⅱ規定:「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可知(B)之論述「得以書面合意無須記載前開事項」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19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219Ⅱ規定:「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219Ⅲ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可知(D)之論述「不得以文書代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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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4:51 PM的回覆:
09、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

(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是否提出時效抗辯

【題目解答】(B)

處分權主義乃係當事人針對『訴訟標的』享有處分權能之制度設計,簡言之,當事人享有開啟訴訟的處分權(不告不理)、當事人享有審理範圍的處分權(聲明之拘束性)及當事人享有終結訴訟的處分權(捨棄、認諾、撤回及和解),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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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5:38 PM的回覆:
10、甲對乙有二債權,一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訟管轄法院為A地方法院;一為工程款120萬元,訴訟管轄法院為B地方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分別向A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向B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B)甲得向A法院合併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及給付該工程款

(C)甲得僅向B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D)甲不得向B法院合併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及給付該工程款

【題目解答】(D)

(一)二民事糾紛事件,各自向其管轄法院起訴,自屬可行,亦得僅起訴其一,而不主張另一,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248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可知除分別起訴外,甲亦得向A法院或B法院合併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及給付該工程款,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不得向B法院合併起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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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6:33 PM的回覆:
11、下列期間之遲誤,何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A)證人請求日費之期間

(B)抗告期間

(C)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期間

(D)裁定命補正裁判費之期間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165Ⅰ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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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8/2024 10:47:41 PM的回覆:
12、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於進行言詞辯論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雖有和解之望,然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仍不得依另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

(C)和解成立後,一造當事人不履行時,他造得請求繼續審判

(D)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377Ⅰ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言詞辯論前」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377-2Ⅰ規定:「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可知(B)之論述「仍不得依另一造」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380Ⅱ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之事由係屬「列舉」而非例示,一造當事人不履行非請求繼續審判之事由,(C)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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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4 2:35:34 PM的回覆:
13、調解程序中,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

(A)當事人有代理人,經法院命本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而未表明

(C)有文書為證據者,未提出其原本

(D)前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而再聲請調解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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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4 2:36:36 PM的回覆:
14、適用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程序,應在何人之前行之?

(A)合議庭法官3人

(B)獨任法官1人

(C)司法事務官1人

(D)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各1人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436Ⅰ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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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4/2024 10:13:08 PM的回覆:
15、下列何者,一律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A)請求給付法定貨幣

(B)請求給付稻穀

(C)請求返還占用土地

(D)請求返還支票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可知(A)(B)(D)之論述均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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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4/2024 10:14:15 PM的回覆:
16、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其輔助人,甲欲進行民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

(B)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

(C)甲為捨棄、認諾,應經乙於言詞辯論時同意

(D)甲為撤回或和解,應經乙以經公證之書面特別同意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5-1Ⅰ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可知(A)之論述「應以文書為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5-1Ⅱ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5-1Ⅲ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可知(C)之論述「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及(D)之論述「以經公證之書面特別同意」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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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6/2024 8:33:10 PM的回覆:
17、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A)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B)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C)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D)得撤回上訴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67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47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三)民事訴訟法§476Ⅰ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可知(C)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四)民事訴訟法§459Ⅰ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可知二審亦得撤回上訴,(D)之論述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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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6/2024 8:34:05 PM的回覆:
18、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B)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D)第二審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50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66-2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7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為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63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288Ⅰ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知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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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8/2024 6:53:54 PM的回覆:
19、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乙已經清償甲80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100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80萬元、丙給付甲100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80萬元、100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20萬元,已逾100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

【題目解答】(C)

(一)客觀訴之合併或本訴與反訴,由相同當事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故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80萬元、100萬元,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甲得提起第三審上訴,(A)之論述錯誤。

(二)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466Ⅰ)(司法院於91年依§466Ⅲ命令提高)可知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20萬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B)之論述「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屬錯誤。

(三)法院採抵銷之抗辯而判被告丙勝訴時,難謂對被告丙有利,因其供抵銷之債權100萬元亦消滅,因此,就抵銷抗辯上訴利益採實體不服說之情狀下,被告丙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共同提起上訴者,上訴利益合併計算,可知(D)之論述「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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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8/2024 6:54:50 PM的回覆:
20、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否則,其起訴為不合法

(C)再審訴狀應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D)再審訴狀應表明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如未表明,法院毋庸命補正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01Ⅱ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01Ⅱ規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可知(B)之論述「應添具」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再審為非常救濟程序,自應詳為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法院毋庸命補正,得依民事訴訟法§502Ⅰ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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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2024 10:14:18 PM的回覆:
21、下列何者,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A)代位訴訟之被代位債務人,非該訴訟之當事人或參加人,亦未受訴訟告知者
(B)前訴訟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該當事人之繼承人
(C)於前訴訟之第三審程序始參加訴訟之參加人
(D)受訴訟告知而未參加訴訟之受告知人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被代位債務人」為判決效力所及且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故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可知(B)之論述「當事人之繼承人」繼承人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承受當事人之地位,故不該當「第三人」。

(三)民事訴訟法§63規定:「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第三審程序始參加訴訟之參加人」通常不為參加效力所及,故不該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四)民事訴訟法§67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為參加效力所及,但不該當「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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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2024 10:14:55 PM的回覆:
22、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異議後撤回其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隨時撤回異議,且無須負擔訴訟費用
(B)得隨時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訴訟費用
(C)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訴訟費用
(D)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訴訟費用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516Ⅱ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可知(C)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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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3/2024 8:31:55 PM的回覆:
23、關於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1個月以上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D)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39Ⅰ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43Ⅰ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可知(B)之論述「1個月以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44規定:「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46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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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3/2024 8:33:27 PM的回覆:
24、甲、乙、丙繼承其父丁之遺產,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關於遺產分割方法之聲明,法院應受其拘束

(B)若甲向丁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至丁之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C)若甲為捨棄,法院不得本於其捨棄而為甲敗訴之判決

(D)若被告就甲主張之主要事實為訴訟上自認,法院應以該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

【題目解答】(D)

(一)遺產分割訴訟,為形式之形成之訴(本質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故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可知(A)之論述「法院應受其拘束」係屬錯誤。

(二)家事事件法§70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可知(B)之論述「應以裁定移送至丁之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係屬錯誤。

(三)家事事件法§46Ⅰ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可知(C)之論述「不得本於其捨棄而為甲敗訴之判決」係屬錯誤。

(四)家事事件法§10Ⅱ規定:「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民事訴訟法§279Ⅰ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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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6/2024 12:06:38 PM的回覆:
25、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A由甲任親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題目解答】(D)

(一)家事事件法§10Ⅰ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家事事件法§42Ⅱ規定:「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可知(B)論述正確。

(三)家事事件法§44Ⅰ規定:「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家事事件法§44Ⅲ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可知(D)之論述「應適用上訴程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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