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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2024 11:01:40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A)行政規則
(B)國際條約
(C)公益原則
(D)自治規章
【題目解答】(C)
就整個行政法之法源結構而言,包括憲法、法律、國際法、命令、地方自治規章、解釋與裁判先例、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及法理,前五種乃成文法源,後者為不成文法源。可知一般法律原則(公益原則)係屬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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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2024 11:02:11 PM的回覆:
02、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未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行政機關違反先前先通知當事人補辦程序之慣例,即逕行採取裁罰措施,係違反何種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題目解答】(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至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援前例」比照給予相同之待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體系適用,應屬平等原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1號判決)本題事實行政機關違反先前先通知當事人補辦程序之慣例,即逕行採取裁罰措施,係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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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2024 1:13:06 PM的回覆:
03、依據實務見解,納稅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鍰處分,惟納稅義務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則罰鍰處分應如何處置?

(A)因納稅義務人死亡,法律關係即告消滅,故無法執行該罰鍰處分

(B)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義務人地位,並繳納罰鍰

(C)納稅義務人死亡後,法院應以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訴訟

(D)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繳罰鍰

【題目解答】(D)

(一)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釋字第621號)罰鍰處分生效後、繳納前,受處分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該遺產既得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對其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所得繼承之遺產,有所限制,自應許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等參照)(理由書第3段),可知(A)之論述「無法執行」、(C)之論述「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訴訟」均屬錯誤,(D)之論述則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理由書第2段),(B)之論述「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義務人地位」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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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4/2024 10:56:35 PM的回覆:
04、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性,不包括下列何者?

(A)負執行公共事務之任務

(B)具有獨立之法律人格

(C)以企業化之方式營運

(D)所屬人員均具公務人員身分

【題目解答】(D)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1規定:「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可知(A)(C)論述均屬正確。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2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25Ⅰ規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可知(D)之論述「均具公務人員身分」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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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5/2024 12:12:16 PM的回覆:
0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市政府所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B)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違憲法或法律規定時,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時,於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撤銷之

【題目解答】(D)

(一)地方制度法§2ゝ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地方制度法§75Ⅱ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制度法§75Ⅳ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制度法§75Ⅵ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可知(B)(C)論述均屬正確。

(三)地方制度法§75Ⅷ規定:「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可知(D)之論述「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撤銷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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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6/2024 11:22:25 PM的回覆:
06、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屬職權事項,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權限之委託

(B)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權限移轉予他機關時,則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機關為之

(C)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D)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程序法§15Ⅱ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可知(A)之論述「得依職權辦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又原處分機關對於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惟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此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11あぃ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可知從第七款之例示可知(C)之論述「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係屬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5Ⅰ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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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6/2024 11:24:07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C)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D)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題目解答】(D)

(一)公務員服務法§14Ⅳ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可知(A)之論述不為法之所許。

(二)公務員服務法§15Ⅳ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可知   (B)(C)之論述不為法之所許。

(三)公務員服務法§15Ⅱ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依但書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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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7/2024 11:04:45 PM的回覆:
08、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B)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

(C)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D)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題目解答】(B)
公務人員保障法§24-1規定:「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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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7/2024 11:06:51 PM的回覆:
09、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C)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題目解答】(B)

(一)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懲戒法院組織法§4Ⅱ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B)之論述「一級一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其為一級二審。

(二)公務員懲戒法§20Ⅰ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公務員懲戒法§2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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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4 11:29:29 PM的回覆:
10、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禁止餐廳營業時間超過晚上9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命令須送立法院審查

(B)該命令之訂定須有法律授權

(C)該命令屬於行政規則

(D)該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題目解答】(C)

(一)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釋字第514號)可知禁止餐廳營業時間超過晚上9點,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行之,(C)之論述「該命令屬於行政規則」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50Ⅱ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又可稱為「授權命令」蓋因其來自立法者之授權,而行政規則無須立法者之授權,行政機關本其職權即得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中央法規標準§7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法規命令即屬「授權命令」而行政規則即屬「職權命令」,二者均應送立法院,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54Ⅰ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行政規則則無此規定,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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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4 11:31:46 PM的回覆:
11、關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託者於受託範圍內得作出行政處分

(B)授權之法律有明定受託者得訂定法規命令者,受託之私人或團體不需委託機關特別授權,即得發布法規命令

(C)受委託者即使無法律授權,亦得將其受託之權限再委託其他私人或團體

(D)受委託者於受託範圍內得立於機關之地位作出事實行為

【題目解答】(C)

(一)移轉部分之國家公行政予以非隸屬國家之團體或個人,並由受委託人之自己名義,行使國家公權力之制度,稱為公權力委託行使。行政程序法§16Ⅰ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即屬明文規定,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正確,蓋其均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

(二)基於「再授權禁止原則」(轉委任禁止原則),倘法律並無轉委託之授權,受委託者不得將其受託之權限再委託其他私人或團體,(C)之論述「即使無法律授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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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9/2024 12:12:58 PM的回覆:
12、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通知營利事業負責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出境之決定乃係行政處分

(B)限制出境之決定係內政部移民署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C)內政部移民署所為限制出境之決定屬多階段行政處分

(D)營利事業負責人不得以不服財政部通知為由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題目解答】(D)

(一)所謂多階段處分,係指依法須事先經不相隸屬的他機關或上級機關參與表示意見、同意或核准始能作成之行政處分。換言之,即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之謂。例如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決定(行政處分),乃基於財政部之通知(觀念通知)而來,可知(A)(B)(C)之論均屬正確。

(二)多階段行政處分,由於有複數行政行為存在,其中最後階段行政機關之行為,因係直接向人民為之(顯名主義),且直接對外發生「法效性」,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前階段之行為,僅為行政內部之參與。故如不服原則上應以最後階段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不服之對象。

(三)惟例外符合下列三要件,應許當事人就先前行為,提出救濟,即先前階段行為符合第一「作成處分之機關,依法應予尊重,不得變更。」第二「先前階段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之其他要素」第三「已直接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本題事實即符合此三要件,故應得對「財政部通知」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可知(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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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9/2024 12:16:03 PM的回覆:
13、行政機關發現經其核准受領疫情紓困補助的受益人,有重複領取情形,於其撤銷原處分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追回溢發之款項?

(A)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B)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向民事法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D)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程序法§127Ⅰ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可知「授益行政處分」(核准受領疫情紓困補助)既經撤銷,受益人應返還重複領取之疫情紓困補助。

(二)行政程序法§127Ⅱ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受益人返還重複領取疫情紓困補助之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三)行政程序法§127Ⅲ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可知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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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0/2024 10:21:53 PM的回覆:
1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

(B)該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

(C)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行政機關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仍應駁回該申請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即不得提出該項申請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28Ⅰ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D)之論述「因過失」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28Ⅱ規定:「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29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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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0/2024 10:24:08 PM的回覆:
15、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為確保人民信賴利益,不得調整契約內容與終止契約

(C)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行政程序法§136)與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137),(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46Ⅰ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可知(B)之論述「不得調整.....   與終止」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39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37Ⅰゞ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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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1/2024 10:56:36 PM的回覆:
16、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A)拆除違章建築

(B)行政院發布徵兵規則

(C)警察指揮交通

(D)行人穿越道之交通標線

【題目解答】(A)

(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而拆除違章建築則屬執行拆除處分之執行行為,核屬事實行為,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院發布徵兵規則,其性質為行政命令,(B)之論述非選項。

(三)警察指揮交通,其性質為行政處分,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乃屬依一般性之特徵可得確定受規制之相對人(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一般處分,此為本院一貫之見解(97年度裁字第4905號、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定、105年度判字第17號判決、109年判字第465號判決),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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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1/2024 10:57:39 PM的回覆:
17、藥事法規定不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網路上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被查獲違反前述藥事法規定,其請求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免予處罰,承辦此案之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A)若甲販賣藥品之獲利低於3萬元,得免予處罰

(B)若甲為初次違規,得免予處罰

(C)若藥品尚未售出,得免予處罰

(D)甲之情形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免予處罰之規定

【題目解答】(D)

行政罰法§19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本題事實應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故無行政罰法§19Ⅰ規定之適用,(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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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4 10:27:24 PM的回覆:
18、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B)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繳清罰鍰,其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

(C)如執行機關發現甲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得限制甲之住居

(D)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題目解答】(D)

(一)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釋字第621號)可知(A)之論述「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係屬錯誤。

(二)行政執行法§14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可知甲繳清罰鍰陳報行政執行處即可,(B)之論述「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係屬錯誤。

(三)行政執行法§17Ⅰ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法§17Ⅱ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本題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不得限制住居,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

(四)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例如本選項事實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D)之論述「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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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2024 2:27:52 PM的回覆:
19、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公開

(B)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前提

(C)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經申請公開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經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時,政府機關應即作成不予公開之決定

【題目解答】(D)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5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9Ⅰ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10Ⅰ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五、申請日期。」並無要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要件,可知(B)論述正確。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20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政府資訊公開法§18Ⅰ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18Ⅱ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可知(D)之論述「應即作成不予公開之決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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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2024 2:29:08 PM的回覆:
20、下列何者非訴願審理機關審理訴願案件應遵循之原則?

(A)書面審查原則

(B)職權調查原則

(C)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D)停止執行原則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63Ⅰ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訴願法§67Ⅰ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訴願法§81Ⅰ但書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訴願法§93Ⅰ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可知(D)之論述「停止執行原則」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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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5/2024 1:17:17 PM的回覆:
21、軍校生甲,因行為失當,遭學校開除學籍。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應循何種方式?

(A)以行政處分令甲賠償

(B)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C)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D)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題目解答】(C)

(一)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其訴訟標的應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第147號判決)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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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5/2024 1:19:06 PM的回覆:
22、多數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類原因時,有關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成立共同訴訟,一同擔任原告或被告

(B)如果當事人分別起訴,法院得命其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C)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必要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不利於全體之行為,效力不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D)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無論有無合一確定必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必須經全體同意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37Ⅰゞ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訴訟法§1277Ⅰ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127Ⅱ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訴訟法§39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無論有合一確定必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必須經全體同意,反之,基於「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應採否定,(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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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4 2:18:12 PM的回覆:
23、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法院審查認定都市計畫違法時,下列何者非判決主文得宣告之內容?

(A)都市計畫違法者,宣告無效或違法

(B)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

(C)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撤銷

(D)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

【題目解答】(C)

(一)行政訴訟法§237-28Ⅰ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行政訴訟法§237-28Ⅲ規定:「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可知(A)(D)之論述均正確。而(C)之論述「併宣告撤銷」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訴訟法§237-28Ⅱ規定:「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可知(B)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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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4 2:20:12 PM的回覆:
24、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者,負國家賠償責任

(B)私立醫學院與病患間雖係私法關係,仍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C)委託屬公法關係,故病患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D)如病患為外國人者,則無法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題目解答】(A)

(一)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Ⅱ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私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係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自不屬於國家賠償法§2Ⅱ適用範圍,僅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可知(B)之論述「仍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係屬錯誤。

(三)各級政府將所屬醫院委託他人經營,在委任人與受託人間,仍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可知(C)之論述「委託屬公法關係,故病患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係屬錯誤。

(四)國家賠償法§15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可知係採「互惠原則」,(D)之論述「無法依國家賠償法求償」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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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4 4:33:26 PM的回覆:
25、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A)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B)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C)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D)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題目解答】(A)

(一)所謂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可知僅限於「行使公權力」,而不包括行政私法行為,亦不包括私法上契約,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其性質核屬民法之「使用借貸關係」,可知(A)之論述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31Ⅰ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可知(B)之論述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三)消防法§19Ⅰ規定:「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消防法§19Ⅱ規定:「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可知(C)之論述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四)例如自來水法§61-2Ⅲ規定:「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埋設之進水管,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可知(D)之論述係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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