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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年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11/2024 11:48:56 PM
發表內容
※國際裁判(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む#100年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01め

01、我國法人甲以製造軟糖為業,並同時外銷至A國市場。今A國乙因在A國購買並食用甲所設計與製造之軟糖,不幸因軟糖卡在咽喉而窒息死亡,乙之父母丙、丁向A國提起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訴並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今甲在A國境內無任何可供強制執行之資產,故丙、丁持A國法院確定判決向我國聲請承認與執行。關於A國法院就該案件有無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應依照A國之法律決定之

(B)我國沒有法律決定A國有無管轄權,無法否定A國之管轄權,故應該承認A國法院之判決

(C)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侵權行為地管轄的規定,A國為損害結果發生地,故A國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D)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丙、丁應該到被告甲之住所地國即我國來起訴,故A國無管轄權,不應承認其判決
                
【題目解答】(C)

國際裁判管轄在我國法上,包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民事程序法均欠缺成文規定。而對於其決定方法,學說百家爭鳴,縱有主張應該依照國際民事訴訟法之法理決定之見解,惟學說與涉外裁判之多數係採類推適用說(或稱逆推知說),亦即主張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土地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15Ⅰ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行為地除侵權行為行為作成地外,當然包含損害結果發生地,依此可知丙、丁持A國法院確定判決向我國聲請承認與執行。因A國為損害結果發生地,故A國法院就本件應有管轄權,(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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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4 11:11:20 PM的回覆:
2、A國人甲經常居住於臺灣,其妻乙及子丙均為A國籍,並定居於A國。甲與我國籍女友丁在臺北市同居,並生有一非婚生女戊,戊有我國國籍;甲在臺北市對戊為認領,並持續提供其扶養費。下列關於其各該法律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如依認領時A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B)如依認領時我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C)該認領的效力,依A國法

(D)該認領的效力,依我國法

【題目解答】(D)

(一)依涉民法§53Ⅰ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可知依認領時A國法(認領人甲之本國法)或我國法(被認領人戊之本國法),甲對戊的認領均成立,故(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依涉民法§53Ⅲ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可知依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人甲之本國法),亦即為A國法,故(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謂「依我國法(被認領人戊之本國法)」應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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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4 11:22:37 PM的回覆:
◎婚生子女身分認定之準據法

03、A國男甲與B國女乙結婚,離婚半年後乙在臺灣產下一女丙。關於丙為甲、乙二人的婚生子女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甲、乙離婚時的B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B)得依甲、乙離婚時的A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C)得依丙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D)得依丙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題目解答】(C)

依涉民法§51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本案例丙出生時,其母乙或其母之夫婚姻關係已消滅,故應適用§51但書之規定,故

(一)得依甲、乙離婚時的B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故(A)之論述正確。

(二)得依甲、乙離婚時的A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故(B)之論述正確。

(三)本題應適用§51但書規定「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而非如(C)之論述謂「得依丙出生時乙的本國法」(適用§51本文規定:子女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故(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得依丙出生時丙的本國法(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故(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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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3/2024 9:25:52 PM的回覆:
◎結婚的實質要件採併行適用尊重各該當事人之本國規範

む#100年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03め

04、甲與乙為我國國民,為四親等表兄妹,但因雙方家庭從小不曾往來,故彼此並不認識;。兩人在A國留學時結識,由於雙方與各自家庭關係不好,故自行在A國閃電結婚。求學完後回臺工作,雙方家庭聚餐才發現此一真相。A國法有關結婚係採本國法主義,關於甲、乙婚姻關係之有效無效在我國涉訟時,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然依我國法之規定,四等親內之表兄妹不得結婚,但若A國並不禁止,則基於既得權之保障,甲、乙婚姻有效

(B)雖然依我國法之規定,四等親內之表兄妹不得結婚,但若A國並不禁止,則基於既得權之保障,甲、乙婚姻有效。但因此處涉及法律規避(即選法詐欺),故仍應依我國法

(C)基於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甲、乙之結婚有效

(D)此涉及結婚之實質要件,仍應依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決定婚姻之成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題目解答】(D)

(一)婚姻之成立(實質要件):併行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1.婚姻之成立即指實質要件

婚姻(結婚),須合乎法定要件方為有效而各國多為強行規定,又可分為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二類。前者,如須雙方婚姻當事人之合意,須達結婚年齡,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須非禁婚親間之結婚等是。後者,係指依法律規定,為使婚姻成立,必須具備之一定方式。所謂婚姻之成立,係指婚姻之實質要件而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本文規定:「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2.「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之意

所謂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係指男方之成立要件僅依男方之本國法,女方之成立要件亦僅依女方之本國法,而於雙方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時,該婚姻即屬有效成立。

(二)婚姻之方式(形式要件):選擇適用本國法或行為地法

關於婚姻之方式,無論依照當事人任何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均為有效。§46但書之立法形式非純採舉行地法主義,而採折衷主義,認為場所支配行為之原則,並非絕對強行。此種準據法選擇適用方式,有助於涉外婚姻關係之成立。

(三)案例事實解答

甲與乙為我國國民,其婚姻之實質要件應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亦即民法§983及§988之規定,甲與乙為四親等表兄妹,禁止結婚,二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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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4/2024 10:32:04 PM的回覆: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本案準據法

05、A國人甲主張B國人乙在C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乙則抗辯甲在C國無該權利,因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A國法

(B)B國法

(C)C國法

(D)我國法

【題目解答】(C)

涉民法§25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從此規定可知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本案準據法抉擇,如無關係最切之法律,則應依侵權行為地法,亦即,本案應採行為地法之C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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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4/2024 10:33:59 PM的回覆:
◎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的本案準據法

06、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為鄰居,住在天母。某日颱風來襲,乙恰巧返國。甲眼見乙院子之大樹已有傾斜跡象,極可能會倒下而壓壞乙的廚房。故在颱風夜前請人將樹鋸短。乙回臺後震怒。請問甲、乙間之關係應準據何國法律為斷?

(A)我國法,因為為甲之本國法

(B)A國法,因為為乙之本國法

(C)我國法,因為為乙之住所地法

(D)我國法,因為為甲管理乙事務之地之法

【題目解答】(D)

涉民法§23規定:「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管理人甲為本人乙管理事務(鋸短可能傾倒的樹木),其事務管理地為我國台北市天母,故甲、乙間之無因管理關係應準據我國法律為之,故(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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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4/2024 10:36:13 PM的回覆:
◎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的本案準據法

06、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為鄰居,住在天母。某日颱風來襲,乙恰巧返國。甲眼見乙院子之大樹已有傾斜跡象,極可能會倒下而壓壞乙的廚房。故在颱風夜前請人將樹鋸短。乙回臺後震怒。請問甲、乙間之關係應準據何國法律為斷?

(A)我國法,因為為甲之本國法

(B)A國法,因為為乙之本國法

(C)我國法,因為為乙之住所地法

(D)我國法,因為為甲管理乙事務之地之法

【題目解答】(D)

涉民法§23規定:「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管理人甲為本人乙管理事務(鋸短可能傾倒的樹木),其事務管理地為我國台北市天母,故甲、乙間之無因管理關係應準據我國法律為之,故(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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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5/2024 12:38:03 PM的回覆:
◎本案準據法的排除適用--違反公序良俗

07、A國男子甲娶B國女子乙為妻,關於婚姻之相關問題在我國涉訟,A國法律如允許一夫多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適用A國法律時,應斟酌A國法規定有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B)限制外國法之適用僅限於適用之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C)乙主張與其他配偶對甲在我國之財產有相同之權利時,A國一夫多妻之規定尚未違背我國之公序良俗

(D)甲主張在我國與多位妻子同居,依A國法允許一夫多妻,法院應准許
【第一次公佈解答】(D)

【第二次公佈解答】:答(A)或(D)均給分。

(一)法院適用A國法律時,應斟酌「適用A國法規定之結果」有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非僅斟酌「A國法規定」,故(A)之論述錯誤。

(二)基於既得權之保障,限制外國法之適用僅限於適用之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B)之論述正確。

(三)乙主張與其他配偶對甲在我國之財產有相同之權利時,並非要求我國法院對當事人婚姻直接適用A國一夫多妻之規定(事實上我國於民國74年以前對重婚係採撤銷婚而非無效婚,故社會上仍有一夫多妻之狀況存在),故(C)之論述正確。

(四)甲主張在我國與多位妻子同居,而起訴請求同居義務履行,此為對當事人婚姻直接適用A國一夫多妻之規定,依涉民法§8之規定,應屬違背我國之公序良俗而不予適用,故(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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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5/2024 12:43:09 PM的回覆:
08、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關於國籍積極衝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稱之本國法指中華民國法律

(B)當事人有多數國籍,且其中之一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其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C)當事人是否有某國之國籍,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而定

(D)當事人先後取得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題目解答】(D)

(一)所謂本國法,即依當事人國籍所決定適用之法律也,而非指中華民國法律,故(A)之論述錯誤。

(二)2010年修法前當事人有多數國籍,且其中之一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其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舊法§26但書係屬正確,惟2010年修法後之§2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不採舊法§26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故(B)之論述錯誤。

(三)當事人是否有某國之國籍,應依據該國法律而定,而非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而定,故(C)之論述錯誤。

(四)2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顯然揚棄舊法§26本文之區分說,而改採統一說,不區分生來衝突與傳來衝突,一概依關係最切說決定其應適用之準據法。故(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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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6/2024 12:15:04 PM的回覆:
09、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120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德國法

(B)我國法

(C)日本法

(D)德國法或日本法

【題目解答】(B)

(一)涉民法§19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可知相對人丙與代理人乙間就逾越代理權限所生之法律效果,應依涉民法§18規定決定之。

(二)涉民法§18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越權代理人乙為我國人,相對人丙身處我國且在我國地域完成120萬之交易行為,而丙亦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可認我國應屬關係最切之地,(B)之論述應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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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6/2024 12:18:55 PM的回覆:
10、A國人甲男與B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C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B)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C)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D)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題目解答】(C)

涉民法§51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一)依§51本文規定:「其母之夫之本國法」,(A)之論述正確。

(二)依§51本文規定:「其母之本國法」,(B)之論述正確。

(三)依§51規定並無以真實血統生父之本國法為論斷子女之婚生性,(C)之論述「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依§51本文規定:「子女之本國法」,(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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