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公平交易管理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9/2024 11:31:38 PM
發表內容
01、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6歲之子乙、及8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B)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

(C)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D)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題目解答】(B)

(一)民法§3Ⅰ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3Ⅱ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可知(A)(C)之論述依上述規定均生效力。

(二)我國民法於「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依§3規定並無要求一定應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自書遺囑乃例外規定),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3Ⅲ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依上述規定亦生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7/29/2024 11:33:46 PM的回覆:
02、甲出賣並交付其A地予乙,乙已支付價金,但甲尚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A地嗣經丙市政府徵收,甲已受領徵收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

(B)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

(C)乙得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D)A地之價金危險由乙負擔

【題目解答】(A)

(一)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A地既已交付予乙,乙應承擔不能取得A地所有權之危險,亦無從依§266Ⅰ規定主張免給付價金之義務,亦不得主張依§266Ⅱ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故(D)之論述「A地之價金危險由乙負擔」係屬正確。               

(二)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Ⅱ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乙無從請求甲移轉登記,然甲自丙市政府領取之徵收補償費,乙可依§225Ⅱ規定之代償請求權主張其交付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A)之論述「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甲自丙市政府領取徵收補償費,丙市政府即屬A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乙返還A地,(B)之論述「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係屬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24 6:01:08 PM的回覆:
03、甲涉嫌詐騙組織犯罪,經羈押在案,因此委任乙律師,為其刑事辯護,約定報酬若干元。關於甲與乙之權利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應將辯護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

(B)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辯護事務

(C)乙處理辯護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乙不得隨時終止該辯護委任

【題目解答】(D)

(一)被告選任律師為其辯護,其性質核屬民法之委任契約,依民法§540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可知(B)論述正確。

(三)民法§535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乙律師受有報酬,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549Ⅰ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著重於人格信賴關係,故信賴基礎喪失,委任人或受任人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可知(D)之論述「乙不得隨時終止該辯護委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24 6:02:48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為我國之習慣法?

(A)不動產讓與擔保

(B)保留買回房屋時須經原代筆人批註老契

(C)出賣房屋時近鄰有優先承買權

(D)童養媳攔產

【題目解答】(A)

(一)民法§2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B)(C)(D)之論述均有牴觸公序良俗,非得適用之習慣法。

(二)98   年修正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亦即,物權得依習慣而創設。於我國工商社會與一般民間習慣,常見債務人因擔保自己債務之未來之履行,與債權人約定將自己財產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受讓人),債務履行期屆至,如有不履行該擔保目的之債務時,經債權人實行清算後,除債務人清償該債務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擔保物外,受讓人即確定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惟該擔保物價值高於應履行債務之價額者,債務人得向受讓人請求償還其差額。此類以擔保為目的而移轉擔保物所有權予債權人之擔保物權設定,即為學理所稱「讓與擔保」(下稱讓與擔保)。民間慣行之讓與擔保制度,物權法固無明文,惟我國判決先例已承認其有效性,復不違背公序良俗,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內部間,本於契約自由,及物權法已有習慣物權不違背物權法定主義法文,執法者自無否定其有效性之正當事由(109台上字第3214號判決參照)可知(A)之論述為我國之習慣法,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24 10:51:54 PM的回覆:
05、甲名下有A地、B車,甲並於A地上建造未辦保存登記之C屋。乙於甲旅居國外期間,逕自占有、使用A地、B車及C屋達十六年。甲回國見狀,訴請乙返還前揭房地車輛,詎乙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訴請乙返還B車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C屋並無理由

(B)甲訴請乙返還A地與C屋,均屬有理

(C)甲訴請乙返還B車與C屋,均屬無理

(D)甲訴請乙返還C屋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A地並無理由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25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可知B車及C屋因乙占有、使用達十六年,故已罹於消滅時效。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可知A地無消滅時效之適用,綜上所述,(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24 10:54:29 PM的回覆:
06、甲出賣其A地予乙,A地與價金均已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越十五年,乙訴請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自己,甲不但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而且對乙請求占有A地之不當得利,又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乙應返還A地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主張乙應返還A地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B)甲之時效抗辯與對乙請求不當得利均屬有理

(C)甲對乙請求不當得利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D)甲之時效抗辯係屬有理,但請求乙返還A地並無理由

【題目解答】(D)

(一)民法§348Ⅰ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故乙得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自己。

(二)民法§125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144Ⅰ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可知乙怠於行使權利,於甲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後,乙訴請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自己自屬無理由,(A)(C)之論述「時效抗辯並無理由」均屬錯誤。

(三)甲未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故甲仍為A地所有權人,故無疑問,惟甲乙間存在A地之買賣關係,故乙得對甲主張「有權占有」,甲請求乙返還A地並無理由,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A地既已交付於乙,故危險負擔利益承受均已由乙承擔,故買受人乙使用A地受有利益有法律上原因,甲對乙請求占有A地之不當得利自屬無理由,(B)之論述「對乙請求不當得利均屬有理」係屬錯誤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2024 11:12:20 PM的回覆:
07、下列何種請求權,不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履行婚約請求權

(B)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C)請求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請求履行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

【題目解答】(A)

消滅時效之客體雖為請求權,然此之請求權僅指「財產上請求權」(本題事實之(B)(C)(D)),而不包括身分上請求權,蓋因消滅時效之制度目的乃在尊重新秩序,保護交易安全,此點僅「財產上請求權」有之,「身分上請求權」並無,故(A)之論述「履行婚約請求權」之身分上請求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2024 11:13:07 PM的回覆:
08、消滅時效,不因下列何種事由而中斷?

(A)起訴

(B)預告

(C)承認

(D)請求

【題目解答】(B)

民法§129Ⅰ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可知(B)之論述非時效中斷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24 12:51:15 PM的回覆:
09、甲先將其A地出租並交付乙,租期四年,供乙在A地上種植草莓,甲又旋將A地設定農育權於丙,期限五年,供丙種植芭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A地交付乙之行為,乃法律行為

(B)乙於甲將A地設定農育權予丙後,乙應向丙支付A地之租金

(C)甲就A地設定農育權於丙,妨礙乙對A地之使用收益

(D)A地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題目解答】(A)

(一)甲將A地交付乙之行為,乃將事實上管領力移轉於乙,核屬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可知(A)之論述「乃法律行為」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26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425Ⅰ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可知出租人甲將A地交付乙後,承租人乙占有中,縱將其A地設定用益物權(農育權)於丙,導致妨礙承租人乙對A地之使用收益,此時發生法定契約承擔,原出租人甲之地位法定移轉於丙,亦即,租賃關係法定移轉於丙乙,故(B)之論述「乙應向丙支付A地之租金」、(C)之論述「妨礙乙對A地之使用收益」及(D)之論述「對於丙仍繼續存在」均屬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24 12:53:19 PM的回覆:
10、甲為避免其名下之A地遭債權人乙查封,甲即與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地讓售於丙,丙嗣又將該地出賣予善意之丁,均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可取得A地所有權

(B)乙得主張甲、丙間之A地買賣契約與讓與行為均屬無效

(C)甲、丙不得以其意思表示無效對抗丁

(D)乙得代位甲訴請丁塗銷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7Ⅰ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甲、丙間之A地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讓與行為(物權行為)均屬無效,(B)之論述正確。

(二)然為保護善意之第三人,§87Ⅰ但書規定,表意人甲與相對人丙不得以其意思表示無效對抗丁,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法§242本文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可知甲怠於對丁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得獲清償,乙得依保全代位甲訴請丁塗銷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四)為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確保交易安全,民法總則§87Ⅰ但書及民法物權§759-1Ⅱ規定之善意受讓,二者適用之結果,丁可取得A地所有權,(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24 9:31:40 PM的回覆:
11、下列何者,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

(A)動產質權

(B)不動產抵押權

(C)典權

(D)不動產役權

【題目解答】(A)

(一)動產物權以「交付」(移轉占有),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設權登記),為生效要件,」可知(B)(C)(D)等不動產物權均非選項。

(二)民法§885Ⅰ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885Ⅱ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24 9:33:29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並無標的物之孳息收取權?

(A)典權人

(B)留置權人

(C)區分地上權人

(D)質權人

【題目解答】(C)

(一)民法§911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917-1Ⅰ規定:「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可知典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A)非正確選項。

(二)民法§889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質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D)非正確選項。

(三)民法§933規定:「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可知留置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B)非正確選項。

(四)民法§841-1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可知區分地上權人就他人土地並無孳息收取權,(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24 1:04:25 PM的回覆:
1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應付利息,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二十,甲並就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俾擔保前揭借款本息。下列何者非屬抵押權所全部擔保之範圍?

(A)原債權

(B)遲延利息

(C)違約金

(D)利息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61Ⅰ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A)(B)(C)之論述均非選項。

(二)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修正及增訂之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之理由為:「學者通說及實務上見解認為違約金應在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爰於本條增列之,使擔保範圍更臻明確,並將「訂定」修正為「約定」,改列為第一項。至原債權乃抵押權成立之要件,且為貫徹公示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連同其利息、違約金均應辦理登記,始生物權效力。惟其登記方法及程序應由地政機關配合辦理(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故約定之利息,應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三)民法§203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可知題目所示「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二十」若未經登記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的利息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24 1:07:58 PM的回覆:
14、甲未得乙之同意,擅取乙之A車,並以自己名義將之讓售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權代理乙出賣並讓與A車之法律行為,乃效力未定

(B)丙得請求乙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

(C)甲無權處分乙之A車予丙之行為,洵屬無效

(D)丙可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D)

(一)甲以自己名義將乙之A車讓售於丙,因其以自己名義出賣他人之物,而非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出賣本人之物,核屬「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負擔行為」應屬有效,並非效力未定之「無權代理」,可知(A)之論述「無權代理」及(B)之論述「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均屬錯誤。

(二)民法§118Ⅰ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可知甲無權處分乙之A車予丙之行為,應屬效力未定,(C)之論述「洵屬無效」係屬錯誤。

(三)民法§801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948Ⅰ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丙可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24 7:03:46 PM的回覆:
15、下列何者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A)處分共有之車輛

(B)請求回復共有之土地

(C)就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D)管理共有之房屋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19Ⅱ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可知(A)之論述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21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可知(B)之論述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三)民法§819Ⅰ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可知(C)之論述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四)民法§820Ⅰ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可知(D)之論述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24 7:05:10 PM的回覆:
16、甲在自己土地上種植芒果樹,某日颳大風,部分芒果自落於甲之土地,部分芒果自落於乙之土地,其他芒果則自落於公用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芒果自落於公共道路者,屬公眾所有

(B)甲之芒果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C)芒果自落於乙之土地者,屬乙所有

(D)芒果自落於甲之土地者,屬甲所有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98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依本文規定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依但書可知(A)之論述「自落於公共道路者,屬公眾所有」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歸屬於甲所有。

(二)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可知(B)之論述「芒果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正確。

(三)民法§766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可知(D)之論述正確。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