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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普通考試民法概要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30/2024 7:00:10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時效期間為2年

(C)時效期間為5年

(D)時效期間為15年

【題目解答】(A)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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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0/2024 7:02:10 PM的回覆:
02、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所適用之客體,包括請求權與支配權

(B)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為形成權,法律關於該等權利所規定之存續期間,即係除斥期間

(C)時效中斷所稱請求,係指訴訟外之請求

(D)消滅時效之不完成,非源自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權利

【題目解答】(A)

(一)消滅時效所適用之客體為財產上請求權,支配權非消滅時效所適用之客體,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形成權為單方變動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權利,為求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形成權往往設有除斥期間,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29Ⅰ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可知(C)之論述「係指訴訟外之請求」係屬正確,蓋因訴訟上之請求係屬第三款之起訴。

(四)民法§139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140規定:「....   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   §141規定:「.....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142規定:「.....   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及§143規定:「.....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可知(D)之論述「非源自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權利」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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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1/2024 6:08:57 PM的回覆:
03、下列法律行為,何者屬於不要式行為?

(A)結婚行為

(B)設立財團之捐助行為

(C)設立社團章程

(D)代理權之授與

【題目解答】(D)

(一)民法§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可知(A)之論述屬於要式行為。

(二)民法§60Ⅰ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可知不論依本文或但書,(B)之論述均屬要式行為。

(三)民法§47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可知(C)之論述屬於要式行為。

(四)民法§167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可知(D)之論述之論述屬於不要式行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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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1/2024 6:09:55 PM的回覆:
04、未成年高職生甲於父母親不知情下,應徵乙公司之工作。為符合錄取條件,甲將戶籍謄本之偽造抄本,出示於乙公司,使乙公司信其為成年人。嗣後雙方訂立僱傭契約。此僱傭契約之效力為何?

(A)不成立

(B)效力未定

(C)有效

(D)無效

【題目解答】(C)

民法§83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未成年高職生甲以偽造戶籍謄本之方式,使乙公司信其為成年人,故依本條規定僱傭契約應屬有效,(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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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2024 10:51:59 PM的回覆:
05、甲社團法人,有董事A及其四名子女(B、C、D、E)共五人,B從小乖巧,聰穎過人,深得A之信賴。甲社團法人乃於章程規定,僅A與B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但於法人登記時,卻未將上情為登記。C見A偏頗,擔心獨厚B,乃提議並經社團總會決議,若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C以甲之名義,向乙公司購買機器,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故C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B)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A與B有代表權,但漏未登記,即不生法律效力,五名董事對外仍有代表權

(C)若A及C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對甲有對抗效力

(D)為保護交易第三人,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均屬應登記事項,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7Ⅱ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章程規定,僅A與B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故甲社團法人對外事務,僅A與B有代表權。

(二)民法§48Ⅰい規定:「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31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A與B有代表權,係屬應登記事項,但漏未登記,仍生法律效果(若C擅自以甲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對甲應負賠償責任),故(B)之論述「不生法律效力」係屬錯誤,然因§31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此之第三人,學說認為包含善意及惡意第三人,故惡意之乙仍得對甲主張§48Ⅰい規定未登記,不得對抗之,故(A)之論述「機器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及(D)之論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均屬錯誤。

(三)民法§27Ⅲ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此種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故C無代表權不得對抗善意之丙(實則無須討論善惡意),甲之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之丙,已如前述,可知(C)之論述完全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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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024 1:38:17 PM的回覆:
06、甲被乙欺騙,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買受乙僅值2萬元之A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A物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

(C)甲得訴請法院撤銷該A物之買賣契約

(D)甲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題目解答】(B)

民法§92Ⅰ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被乙欺騙而締結以高價購買低價A物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但甲得以意思表示撤銷(§116Ⅰ參照)該A物之買賣契約,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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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024 1:40:55 PM的回覆:
07、下列關於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三人各自臨時起意,在山上朝登山客丁所在之位置丟擲石頭,而其中一塊石頭恰擊中丁,致丁受傷。若不知何人丟擲之石頭擊中丁,則由甲、乙、丙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無行為能力人甲不慎打破乙所有之A骨董,而其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若甲之法定代理人丙違反其監督義務並具有過失,則由丙單獨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定作人甲委請承攬人乙為其設計並興建B平房,且全面聽從乙之意見及指示。若乙因一時施工不慎,致鄰宅之牆壁龜裂,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現為職業駕駛,某日駕駛其妻乙所有之C車欲接送子女。若甲於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則甲、乙兩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85Ⅰ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本選項事實甲、乙、丙三人丟擲石頭之舉動符合§185Ⅰ後段規定之「共同危險行為」,可知(A)之論述「由甲、乙、丙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屬正確。

(二)民法§187Ⅰ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187Ⅱ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可知法定代理人丙監督有所疏懈,自應於無行為能力人甲無責任能力之狀態下,單獨負賠償責任,(B)之論述「由丙單獨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屬正確。

(三)民法§189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本選項事實為定作人甲全面聽從承攬人乙之意見及指示,承攬人乙自應就其過失行為單獨負賠償責任,(C)之論述「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

(四)汽車所有人於現今民法或特別法均無單純因汽車使用人之侵權行為而應負連帶賠償之明文規定,可知(D)之論述「甲(使用人)、乙(所有人)兩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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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5/2024 7:25:36 PM的回覆:
08、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扣押之債,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

(B)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C)抵銷,於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時發生效力

(D)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但不得附期限

【題目解答】(B)

(一)民法§338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可知(A)之論述「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係屬錯誤。

(二)民法§339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可知此規定乃在保護侵權行為之債權人,故債權人如放棄其保護而欲主張抵銷,自無禁止之必要,(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335Ⅰ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可知(C)之論述「以意思表示為之時發生效力」係屬錯誤。

(四)民法§335Ⅱ規定:「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可知為求法律秩序之安定,此形成權不得條件或期限,(D)之論述「得附條件」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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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5/2024 7:27:50 PM的回覆:
09、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於15日內,改裝甲之廚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將一部分工程轉由第三人丙協助完成

(B)若約定由乙提供改裝材料,推定價額外應另支付材料價金

(C)依民法規定,甲應先支付全額報酬,始得請求乙完成全部工作

(D)甲得隨時與乙終止契約,且無須任何賠償

【題目解答】(A)

(一)承攬人為完成工作,得使用他人輔助,或將工作之全部或一部與他人訂定再承攬契約。惟對輔助人及次承攬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承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224參照)。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90Ⅱ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可知約定由承攬人乙提供改裝材料,承攬人乙不得另行收取材料價金,(B)之論述「應另支付材料價金」係屬錯誤。

(三)民法§505Ⅰ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可知勞務契約採報酬後付主亦,(C)之論述「甲應先支付全額報酬」係屬錯誤。

(四)民法§511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可知(D)之論述「無須任何賠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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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6/2024 5:12:13 PM的回覆:
10、下列關於和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後,若當事人兩造皆不願維持,得合意解除該契約

(B)和解契約若以無因性債務拘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乃具有認定效力

(C)和解契約乃互相讓步,一方須拋棄權利,乃屬於有償單務契約

(D)和解契約乃創設形成一新法律關係,故具有物權效力

【題目解答】(A)

(一)按民法上所稱之和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乃創設性之和解;倘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者,則屬認定性之和解。認定性和解,係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因僅有認定效力,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當事人自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為主張。反之,創設咀@和解,乃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的法律關係,使其消滅原權利而取得新權利,至於以前法律關係如何,則非所問,縱有新證據證明所確定之法律關係與以前之法律關係不一致,其和解亦不失效力。(110台上字第385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具有認定效力」及(D)之論述「創設形成一新法律關係,故具有物權效力」均不正確。

(二)和解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即雙方均蒙損失。是為雙務、有償及諾成、不要式契約。可知(B)之論述「單務契約」係屬錯誤。

(三)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和解可由雙方合意而成立,自可合意解除該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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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6/2024 5:14:18 PM的回覆:
11、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借貸須為有償貸與使用

(B)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時,如貸與人知其情事而已為反對之表示時,無償還義務

(C)數人共借一物時,如因其中一人之過失而毀損該借用物,各借用人對於貸與人應連帶負責

(D)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即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題目解答】(A)

(一)使用借貸僅當事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之契約,故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及容許借用人使用借用物所為之給付,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可知其屬單務無償契約,(A)之論述「有償貸與使用」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69Ⅱ規定:「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431Ⅰ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471規定:「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可知   (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72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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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8/2024 11:48:00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A)甲、乙超速互撞,卻波及路旁行人丙,造成丙受重傷

(B)甲因經營不善,無法給付貨款於丙,遂將其商號經營,由乙概括承受

(C)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然乙遲未將該二手車交付於丙

(D)甲、乙以每月2萬元共同向丙承租公寓,並明示對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時,甲、乙卻遲未給付租金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85Ⅰ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二人之行為乃屬「行為關聯共同」而侵害行人丙之權利,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民法§305Ⅰ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305Ⅱ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可知(B)之論述之論述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非本題選項。

(三)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如授與代理權,應由甲負其給付責任,如未授與代理權,應由乙自負其責,甲乙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272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可知(D)之論述符合本項規定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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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8/2024 11:49:23 PM的回覆:
13、下列情形,何者在支付金錢後得請求受領者返還?

(A)甲參加乙婚禮時所包之禮金

(B)乙花錢請丙代考轉學考,丙沒考上

(C)丙對丁有債務新臺幣10萬元,在履行期前提早清償

(D)丁不知對戊無給付義務,卻以清償債務之意而對戊為給付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80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二)(A)之論述符合第一款規定、(B)之論述符合第四款規定,而(C)之論述符合第二款規定。(D)之論述「非債清償」並不符合第三款規定,蓋其「不知」而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而為清償,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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