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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6/2024 6:08:38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自己代理

(B)無權處分

(C)善意受讓

(D)無權代理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6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通說認為其效力有效與否應由本人決之,可知其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A)非選項。

(二)民法§118Ⅰ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可知其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B)非選項。

(三)民法§801、§886、§948及§759-1Ⅱ規定之「善意受讓」制度,乃在保護交易安全,使信賴公示原則而完成物權變動之善意受讓人,可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物權之制度,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70Ⅰ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可知其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D)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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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6/2024 6:10:12 PM的回覆:
02、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私立大學為財團法人

(B)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

(C)財團法人得由一人單獨捐助成立

(D)國立大學為公法人

【題目解答】(D)

(一)財團法人係集合「財產」的組織體,為達成公益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財團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在固定目的與組織下,維持財產的繼續不變。財團法人種類頗多,有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寺廟等。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國立大學行政法通說認為其屬「公營造物」,性質為特殊之行政機關,依此見解並非為公法人,(D)之論述「為公法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然亦有學者認為國立大學為公營造物法人,如依此看法,(D)之論述並非錯誤,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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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7/2024 1:22:21 PM的回覆:
03、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人與本人,係屬二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與法人,係屬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

(B)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是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行為,即法人行為,並無效力之歸屬問題

(C)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D)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題目解答】(C)

(一)法人亦享有權利能力,法人與其董事(代表),為同一權利主體,而非「法人」與「法定代理人」(代表)為二權利主體之關係,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代理乃「法律行為作成者」(代理人與相對人)與「法律效果歸屬者」(本人與相對人)分離的制度;而代表則因同一人格,故「法律行為作成者」與「法律效果歸屬者」相結合,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代理僅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及不法行為不得代理;代表則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均得為代表之客體,可知(C)之論述「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因我國民法對代表之規定闕如,故類推代理相關規定,(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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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7/2024 1:22:23 PM的回覆:
03、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人與本人,係屬二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與法人,係屬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

(B)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是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行為,即法人行為,並無效力之歸屬問題

(C)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D)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題目解答】(C)

(一)法人亦享有權利能力,法人與其董事(代表),為同一權利主體,而非「法人」與「法定代理人」(代表)為二權利主體之關係,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代理乃「法律行為作成者」(代理人與相對人)與「法律效果歸屬者」(本人與相對人)分離的制度;而代表則因同一人格,故「法律行為作成者」與「法律效果歸屬者」相結合,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代理僅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及不法行為不得代理;代表則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均得為代表之客體,可知(C)之論述「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因我國民法對代表之規定闕如,故類推代理相關規定,(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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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7/2024 1:25:30 PM的回覆:
04、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感情表示

【題目解答】(A)

(一)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61台上字第615號判例參照)

(二)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50台上字第2868號判例參照),可知題目所示的承認為契約,而契約為二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故(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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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8/2024 11:20:24 PM的回覆:
05、甲係一明星,擔心狗仔跟拍,入住旅館時,冒用友人名字李四登記住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經李四授權,與旅館簽約係屬無權代理

(B)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發生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C)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為甲並無誤認,亦有與甲訂約之意

(D)甲與旅館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題目解答】(C)

(一)冒他人之名而為法律行為(冒名行為)(如本題事實),其法律效果將因相對人是否注重其人之個性而有不同,相對人「不注重其人之個性者」,法律行為有效;相對人「重視其人之個性者」,法律行為不生效力,相對人與冒名人間類推§110解決。

(二)在相對人「不注重其人之個性者」之情況(如本題事實:入住旅館),行為人係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他人之名,相對人亦願與行為人訂立契約,而對其法律效果究歸屬何人在所不問,即姓名不具區別性的意義時,該契約對冒名的行為人仍發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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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8/2024 11:21:43 PM的回覆:
06、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時,應具備下列何者要件,始得對乙發生效力?

(A)甲、乙、丙三人之書面合意

(B)甲、乙、丙三人之口頭合意

(C)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與丙共同通知乙

(D)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或丙通知乙

【題目解答】(D)

(一)債權讓與核屬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於債權讓與人甲與債權受讓人丙達成讓與合意時,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二)民法§297Ⅰ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上述債權讓與之事實如未通知債務人乙,對債務人乙不生效力,縱上所述,(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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