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3/2024 6:44:00 PM
發表內容
0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A)分別為1年與5年

(B)分別為2年與10年

(C)分別為3年與15年

(D)分別為5年與15年

【題目解答】(B)
民法§197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3/2024 6:47:27 PM的回覆:
02、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經請求而中斷,所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只要不斷請求履行債務,即可達到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永遠不完成

(B)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但若撤回其訴訟,時效視為不中斷

(C)消滅時效經聲請調解而中斷,但若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立,則消滅時效之計算自不成立時,重新起算

(D)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之消滅時效計算,不受法定代理人之代理關係影響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30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可知如無堅決主張權利之行為,不能阻斷時效之進行,(A)之論述「只要不斷請求.....   時效永遠不完成」係屬錯誤。

(二)民法§131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依文義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33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可知(C)之論述「自不成立時,重新起算」係屬錯誤。

(四)民法§141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可知(D)之論述「不受法定代理人之代理關係影響」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24 5:46:51 PM的回覆:
03、定期贍養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1年

(B)2年

(C)5年

(D)15年
【題目解答】(C)
民法§126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24 5:48:24 PM的回覆:
04、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於上個月罹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請求權已經消滅

(B)乙於賠償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乙得拒絕賠償

(D)甲得現在起訴乙,以中斷消滅時效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44Ⅰ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可知吾國民法對時效完成之立法例,不採「權利消滅主義」或「請求權消滅主義」,而採「抗辯權發生主義」,(A)之論述「請求權已經消滅」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乙得拒絕賠償」如評價為行使時效抗辯,該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44Ⅱ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係屬錯誤。

(三)消滅時效既已完成,債務人即已取得抗辯權,除非債務人自行拋棄時效利益,當無嗣後起訴而生中斷之可能,可知(D)之論述「以中斷消滅時效」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24 2:21:41 PM的回覆:
05、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A)甲乙結婚之行為

(B)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200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C)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D)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題目解答】(B)

(一)甲乙結婚之行為,係屬純粹身分上之行為,(A)非本題選項。

(二)父對子之贈與行為,係屬純粹財產上之行為,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核屬身分上之財產行為,可知(C)非本題選項。

(四)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核屬身分上之財產行為,可知(D)非本題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24 2:23:14 PM的回覆:
06、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關於此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形成權

(B)該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C)適用一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D)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題目解答】(C)

(一)形成權者,係依權利人之一方之意思表示,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權利也。而撤銷權係指對於業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因撤銷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該法律行為溯及視為自始無效。撤銷權屬於形成權,(A)論述正確。

(二)民法§114Ⅰ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可知(B)論述正確。

(三)民法§92Ⅰ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92Ⅱ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D)論述正確。

(四)民法§93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可知(C)之論述「消滅時效期間」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其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24 11:39:36 AM的回覆:
07、於符合得行使下列各種權利要件時,何者非屬由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之情形?

(A)表示行使解除權之意思

(B)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

(C)表示主張抵銷之意思

(D)表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之意思

【題目解答】(D)

由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核其性質即為「單獨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構成法律行為),基此:

(一)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核屬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單獨行為,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形成權期性質屬於單獨行為,故「解除權之行使」及「抵銷權之主張」二者均為形成權之行使,(A)(C)之論述均非本題選項。

(三)撤銷權之行使雖屬形成權之行使,唯其行使有二種型式,原則以意思表示撤銷之(民法§116Ⅰ規定參照),例外應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使之,民法§244Ⅰ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244Ⅱ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D)之論述應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使之,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24 11:41:16 AM的回覆:
08、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不同意,甲不得將A屋全部轉租第三人丙

(B)若甲乙雙方無反對之約定,甲得將A屋一部分轉租第三人丙

(C)若甲將A屋違法轉租第三人丙,甲丙間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

(D)若甲將A屋合法轉租第三人丙,則因丙應負責任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甲不負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43Ⅰ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可知於「乙不同意」之情形下,A屋全部轉租或一部轉租均屬違反租賃契約之情形,故(A)之論述正確。

(二)依民法§443Ⅰ但書規定,於「乙未有反對之約定」的情形下,A屋全部轉租屬於違反租賃契約,但A屋之一部轉租則為法所容許,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443Ⅱ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可知縱甲違反租賃契約,甲乙及甲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然乙得對甲終止契約,(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33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因丙應負責任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甲對乙仍須負賠償責任,(D)之論述「不負賠償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24 5:21:40 PM的回覆:
09、甲住於A地,與住於B地之乙,於C地締結甲所有並保管於D地之X名畫買賣契約,但二人疏未約定交付該畫之地點。清償期屆至時,甲應於何地交付該畫於乙?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題目解答】(D)

民法§314規定:「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可知X名畫既約定保管於D地,故D地為清償地最為適宜,(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24 5:23:36 PM的回覆:
10、關於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旅遊營業人僅得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B)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終止契約,不得解除契約

(C)旅遊營業人在銷售行程資料載明「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即得因目的地當地情形隨時變更航班與飯店

(D)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減少價金

【題目解答】(A)

(一)民法§514-5Ⅰ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可知(A)之論述「僅得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始得變更」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隨時變更航班與飯店」係屬錯誤,蓋航班及住宿飯店亦屬旅遊之內容。

(二)民法§514-5Ⅲ規定:「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可知「僅得終止契約,不得解除」僅限於「§514-5Ⅰ:非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屬「任意變更」應得解除契約,(B)論述錯誤。

(三)民法§514-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514-7Ⅱ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514-8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可知(D)之論述「旅客僅得減少價金」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18/2024 9:45:04 PM的回覆:
11、關於契約成立方式之一,乃要約與承諾合致。下列何者非屬要約?

(A)超商架上標定售價之麵包

(B)土豆伯沿街叫賣好吃之燒土豆

(C)投幣式販賣機中標示價格之飲品

(D)水果攤販標示花蓮大西瓜一顆500元

【題目解答】(B)

(一)要約係指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民法§154Ⅱ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可知(A)(C)(D)均屬要約。

(二)要約引誘之意義,係指以喚起相對人為要約之單純事實通知,房客選擇租賃標的物,土豆伯沿街叫賣好吃之燒土豆,應定性為向不特定多數人為「要約之引誘(來買燒土豆)」。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8/2024 9:51:48 PM的回覆:
12、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B)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契約不成立之抗辯

(C)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已具抵銷適狀之債權,主張抵銷

(D)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40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可知(A)之論述「不包含主債務之利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42Ⅰ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可知(B)之論述「保證人得主張.....   不成立之抗辯」正確。

(三)民法§742-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746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可知(D)之論述「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8/19/2024 12:02:05 PM的回覆:
13、甲、乙訂立甲所有A屋之買賣契約,乙並已先支付部分價金於甲。未料在甲應交付A屋於乙、並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A屋因受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波及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丙賠償因A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B)乙得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

(C)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A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D)甲免負交付A屋及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題目解答】(C)

(一)A屋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前,甲仍為所有權人,A屋因受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波及而滅失,甲得以所有權遭侵害請求丙賠償因A屋滅失所受之損害,可知(A)之論述正確。而乙非所有權人,自不得對丙有任何權利主張,(C)之論述「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A屋滅失所受之損害」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可知債務人甲免負交付A屋及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266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可知基於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衡平性,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如已為對待給付,則得依§266Ⅱ規定:「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請求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可知(B)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8/19/2024 12:03:44 PM的回覆:
14、甲將收藏多年價值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古董花瓶委託乙清潔上釉,未料乙竟將此花瓶整理後用自己名義以80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後,將價金拿去酒店花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主張不法管理,請其返還80萬元

(B)甲得向乙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80萬元,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C)甲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乙返還80萬元。但因利益已花完,故已無須返還

(D)甲得主張乙無權代理,請求乙返還80萬元

【題目解答】(A)
(一)甲之古董花瓶因乙之無權處分行為最終失其所有權(推定收藏家丙係屬善意,因善意取得取得古董花瓶所有權),甲可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60萬元,亦得基於不當得利請求60萬元利益之返還,本題乙出售所得高於市價,甲尚得主張不法管理享有溢於市價之利益,可知(A)之論述「請其返還80萬元」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賠償80萬元,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及(C)之論述「請乙返還80萬元。但因利益已花完,故已無須返還」均屬錯誤。

(二)乙用自己名義以80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後,本題與「無權代理」完全無關,可知(D)之論述「主張乙無權代理,請求乙返還80萬元」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24 1:29:27 PM的回覆:
15、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C)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D)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題目解答】(B)

民法§769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24 1:29:52 PM的回覆:
16、不動產抵押權,乃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不動產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具有獨立性之物

(B)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C)抵押物之從物

(D)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2Ⅲ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僅得將其併付拍賣,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62-1Ⅰ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三)民法§862Ⅰ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可知(C)之論述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四)民法§863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可知(D)之論述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24 12:31:41 PM的回覆:
17、甲乙丙丁四人為A地分別共有人,就A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嗣後,甲將其A地應有部分讓與戊。關於分管契約之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戊是否知悉,分管契約對於戊均有拘束力

(B)戊明知分管契約時,分管契約始對戊有拘束力

(C)分管契約於登記後,對於受讓人戊始有拘束力

(D)分管契約是債權契約,絕不可能對戊生拘束力

【題目解答】(C)

民法§826-1Ⅰ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可知(C)之論述「於登記後,對於受讓人戊始有拘束力」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24 12:44:00 PM的回覆:
18、甲、乙與丙登記為A地之公同共有人。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由處分A地

(B)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甲得隨時請求分割A地

(D)丁無權占有A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A地於全體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28Ⅲ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可知(A)之論述「得自由處分A地」係屬錯誤。

(二)公同共有中,甲無應有部分,可知(B)之論述「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係屬錯誤。

(三)民法§829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可知非解消公同關係,不得請求分割A地,(C)論述錯誤。

(四)民法§828Ⅱ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821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可知(D)之論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A地於全體」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24 12:49:20 PM的回覆:
19、稱不動產物權行為者,謂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B)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C)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題目解答】(D)

(一)動產物權行為是要物行為,而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166-1Ⅰ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此條文以債權行為為適用對象,且尚未正式施行,可知(D)之論述「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3/2024 12:36:12 PM的回覆:
20、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2月14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B)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C)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D)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022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可知(A)之論述「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係屬錯誤。

(二)民法§1010Ⅰ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002Ⅰ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可知(C)之論述「抽籤決定之」係屬錯誤。

(四)民法§1032Ⅰ規定:「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可知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始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而現行民法亦無「聯合財產制」,故(D)論述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23/2024 12:37:11 PM的回覆:
21、40歲之養父甲與17歲之養子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其收養關係自何時終止?

(A)合意時

(B)書面成立時

(C)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D)法定代理人同意時

【題目解答】(C)

民法§1080Ⅳ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24 4:48:53 PM的回覆:
22、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A)法院選定之人

(B)戊

(C)丁

(D)臺北市社會局
【題目解答】(C)
民法§1094Ⅰ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可知共同居住之姊丁(已成年)為甲之監護人,(C)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24 4:50:09 PM的回覆:
23、甲男中年喪偶。甲有二子乙、丙、一女丁;乙與丙均未婚。丁已婚,丁夫為戊,丁戊有一子為庚。丁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間死亡。甲於111年12月間死亡。甲未立遺囑。甲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無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繼承400萬元

(B)丙繼承300萬元

(C)庚繼承200萬元

(D)戊繼承150萬元

【題目解答】(A)

(一)甲之遺產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及丁(先於甲死亡,故由庚代位繼承)

(二)甲之遺產1200萬元

(三)乙、丙各繼承400萬,庚代位繼承400萬,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24 11:12:42 AM的回覆:
24、下列關於甲於2024年1月1日所立遺囑之效力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2005年12月31日出生,其遺囑無效

(B)甲為2008年12月31日出生,其遺囑有效

(C)甲為2007年5月31日出生,所立遺囑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遺囑無效

(D)甲為2007年12月31日出生,其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甲所立遺囑,其遺囑無效

【題目解答】(B)

民法§1186Ⅱ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可知(A)之論述「2005年12月31日出生」(完全行為能力人)、(C)之論述「2007年5月31日出生」(已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及(D)之論述「2007年12月31日出生」(已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遺囑均有效,(A)(C)(D)論述錯誤;而(B)之論述「2008年12月31日出生」(已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遺囑有效,其論述其所為遺囑均有效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24 11:13:54 AM的回覆:
25、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仍享有特留分

(B)繼承開始後,特留分權利不得自由拋棄

(C)拋棄特留分,不等於拋棄繼承

(D)拋棄特留分後,其他特留分權利人之特留分當然因而增加

【題目解答】(C)

(一)特留分權係指繼承權人本其應繼分應得繼承之數額,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或指定應繼分,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應得不足之數行使扣減之權利也,可知特留分權人前提應為繼承人,可知(A)之論述「喪失繼承權,但仍享有特留分」係屬錯誤。

(二)特留分權係法定繼承人之特權而非其義務,權利人之行使扣減權與否,亦任其自由,可知(B)之論述「特留分權利不得自由拋棄」係屬錯誤。

(三)特留分權人不行使扣減權(拋棄特留分),而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自無不可,例如子女本得繼承遺產之全部,但父親將絕大多數遺產以遺囑指定捐作公益用途,致子女僅得遺產百分之一,但繼承人均遵照遺囑安排,可知(C)之論述「拋棄特留分,不等於拋棄繼承」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特留分權為各法定繼承人專屬之特權,拋棄特留分後,其他特留分權利人之特留分當然不因而增加,可知(D)之論述「當然因而增加」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