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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五等司法特考-法學大意選擇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4/2024 1:19:38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項敘述最能表達法學研究中「社會法學派」之精義?

(A)法學乃分析現實法律之上另一恆久不變的理想法則

(B)法學係探討法律體系中所呈現的民族精神與文化根源

(C)法學應探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強調法律所呈現的社會意義、作用與價值

(D)法學為分析實定法中之各種概念及語言,闡明體系邏輯的完整

【題目解答】(C)

社會法學派係指從社會本位出發,把法學的傳統方法同社會學的概念觀點、理論方法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現象。   注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整合的法學流派,基此(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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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4/2024 1:21:00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不屬於程序法?

(A)民事訴訟法

(B)強制執行法

(C)家事事件法

(D)土地法

【題目解答】(D)

(一)實體法係指法律本身主要規定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或具體事件(例如國家刑罰權)的法律。例如民法為關於民事法的實體法,刑法為關於刑事法的實體法。土地法亦屬實體法,蓋其屬規範不動產權利義務之法規範,(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程序法則指對於實體法如何運用或如何施行的法律,又稱為手續法或輔助法,例如民事訴訟法乃是輔助及確保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施行的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則是落實國家刑罰權(刑法)的程序法。本題(A)(B)(C)之論述均屬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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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2024 11:22:52 PM的回覆:
03、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債權人之契約解除權屬於何種權利?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題目解答】(C)

(一)支配權係指無需他人行為之介入得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主要為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請求權係指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形成權者,係依權利人之一方之意思表示,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權利也。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均屬常見之形成權,(C)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抗辯權係指當請求權人於行使請求權時,相對人得予以拒絕之權利。可知(D)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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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2024 11:25:22 PM的回覆:
04、若殺人者死。若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所以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此為:

(A)類推解釋

(B)歷史解釋

(C)論理解釋

(D)目的性的擴張

【題目解答】(C)

(一)類推解釋,係指法律雖未規定,適用時可與類似事項比附援引,本題與(A)無涉。

(二)歷史解釋,係指就法規制定之經過及其沿革,以為解釋法文的真義,又稱沿革解釋。通常都以參照原法案,及其提案總說明,立法院之見解,行政院之說明及會議記錄等資料而為解釋,本題與(B)無涉。

(三)論理解釋,係指係指運用邏輯論理之方法,分析法律規範之結構內容、適用範圍與概念之間的聯繫,以求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作出確定之解釋。例如殺人者死,可得「殺人」為構成要件,「死」為法律效果,而何謂「殺人」?則可運用邏輯論理之方法得到「謀殺」(故意才是殺人,過失就不應該叫「殺」人,而應該稱為過失致人於死),因此「明知」被害人遭難卻趁人之危而殺人,當然是「謀殺」,此種邏輯推演詳加論理之方式,即為論理解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目的性的擴張為法律漏洞之填補方式,係指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衡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然過狹,以致不能貫徹該規範的意旨,是故,顯有越過該規定之文義的必要,以將其適用範圍擴張至該文義不包括的類型,本題與(D)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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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4/2024 1:47:08 PM的回覆:
0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其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C)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以自治規則定之

(D)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題目解答】(C)

(一)地方制度法§27Ⅰ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地方制度法§26Ⅳ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地方制度法§28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可知(C)之論述「以自治規則定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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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4/2024 1:48:48 PM的回覆:
06、有關法規之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規定施行日期

(B)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C)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D)定有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題目解答】(C)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12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13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14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該特定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中央法規標準法§15規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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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4 12:12:43 PM的回覆:
0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A)居住自由

(B)婚姻自由

(C)言論自由

(D)集會自由

【題目解答】(B)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釋字第748號)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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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4 12:13:51 PM的回覆:
08、關於法規範效力位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優於憲法增修條文

(B)憲法增修條文優於法律條文

(C)法律條文優於法規命令

(D)上級機關之命令優於下級機關之命令

【題目解答】(A)

(一)憲法增修條文§2Ⅱ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可知(A)之論述「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優於憲法增修條文」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可知(B)(C)(D)之論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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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4 6:05:35 PM的回覆:
09、綜觀世界各國人權發展史,有從第一代自由權、第二代社會權到第三代集體權,下列何者具有第三代人權之性質?

(A)環境權

(B)集會結社自由

(C)財產權

(D)參政權

【題目解答】(A)

第三代人權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開始發展的權利,其主要內容有: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民族平等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環境權。這些權利的主體不僅是個人,更是由個人組合的集體,所以也稱為集體人權。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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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4 6:06:05 PM的回覆:
10、有關「總統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人擔任

(B)總統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

(C)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D)國會無法透過不信任投票方式,令總統去職

【題目解答】(A)

在行政權範疇之內,國家元首與閣揆或閣員間職務相容性問題,則端視各國政制而定:在採內閣制之國家或雙首長制之國家,基於元首與閣揆間制衡之機制,一人當然不得同時兼任;在總統制國家(如美國及中南美諸國),通常國家元首即為最高行政首長,並無閣揆之設置,總統兼閣員(部長)固鮮有其例(釋字第419號理由書第20段節錄)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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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4 11:59:37 AM的回覆:
11、下列有關「責任政治」之論述,何者未曾見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倘立法院有權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使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B)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為憲法基於責任政治等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

(C)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的立法,倘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即有違反責任政治等原則之嫌

(D)立法院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不適任之委員,經院會決議後予以免職,違反責任政治原則

【題目解答】(D)

(一)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釋字第   391   號)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釋字第461   號)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釋字第   613   號)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D)之論述未曾見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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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4 12:01:39 PM的回覆:
12、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對憲法之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B)大法官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

(C)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D)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在失效前仍為有效,原因案件之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題目解答】(D)

(一)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釋字第185號)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本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惟為賦予聲請人救濟之途徑,本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釋字第   592號)可知(B)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不得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   686號)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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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4 1:44:26 PM的回覆:
13、下列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A)司法院副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最高法院院長

(D)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題目解答】(C)

(一)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可知(A)(B)之論述均屬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二)法院組織法§66Ⅱ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可知(D)係屬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三)法院組織法§50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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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4 1:45:22 PM的回覆:
14、行政法規施行後,制定之機關依程序修改時,應保障受規範者之信賴利益,下列何者非屬應衡酌之事項?

(A)受規範者之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

(B)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C)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D)信賴利益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

【題目解答】(A)

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釋字第589號)(B)(C)(D)之論述均屬應衡酌之事項,而(A)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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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4:12:33 PM的回覆:
15、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日後因公益之必要必須廢止原法規,導致法秩序發生變動,為避免造成人民權益的衝擊而訂定過渡條款,係下列何項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題目解答】(C)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釋字第589號)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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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4:13:42 PM的回覆:
16、下列何者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A)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B)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

(C)尚未經立法院批准之國際條約

(D)個別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判決中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題目解答】(A)

(一)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釋字第543號)可知(A)之論述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C)(D)之論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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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8/2024 6:00:09 PM的回覆:
17、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失效論

(B)效力未定

(C)以無效論

(D)以違法論

【題目解答】(D)

行政訴訟法§4Ⅱ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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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8/2024 6:01:52 PM的回覆:
18、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主管長官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

(B)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C)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D)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罰法§26Ⅰ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可知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因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應優先追究刑事責任,但亦得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吊扣(銷)駕照。

(二)公務員懲戒法§22Ⅱ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可知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仍可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可知(B)之論述「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D)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公務員懲戒法§22Ⅲ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可知(A)之論述「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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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0/2024 6:25:50 PM的回覆:
19、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就其法律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公務員代表國家,並無個人責任可言。因此雖依法須受懲戒或者懲處,但不負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B)該違法之公務員除依法受懲戒或懲處外,尚應依其情節負民、刑事責任

(C)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被害人民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D)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依法受懲戒或懲處,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失補償

【題目解答】(B)

(一)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如其行為符合刑事法應處罰之行為,除依法受懲戒或懲處外,尚應依其情節負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之刑事責任。

(二)民法§186Ⅰ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可知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核屬「故意」侵權行為,故應依此條文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綜上所述,(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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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0/2024 6:27:36 PM的回覆:
20、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A)公有停車場

(B)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且由政府所管理的既成道路

(C)臺灣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D)公立游泳池

【題目解答】(C)

(一)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D)之論述均屬本條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二)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可知(B)之論述係屬屬本條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三)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其餘之財產或設備,應屬私法人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197   號判決)可知(C)之論述非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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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3/2024 10:01:01 PM的回覆:
21、下列何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A)政府為了興建捷運,徵收捷運沿線私人土地

(B)警察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誤傷民眾

(C)冤獄受刑人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D)政府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徵用民間的防疫器具及防疫物資

【題目解答】(B)

(一)所謂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A)(C)(D)之論述均屬之。

(二)損失補償以公務員之行為對人民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國家賠償以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為前提,可知(B)之論述「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誤傷民眾」得請求國家賠償,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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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3/2024 10:01:56 PM的回覆:
22、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人民對受託機關之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時,除法規特別規定外,何機關有管轄權?

(A)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B)受委託機關

(C)共同上級主管機關

(D)由司法院大法官決定

【題目解答】(A)

訴願法§7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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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6/2024 12:08:39 PM的回覆:
23、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B)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C)訴願人於訴願審議過程中,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

(D)訴願之言詞辯論,以受理訴願機關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之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63Ⅰ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可知(A)之論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係屬錯誤。

(二)訴願法§56Ⅰ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63Ⅱ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63Ⅲ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B)(C)之論述均與現行法制並不符合,係屬錯誤。

(三)訴願法§65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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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6/2024 12:10:23 PM的回覆:
24、有關訴願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藉以保障人權

(B)訴願提起人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C)訴願人僅得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

【題目解答】(C)

(一)訴願制度不同於行政訴訟的司法救濟,其本質為行政救濟,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藉以自我糾錯,迅速維護人民權益,(A)論述正確。

(二)訴願法§1Ⅰ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訴願法§58Ⅰ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59規定:「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可知(C)之論述「僅得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訴願法§65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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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8/2024 5:22:00 PM的回覆:
25、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的功能,是為了落實人民權利之維護

(B)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制

(C)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

(D)行政法院之裁判種類,有判決與裁定

【題目解答】(C)

(一)行政訴訟法§1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111年6月以前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111年6月以後行政訴訟回歸二級二審制,行政訴訟法增訂§3-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故「二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審」指兩個審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可知依組織改造後之行政訴訟新制,(B)之論述「三級二審制」亦屬錯誤,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訴訟法§122Ⅰ規定:「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可知(C)之論述「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對外為意思表示可大別為判決與裁定,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並無差異,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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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8/2024 5:23:28 PM的回覆:
26、下列何者為督促程序之審理原則?

(A)公開審理

(B)不需表明請求標的

(C)書面審理

(D)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題目解答】(C)

(一)督促程序本質為非訟程序,其審理依非訟法理,而非訴訟法理,故不採公開審理原則,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11Ⅰ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可知(B)之論述「不需表明請求標的」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11Ⅱ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書面審理」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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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1/2024 12:07:20 PM的回覆:
27、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可為之?

(A)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之訴訟行為

(B)於訴訟上所為之認諾行為

(C)與他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D)撤回訴訟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45-1Ⅰ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45-1Ⅱ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45-1Ⅲ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從第二項反面推知,除(A)之論述「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之訴訟行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可為之,為本題正確選項。其餘有關訴訟行為均須經輔助人同意,(B)(C)(D)均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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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1/2024 12:08:34 PM的回覆:
28、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B)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D)同一當事人間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於第二審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題目解答】(D)

(一)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事實兼法律審,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係屬錯誤。

(三)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事實兼法律審,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255Ⅰ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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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24 5:04:20 PM的回覆:
29、下列何者無訴訟能力?

(A)關於其可享受利益事件之胎兒

(B)年滿25歲的成年人

(C)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之16歲之人

(D)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但依其本國法律並無訴訟能力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5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胎兒於關於其可享受利益之事件,雖有權利能力而有當事人能力,但無行為能力,故無訴訟能力,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有行為能力,故有訴訟能力,非選項。

(三)民法§85Ⅰ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可知(C)之論述有行為能力,故有訴訟能力,非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6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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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24 5:05:47 PM的回覆:
30、甲將A屋出租予乙,惟約定乙考上國考後即須搬離。甲乙租賃契約附款之性質為何?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

(C)始期

(D)終期

【題目解答】(B)

(一)條件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之事實的附款。期限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確定之事實的附款。

(二)條件與期限,最主要之區別在於條件為「成就與否不確定」而期限「成就與否確定」,乙能否於今年通過國家考試係屬「條件」。

(三)法律行為效力之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之事實的附款為「解除條件」,於乙今年「金榜題名(通過國家考試)」時,即須搬離,亦即甲乙之租賃契約失其效力,(B)之論述「解除條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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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7/2024 1:55:13 PM的回覆:
31、甲男乙女於下列何種親屬關係結婚,仍屬有效?

(A)乙女係甲男四親等之表妹

(B)乙女係甲男之三親等之姪女

(C)乙女係甲男父親之養女

(D)乙女係甲男守寡之長嫂

【題目解答】(D)

(一)民法§983Ⅰ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二)(A)之論述為旁系血親四親等、(B)之論述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及(C)之論述為法定旁系血親二親等,均在禁婚之列。

(三)(D)之論述為二親等旁系姻親然輩分相同,不在禁婚之列,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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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7/2024 1:56:49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

(A)使用收益抵押物

(B)移轉抵押物所有權

(C)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

(D)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60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可知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仍為抵押人所占有而得使用收益,(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民法§867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可知(B)之論述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非本題選項。

(三)民法§865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可知(C)之論述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非本題選項。

(四)民法§873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可知(D)之論述為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式,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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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4 5:16:22 PM的回覆:
33、甲喪偶,父母雙亡,有乙、丙二子。某日甲、乙口角,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甲先於丙死亡。丙因未婚無子,死亡時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丙之遺產繼承人

(B)丙之遺贈違反特留分部分為無效

(C)丁得受遺贈丙之所有財產

(D)乙得對丁行使扣減權

【題目解答】(C)

民法§1145Ⅰ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知乙喪失「甲」及「丙」(甲為丙之遺產繼承人)之繼承權,(A)(B)(D)之論述均屬錯誤,蓋丙死亡時已無繼承人,故丁得受遺贈丙之所有財產,(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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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4 5:17:24 PM的回覆:
34、甲父乙子於清明節搭車返鄉掃墓,途中不幸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甲乙當場罹難同時死亡。甲尚有妻丙、子丁。乙則有子戊、己。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丙、丁

(B)乙、丙、丁

(C)丙、丁、戊、己

(D)丙、乙、戊、己

【題目解答】(C)

(一)學說及實務均認「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甲父乙子同時死亡,其相互間不生遺產繼承資格。

(二)甲之遺產繼承人有妻丙、子丁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之子戊、己),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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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4 4:24:37 PM的回覆:
35、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其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得根據民法何種請求權基礎,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A)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B)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不法加損害於他人

(C)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D)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締約上過失責任

【題目解答】(C)

勞工保險條例§1規定:「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同法§10Ⅰ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可知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其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僱主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勞工得根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賠償,(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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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4 4:25:49 PM的回覆:
36、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管理人對於本人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例外無須負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管理人無過失

(B)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C)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D)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74Ⅰ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可知不合意管理的不適法無因管理,應負無過失責任,(A)之論述須負賠償責任,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74Ⅱ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可知(B)(C)(D)之論述管理人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但仍為適法無因管理,不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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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4 4:47:32 PM的回覆:
37、甲早年喪偶,獨自扶養兩子乙和丙長大成人。乙成年後,與丁結婚,並育有兩女戊、己。後來乙因空難不幸去世,甲受此打擊一病不起,隨即去世。甲的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由丙單獨繼承

(B)由丙、丁共同繼承

(C)由丙、戊、己共同繼承

(D)由丙、丁、戊、己共同繼承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140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知乙先於甲死亡,乙之應繼分由戊、己代位繼承之。

(二)甲之遺產由丙繼承1/2,戊、己各繼承1/4,(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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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4 4:49:06 PM的回覆:
38、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任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當事人均可任意終止

(B)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未完畢前而委任契約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C)原則上受任人要服從指示,不可隨意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D)原則上受任人要親自處理委任事務,不可隨意將委任事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549Ⅰ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蓋因存在人格信賴關係。

(二)民法§548Ⅱ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可知(B)之論述「不得請求報酬」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536規定:「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可知(D)之論述正確,此稱複委任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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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5/2024 6:29:45 PM的回覆:
39、刑事訴訟中被告委任辯護之律師,為獲知卷證內容,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檢閱

(B)抄錄

(C)攝影

(D)帶回卷宗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33Ⅰ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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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5/2024 6:30:49 PM的回覆:
40、依實務見解,法院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則因此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事實審法院在個案中任意決定

(B)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判斷證人證言之證據能力有無

(C)證人依法具結之證言當然有證據能力

(D)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不生效力,無證據能力

【題目解答】(B)

法院或檢察官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   2   項之告知程序,所取得證人之證詞,不僅侵害證人之權利,也讓證人因不知可拒絕證言而產生誣攀或推諉被告之危險,自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但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權衡判斷證人證言證據能力之有無。(109台上2638號判決參照)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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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4 11:54:27 AM的回覆:
41、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檢察官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雖可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但不得讓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其內容

(B)是否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C)是否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由法院依職權審酌之

(D)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3-1Ⅰ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33-1Ⅲ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101Ⅲ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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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4 11:56:09 AM的回覆:
42、司法警察自下午開始詢問被告,因專注問案且案情繁雜,直至夜間始詢問完畢,已逾日落後10分鐘,剛好被告於該段逾時期間內出於自由意志自白犯罪,倘無准於夜間詢問之例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自白雖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但司法警察已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B)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被告自白只要經法院合法調查,仍可作為證據

(C)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並非出於惡意,且被告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又與事實相符,自可作為證據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院於個案中權衡認定被告自白是否可作為證據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00-3Ⅰ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二)刑事訴訟法§158-2Ⅰ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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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4 10:00:44 PM的回覆:
43、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B)被告之緘默權是來自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C)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

(D)法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95Ⅰ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100-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可知(A)(C)(D)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刑事被告不自證己罪,係基於法治國自主原則下,被告並非訴訟客體而係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而不自陷於不利地位之考量,乃禁止強迫被告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是被告保持沈默、拒絕陳述而消極否認犯罪,為緘默權行使之態樣,本屬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內涵,固不得據為從重量刑之因素(104台上1117號判決參照)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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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4 10:01:54 PM的回覆:
44、關於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免除其刑

(B)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D)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9Ⅰ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可知(A)之論述「免除其刑」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20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22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法§21Ⅰ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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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8/2024 9:56:11 PM的回覆:
45、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C)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

(D)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罰

【題目解答】(C)

(一)刑法§21Ⅰ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22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23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C)之論述「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得被害人承諾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可知(D)之論述「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普通傷害行為(例如刺青或穿耳洞),不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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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8/2024 9:57:58 PM的回覆:
46、甲將車輛停在市政府所規劃之收費停車格內睡覺,仍被市政府委託予民間之停車收費員乙開立停車單,甲心生不滿,於乙開單時毆打乙,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乙為授權公務員,故甲構成妨害公務罪

(B)乙為受託公務員,故甲構成妨害公務罪

(C)乙雖為受託公務員,但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故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D)乙不是公務員,故甲只成立傷害罪

【題目解答】(D)

(一)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乙不具有此等身分。

(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乃學理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所稱「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乙不具有此等「法定職務權限」,(A)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必須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限,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係指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單獨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而言,亦即,「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本題事實「開立停車單」不具有「公權力作用」,故非屬之,可知(B)(C)之論述均錯誤。

(四)市政府委託予民間業者開立停車單,核其性質為小型業務委託民間協助,其收費員仍屬私人身分,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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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024 2:55:31 PM的回覆:
47、警員甲明知A於其轄區內經營遊藝場,並有與顧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某日得知上級指派任務將於當日晚上至A之遊藝場臨檢,於是透過其女友乙將上開勤務訊息轉知A,使A得以逃避查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題目解答】(D)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本題事實警員甲將警察將於當日晚上至A之遊藝場臨檢之勤務訊息透過其女友乙轉知A,構成本罪無疑。

(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104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可知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可知(A)之論述「均不成立犯罪」、(B)之論述「甲不成立犯罪」及(C)之論述「乙不成立犯罪」均屬錯誤,而(D)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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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024 2:57:12 PM的回覆:
48、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是不作為犯的其中一種

(B)傷害致死不是加重結果犯

(C)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加重結果犯之成立採無過失責任原則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7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可知(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均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A)之論述錯誤。

(三)刑法§277Ⅱ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傷害致死為加重結果犯,(B)之論述係屬錯誤。

(四)刑法§12Ⅰ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可知刑法不採無過失責任原則,(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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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6/2024 4:33:46 PM的回覆:
49、甲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B)檢察官或被告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C)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D)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376Ⅰ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C)之論述「檢察官得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刑事訴訟法§34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可知(D)之論述「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344Ⅳ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可知本題事實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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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6/2024 4:34:36 PM的回覆:
50、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下列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A)起訴檢察官

(B)最後事實審蒞庭檢察官

(C)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D)被告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441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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