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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律師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1/2024 1:04:20 PM
發表內容
01、A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A國之B州法,貨物交付地點為A國之C州。設甲在A國之主要營業地為C州,對於甲、乙之契約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我國法

(B)適用B州法

(C)適用C州法

(D)我國法、B州法、C州法任擇其一

【題目解答】(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Ⅰ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契約為最常見之透過法律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者,甲、乙之契約爭議既已明確約定以「A國之B州法」為本案準據法,故甲乙之契約爭議如涉訟於我國,我國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適用「A國之B州法」為本案裁判之準據法,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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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4 1:05:28 PM的回覆:
02、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B)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D)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可知若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包含內外國籍之衝突),均應依「關係最切」決定其本國法,(A)之論述「住所地法」及(B)之論述「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均屬錯誤。

(二)婚姻之成立(實質要件)應併行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謂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係指男方之成立要件僅依男方之本國法,女方之成立要件亦僅依女方之本國法,而於雙方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時,該婚姻即屬有效成立。

(三)本題事實應認美國與甲關係最切(出生且成長於美國),而我國與乙關係最切(出生且成長於我國),故甲乙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7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事實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均應依「關係最切」決定其本國法,甲之本國法為美國法,而乙之本國法為我國法,甲乙二人無共同之本國法,亦無共同之住所地法(題目謂乙住居於我國,甲定居在美國,二人在臺北一見鍾情),應依婚後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決定甲乙二人婚姻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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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4 5:59:29 PM的回覆:
03、甲為A國人,住所設在B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B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A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B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A)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A國法為準據法

(B)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B國法為準據法

(C)動產之繼承應以A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動產之繼承應以B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題目解答】(D)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本文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可知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原則應依甲之本國法即為A國法。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條所稱適用A國法時,係指其國際私法,如A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B國法),而B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住所既在B國,住所地法即為B國法,於此我國法院即應以B國法代替A國法之適用,此即轉據反致(又稱二級反致、二等反致),§6本文規定即其明文依據。

(三)所謂間接反致,係指對於某種涉外法律關係,依法庭地國際私法之規定,應適用某外國法,而依該外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國際私法,卻應適用法庭地法,受訴法院即應以內國法為審判該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例如本題事實A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B國法),而B國國際私法規定:「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則我國法院即應以我國法為審判該案不動產之繼承所應適用之法律,綜上所述,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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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5:52:52 PM的回覆:
0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下列何種涉外債權契約,難以用此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A)贈與契約

(B)保證契約

(C)承攬契約

(D)互易契約

【題目解答】(D)

(一)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例如,債權之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所以為債權之讓與,往往係以債權契約(如債權之買賣契約)為原因法律關係,「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可認為該債權買賣契約之特徵),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基此贈與契約之特徵性履行乃贈與人贈與履行義務,因而推定「贈與人之住所地」為關係最切地;保證契約之特徵性履行乃保證人代為履行清償義務,因而推定「保證人之住所地」為關係最切地;而承攬契約之特徵性履行工作物之完成乃承攬人義務,因而推定「承攬人之住所地」為關係最切地,可知(A)(B)(C)之論述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398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可知雙方移轉財產權之重要性難分軒輊,故難以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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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5:54:43 PM的回覆:
05、A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選擇適用A國法或我國法

(B)累積適用A國法和我國法

(C)並行適用A國法和我國法

(D)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題目解答】(C)

(一)數種準據法,選擇其一予以適用之,稱為「選擇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其目的在使法律行為「易於成立」,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同一涉外關係先後重疊適用數個準據法,稱為「累積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Ⅰ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其目的在於使公權力宣告剝奪或限制其行為能力「不易成立」,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數種準據法就同一涉外案件,分別適用不同之法律,稱為「並行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4Ⅰ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其目的在於「維持雙方當事人平等」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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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6:49:03 PM的回覆:
05、A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選擇適用A國法或我國法

(B)累積適用A國法和我國法

(C)並行適用A國法和我國法

(D)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題目解答】(C)

(一)數種準據法,選擇其一予以適用之,稱為「選擇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其目的在使法律行為「易於成立」,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同一涉外關係先後重疊適用數個準據法,稱為「累積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Ⅰ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其目的在於使公權力宣告剝奪或限制其行為能力「不易成立」,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數種準據法就同一涉外案件,分別適用不同之法律,稱為「並行適用」,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4Ⅰ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其目的在於「維持雙方當事人平等」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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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3/2024 5:09:18 PM的回覆:
06、A國人甲將美金100萬元貸予B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A國法,並以住於B國之B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C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C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A國法

(B)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B國法

(C)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C國法

(D)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題目解答】(A)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2Ⅰ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原債權成立及效力之本案準據法當事人約定應依A國法,可知(A)之論述「依A國法」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之論述「依B國法」係屬錯誤。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2Ⅱ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可知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應依「保證契約」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Ⅱ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20Ⅲ本文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保證契約之特徵性履行乃保證人代為履行清償義務,因而推定「保證人之住所地」為關係最切地,保證人住於B國,可知B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C)之論述「依C國法」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依關係最切國之法」雖未明示為B國法,但以其用語,似乎難謂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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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3/2024 5:11:13 PM的回覆:
07、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B)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C)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D)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題目解答】(B)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8Ⅲ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9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可知(B)之論述「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亦為有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1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0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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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4/2024 9:59:49 PM的回覆:
08、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法

(B)日本法

(C)加拿大法

(D)美國法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1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二)美國對於國籍取得原則出生地主義,甲乙於美國生下一子丙,故丙子具有美國國籍,丙之身分可適用美國法(子女之本國法)。

(三)丙之身分尚可適用我國法(母之本國法)及美國法(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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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4/2024 10:01:45 PM的回覆:
09、我國人甲男與A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B屋及在A國之不動產C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B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C屋之繼承,應適用A國法

(B)關於C屋之繼承,依A國國際私法應適用A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A國法

(C)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D)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可知我國人甲,死亡時之遺產繼承應依我國法,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所謂附隨問題,係指涉外案件中,對於其他次要、附隨的含有涉外成分的法律關係,也發生問題時(例如本題之遺產繼承,繼承人之身分判定),究應依何國國際私法,以定其適用之法律,向有「法庭地國際私法說」及「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之爭議,通說係採「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本題甲之遺產繼承,其甲之遺產繼承為我國法,自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繼承之根據為「身分」(丙是否為甲之子女)(釋字437號理由書第1段)(本題事實§51∼§53),而非親子關係(§55),而丙是否為甲之子女,亦屬甲之遺產繼承的附隨問題,亦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丙是否為甲之子女,可知(D)論述「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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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5/2024 12:41:42 AM的回覆:
09、我國人甲男與A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B屋及在A國之不動產C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B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C屋之繼承,應適用A國法

(B)關於C屋之繼承,依A國國際私法應適用A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A國法

(C)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D)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可知我國人甲,死亡時之遺產繼承應依我國法,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所謂附隨問題,係指涉外案件中,對於其他次要、附隨的含有涉外成分的法律關係,也發生問題時(例如本題之遺產繼承,繼承人之身分判定),究應依何國國際私法,以定其適用之法律,向有「法庭地國際私法說」及「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之爭議,通說係採「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本題甲之遺產繼承,其甲之遺產繼承為我國法,自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繼承之根據為「身分」(丙是否為甲之子女)(釋字437號理由書第1段)(本題事實§51∼§53),而非親子關係(§55),而丙是否為甲之子女,亦屬甲之遺產繼承的附隨問題,亦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丙是否為甲之子女,可知(D)論述「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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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5/2024 3:37:01 PM的回覆:
09、我國人甲男與A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B屋及在A國之不動產C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B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C屋之繼承,應適用A國法

(B)關於C屋之繼承,依A國國際私法應適用A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A國法

(C)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D)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可知我國人甲,死亡時之遺產繼承應依我國法,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所謂附隨問題,係指涉外案件中,對於其他次要、附隨的含有涉外成分的法律關係,也發生問題時(例如本題之遺產繼承,繼承人之身分判定),究應依何國國際私法,以定其適用之法律,向有「法庭地國際私法說」及「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之爭議,通說係採「本案準據法國際私法說」,本題甲之遺產繼承,其甲之遺產繼承為我國法,自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繼承之根據為「身分」(丙是否為甲之子女)(釋字437號理由書第1段)(本題事實§51∼§53),而非親子關係(§55),而丙是否為甲之子女,亦屬甲之遺產繼承的附隨問題,亦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丙是否為甲之子女,可知(D)論述「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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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5/2024 3:37:53 PM的回覆:
10、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C)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D)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182-2Ⅰ規定:「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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