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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6/2024 1:32:47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由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C)給付行政措施,只要預算允許,即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D)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題目解答】(C)

(一)法律優位原則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而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可知(B)之論述正確。

(二)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釋字第   443號)。可知(A)之論述正確。

(三)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釋字第   614   號)。可知(C)之論述「即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釋字第   619號)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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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4 12:21:08 PM的回覆:
0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B)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

(C)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

(D)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的輕重

【題目解答】(C)

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釋字第589號)(A)(B)(D)之論述均屬應衡酌之事項,而(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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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4 12:22:08 PM的回覆:
03、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涉之爭議,何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A)對大學教師所為教師升等不通過

(B)大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以致於無法如期畢業

(C)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受准許

(D)退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所生之給付利息爭議

【題目解答】(D)

(一)(A)(B)(C)之論述核屬公權力行政,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二)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釋字第787號)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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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4 4:20:15 PM的回覆:
04、關於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地方自治,中央不得要求地方分擔全民健保保險費之補助

(B)關於自治事項,地方不得以自治法規另定較中央法規更高之限制標準

(C)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自治條例無效

(D)地方自治團體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危害公益,中央機關於情形急迫時得代行處理

【題目解答】(D)

(一)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釋字第550號)可知(A)之論述「不得要求地方分擔...」係屬錯誤。

(二)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釋字第738號理由書第5段)可知(B)之論述「不得以....   更高之限制標準」係屬錯誤。

(三)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釋字第   527   號)可知(C)之論述「中央主管機關應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自治條例無效」係屬錯誤。

(四)地方制度法§76Ⅰ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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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4 4:21:24 PM的回覆:
05、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A)新竹縣五峰鄉

(B)新北市新店區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D)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題目解答】(B)

(一)新竹縣五峰鄉核屬「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形態之一,(A)非選項。

(二)地方制度法§3Ⅲ規定:「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可知「區」非「地方自治團體」,而屬直轄市及市轄下之行政單位,(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皆屬「行政法人」,為公法人形態之一,(C)(D)之論述均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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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4 10:49:14 PM的回覆:
06、關於行政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同一事件二機關依法皆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後之機關處理對人民較為便捷時,應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B)原行政機關因組織法規變更,合併至他機關時,有關機關管轄事務變更之公告,應由原行政機關辦理公告

(C)二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該爭議應由共同上級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D)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應將其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3Ⅰ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可知(A)之論述「應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係屬錯誤。

(二)行政程序法§11Ⅲ規定:「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可知(B)之論述「應由原行政機關辦理公告」係屬錯誤。

(三)行政程序法§14Ⅰ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可知(C)之論述「由共同上級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係屬錯誤。

(四)行政程序法§16Ⅰ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16Ⅱ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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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4 10:51:22 PM的回覆:
07、依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B)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C)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D)公務人員得經依法銓敘合格而取得任用資格

【題目解答】(D)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8Ⅰゞ々ぁ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可知(A)之論述「經緩刑判決確定」及(B)之論述「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均屬錯誤。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20Ⅷ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職務。」可知(C)之論述「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係屬錯誤。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9Ⅰ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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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4 5:33:54 PM的回覆:
08、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B)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C)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D)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題目解答】(D)

(一)公務員懲戒法§24Ⅰ規定:「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14Ⅰ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公務員懲戒法§5Ⅰ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可知(D)之論述「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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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4 5:34:58 PM的回覆:
09、公務人員甲因執行公務屢有違失,年終獲乙等之考績評定,如甲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對乙等考績評定提起任何救濟

(B)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可依復審程序尋求救濟;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解答】(D)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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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4 5:13:31 PM的回覆:
10、關於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認定命令違法,得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B)法官對於命令無違憲審查權,自不得拒絕適用

(C)法官僅得審查具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對於其他法規命令均無違法審查權

(D)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命令,認有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題目解答】(A)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Ⅰ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62Ⅲ規定:「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釋字第216號)可知(B)之論述「不得拒絕適用」及(C)之論述「對於其他法規命令均無違法審查權」均屬錯誤。

(三)憲法訴訟法§55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可知本條僅適用「法律位階法規範」而不及於「命令位階法規範」,可知(D)之論述「..命令,認有牴觸憲法....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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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4 11:12:18 PM的回覆:
11、關於行政函釋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防部基於職權訂定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其性質屬解釋性行政規則

(B)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C)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發布之解釋性函釋,嗣後未編入由該機關編撰之法律彙編中,即表示行政機關廢止該函釋

(D)性質屬於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題目解答】(C)

(一)按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之規定內容,乃國防部為執行兵役法第   43   條所定免除事由之認定,所訂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此乃國防部本於職權對於兵役法第   43   條第   5      款規定,予以適當之闡釋,作出具體明確之適用標準,以利法律之執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釋字287號)亦即,解釋性之行政規則,原則上溯及其所解釋之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得以適用,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21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22Ⅱ規定:「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可知(C)之論述「未編入由該機關編撰之法律彙編中,即表示行政機關廢止該函釋」不符合廢止之法定事由,亦不符合廢止之法定程序,其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程序法§159Ⅱ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160Ⅱ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由§160Ⅱ規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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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024 6:30:45 PM的回覆:
12、行政機關所為下列行為,何者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A)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之註記

(B)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將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C)戶政機關以催告函通知甲辦理戶籍撤銷登記,否則將依法逕為登記

(D)公務人員經評定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題目解答】(D)

(一)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系爭註記所在之土地,因該註記之存在,可能使得第三人望之卻步,影響土地之交易情形,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A)之論述非行政處分。

(二)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透過會員選舉產生(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參照),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B)之論述非行政處分。

(三)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查   100      年   5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   48   條第   4      項第   7      款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C)之論述非行政處分。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可知(D)之論述為行政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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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024 6:31:46 PM的回覆:
13、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A)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對人一般處分

(C)對物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題目解答】(A)

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該契約關係為公法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依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39號判決)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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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2024 1:28:33 PM的回覆:
13、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A)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對人一般處分

(C)對物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題目解答】(A)

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該契約關係為公法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依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39號判決)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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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2024 1:30:15 PM的回覆:
14、關於處分機關救濟期間之告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3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98Ⅰ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98Ⅱ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98Ⅲ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可知(A)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3年內聲明不服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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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4/2024 5:36:25 PM的回覆:
1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若雙方對於該合約內容有爭議時,應向下列何者尋求救濟?

(A)憲法法庭

(B)交通法庭

(C)行政法院

(D)地方法院

【題目解答】(C)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釋字第   533   號)可依行政訴訟法§8Ⅰ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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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4/2024 5:37:19 PM的回覆:
16、關於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行政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B)給付行政一律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C)給予中小學生成績優良獎勵,應經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作為依據

(D)給付行政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

【題目解答】(D)

按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原不以憲法第23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本院釋字第443號、第743號解釋參照)。全民健保特約內容涉及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者,攸關國家能否提供完善之醫療服務,以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事涉憲法對全民生存權與健康權之保障,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釋字第753號理由書第5段)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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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6:34:39 PM的回覆:
17、一行為同時違反三項行政法義務規定。A規定:罰鍰3,000元至6,000元,沒入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設備;B規定:罰鍰2,500元至4,000元;C規定:罰鍰1,500元至8,000元,並應參加6小時講習。主管機關所為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A)裁處罰鍰不得超過6,000元,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B)裁處罰鍰不得低於2,500元,且不得一併裁處其他種類處罰

(C)裁處罰鍰不得低於3,000元,且得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D)應就三項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罰法§24Ⅰ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可知裁處罰鍰不得超過8,000元,亦不得低於3,000元,故(A)之論述「不得超過6,000元」、(B)之論述「不得低於2,500元,且不得一併裁處...」及(D)之論述「分別裁處罰鍰」均屬錯誤。

(二)行政罰法§24Ⅱ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可知(C)之論述「不得低於3,000元,且得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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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6:36:32 PM的回覆:
18、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B)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C)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甲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題目解答】(C)

(一)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

(二)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三)故依上述實務見解,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無須再提起訴願(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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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4 1:19:03 PM的回覆:
19、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B)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D)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55Ⅱ規定:「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5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1Ⅳ規定:「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可知(D)之論述「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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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4 1:20:53 PM的回覆:
20、關於訴願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法定先行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之案件,嗣後亦未補正者,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案件雖符合程式要件,惟實體上無理由,應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

(C)對於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有理由者,應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並視情形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自為變更原處分

(D)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者,應作成確認原處分機關違法之決定,並自為一定之處分

【題目解答】(D)

(一)訴願先行程序,係指要求人民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主張不服,使其有自我審查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例如稅捐稽徵法§35的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   §6   的申請審議。如未踐行此等先行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如嗣後亦未補正者,應依訴願法§77ヾ作成不受理之決定,(A)之論述正確。

(二)訴願法§79Ⅰ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訴願法§81Ⅰ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訴願法§82Ⅰ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可知(D)之論述「作成確認原處分機關違法之決定,並自為一定之處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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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4 11:33:09 PM的回覆:
21、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B)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C)現有巷道之認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

(D)甲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題目解答】(D)

(一)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道路主管單位」,而「道路主管單位」依照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之規定即係指市、縣(市)政府而言。」,故本題事實應指「臺東縣政府」,(A)之論述「臺東縣成功鎮公所」係屬錯誤。

(二)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性質核屬對物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110Ⅱ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可知(B)之論述「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及(C)之論述「對甲不生效力」均屬錯誤。

(三)對物一般處分,不以人,而以物為其相對人,但在人與物接觸,而必須接受物法之規制後果時,即間接對人發生效果。是故,與該路段土地有所接觸,而受原處分規制者,即可認係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而因對物一般處分之規制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時,故得依訴願法§4ゞ規定:「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提起行政救濟。可知(D)之論述「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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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4 4:09:17 PM的回覆:
22、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部分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事件

(B)當事人不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作成之判決,而提出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C)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D)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內政部移民署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

【題目解答】(A)

(一)行政法院組織法§7Ⅱ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三、交通裁決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可知(A)之論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法院組織法§7Ⅰゞ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可知(B)之論述「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及(D)之論述「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均屬錯誤。

(三)行政訴訟法§256-1Ⅰ規定:「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可知(C)之論述「應以.....   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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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0/2024 1:06:44 PM的回覆:
2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秩序罰?

(A)工廠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停工命令,被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B)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遭行政機關科處怠金

(C)律師違反律師法規定而受懲戒

(D)電信事業未經核准擅自架設電臺,依法沒入電臺之設備或器材

【題目解答】(D)

(一)刑法§33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罰金....」可知(A)之論述為刑罰。

(二)行政執行法§28Ⅰ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可知(B)之論述「遭行政機關科處怠金」係屬行政執行手段。

(三)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   378   號)可知(C)之論述係屬司法裁判。

(四)行政罰法§1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D)之論述係屬行政秩序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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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4 4:23:24 PM的回覆:
24、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如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B)於開放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亦屬國家賠償責任

(D)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負國家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B)

(一)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Ⅴ規定:「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A)之論述「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係屬錯誤。

(二)國家賠償法§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核其性質為私經濟行政中之行政輔助行為,並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

(四)國家賠償法§13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可知(D)之論述「經第一審判決有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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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1:13:25 PM的回覆:
25、人民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之藥害,得依藥害救濟法請求救濟,此之所謂「救濟」,其法律上定性為何?

(A)民事損害賠償

(B)國家賠償

(C)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D)基於社會衡平所為之行政補償

【題目解答】(D)

查系爭規定固與憲法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釋字第767號解釋理由書第8段)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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