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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4 11:45:05 AM
發表內容
26、關於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起訴

(B)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偵查

(C)係指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之犯罪,法官不能審判

(D)係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全部

【題目解答】(C)

(一)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雖未經告訴或請求,檢察官仍可開始偵查,故告訴或請求亦非偵查要件,而為起訴或審判要件。亦即,未經告訴,欠缺訴訟條件,法院對其不得審判,然上述內容與「不告不理原則」無關,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不告不理原則(無控訴即無審判原則),係指法院必須先有檢察官或自訴人提出之控訴,方可開始審理,而不能本其職權,即行審理。因此,若無檢察官或自訴人之控訴,即無法院之審判,即使是在法庭上發生之犯罪行為,例如傷害、殺人、偽證、誣告等行為,雖為法官所親眼目睹,但亦須經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起訴,法院方能審判。本法「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268)之規定,即揭示此原則。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68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稱起訴不可分原則,與「不告不理原則」無關,可知(D)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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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4 11:46:32 AM的回覆:
27、下列何者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特徵?

(A)交互詰問

(B)糾問制度

(C)法官保留原則

(D)公開審理

【題目解答】(A)

一、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由當事人扮演積極主動之角色,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因此有關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即為審判程序進行之最核心部分。.....

二、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在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見實體之真實,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此造對於該證據最為關心及瞭解,自應先由該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反詰問,再由先前之一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再次由他造當事人等為覆反詰問,交叉為之以示公平,並有助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2003年§166修正理由)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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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4 1:04:57 PM的回覆:
28、關於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由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

(C)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D)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向A法院提起公訴,又另犯毀損文書罪,被害人向B法院提起自訴,經A法院同意後,B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A法院合併審判

【題目解答】(C)

(一)刑事案件在偵查中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官於偵查中如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刑事訴訟法§16規定:「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雖仍得就該案件加以偵查,惟法院組織法§62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不得就此案件於對應法院或應管轄法院加以起訴,而應將案件移送至應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可知(A)之論述「應為不起訴處分」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8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可知(B)之論述「應由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7ゝゞ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6Ⅱ規定:「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7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本題事實雖一人犯實質數罪,似乎得依§6Ⅱ規定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惟請求合併審判之前提,須各案件均行同種訴訟程序,A法院行公訴程序(檢察官為原告),B法院行自訴程序(被害人為原告),如B法院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A法院合併審判,自訴人即被害人之地位豈非於無法定事由(§332)遭檢察官頂替之,若如無法由檢察官替代自訴人原告之地位,則同一審判期日同時進行公訴程序及自訴程序,實有違§6合併審判之規範意旨,可知(D)之論述「B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A法院合併審判」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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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4 1:05:42 PM的回覆:
29、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相牽連案件?

(A)犯與本罪有關係之竊盜罪

(B)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C)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罪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7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可知(B)(C)(D)符合第四款,而(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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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024 11:41:10 AM的回覆:
30、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於訊問或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禁止使用不正方法。下列何者不在上開規定的範圍內?

(A)強暴、脅迫

(B)利誘、詐欺

(C)疲勞訊問

(D)曉以大義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98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156Ⅰ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可知(A)(B)(C)均屬使用不正方法,(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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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4/2024 12:29:22 PM的回覆:
32、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緊急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B)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C)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7日內撤銷之

(D)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31Ⅲ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A)(B)之論述均正確,而(C)之論述「應於7日內撤銷」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31Ⅳ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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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4/2024 12:31:54 PM的回覆:
33、關於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B)我國檢警關係,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C)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

(D)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66-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76Ⅰ規定:「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刑事訴訟法§230Ⅰ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231Ⅰ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92Ⅱ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229Ⅱ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可知(C)之論述「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231-1Ⅰ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可知(D)之論述「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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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4 1:13:33 PM的回覆:
34、有關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

(B)原則上應經檢察官裁定

(C)原則上應經檢察事務官裁定

(D)原則上應經司法事務官裁定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133-1Ⅰ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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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4 1:14:46 PM的回覆:
35、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在準用之列?

(A)檢察官

(B)書記官

(C)通譯

(D)庭務員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5Ⅰ規定:「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可知(B)(C)均在迴避之列。

(二)刑事訴訟法§26Ⅰ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之論述「」可知(A)亦在迴避之列,(D)則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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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4 10:58:31 PM的回覆:
36、A犯詐欺罪,經檢察官甲對A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審判長B、陪席法官乙、受命法官丙組成之合議庭審理。丙欲進行準備程序,批示進行單後,由丙所配屬之書記官丁製作傳票。該傳票應由何人簽名?

(A)甲

(B)乙

(C)丙

(D)丁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71Ⅳ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可知受命法官丙丙欲進行準備程序,傳票事應由丙簽發,(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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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4 11:00:45 PM的回覆:
37、現行法就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

(A)緊急(逕行)搜索

(B)緊急扣押

(C)緊急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

(D)緊急(逕行)拘提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31Ⅲ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可知(A)非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33-2Ⅳ規定:「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可知(B)非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4-1Ⅴ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可知(C)非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88-1Ⅱ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蓋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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