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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司法特考-法院組織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4 12:58:16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事件或案件?

(A)對於地方法院法官依通常程序所為給付工程款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事件

(B)對於地方法院法官駁回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事件

(C)關於刑法內亂罪之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

(D)關於刑法瀆職罪之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32規定:「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可知(A)(D)之論述係屬第二款,(B)之論述係屬第三款。

(二)法院組織法§41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可知內亂罪之刑事第一審為高等法院,內亂罪之刑事第二審為最高法院,(C)之論述「內亂罪之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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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4 1:00:13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非屬依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機關?

(A)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B)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C)最高法院

(D)懲戒法院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規定:「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依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機關。

(二)司法院組織法§6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懲戒法院組織法§1規定:「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可知懲戒法院乃依懲戒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機關,而行政法院則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機關,(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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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2024 11:36:56 AM的回覆:
03、關於審判庭組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

(C)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4Ⅱ規定:「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3Ⅱ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B)之論述「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C)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5Ⅰ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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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2024 11:38:04 AM的回覆:
04、法院組織法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及審理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

(B)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審核之法官應續為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C)最高法院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D)最高法院得視下級審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14-1Ⅰ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可知(A)之論述「審理中」及(D)之論述「最高法」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14-1Ⅱ規定:「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可知(B)之論述「續為辦理」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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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4:35:53 PM的回覆:
05、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項事務非由司法院定之?

(A)法官助理之遴聘及訓練相關事項

(B)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範圍

(C)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法官之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D)不同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2Ⅳ規定:「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17-2Ⅲ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79Ⅱ規定:「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可知(D)之論述非由司法院定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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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4 4:37:07 PM的回覆:
06、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之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共分幾類?又其中第一類法院係指每年受理案件多少件以上者?

(A)5類;7萬件

(B)5類;9萬件

(C)6類;8萬件

(D)6類;10萬件

【題目解答】(C)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共分六類,第一類法院係指每年受理案件八萬件以上者而言,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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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4 5:13:06 PM的回覆:
07、關於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原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受移送之法院或經終審法院指定為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B)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C)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毋庸先為裁定

(D)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若該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7-5Ⅱ規定:「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7-5Ⅲ規定:「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可知(A)之論述「上級審法院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7-2Ⅲ規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可知(B)之論述「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7-3Ⅲ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法院毋庸先為裁定」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4Ⅰ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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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4 5:15:13 PM的回覆:
08、關於地方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設簡易庭,管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案)件

(B)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C)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D)設書記處,職掌紀錄、文書、登記提存、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0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12Ⅰ規定:「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16規定:「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可知(D)之論述「登記提存」係屬錯誤,蓋其屬「提存所」及「登記處」之職掌,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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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7/2024 1:26:25 PM的回覆:
09、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法院擔任下列何種司法人員職務期間,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A)司法事務官

(B)公設辯護人

(C)法官助理

(D)公證人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7-1Ⅲ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17Ⅵ規定:「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2Ⅲ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19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可知在法院擔任公證人職務期間,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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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7/2024 1:27:20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並非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所置人員?

(A)少年保護官

(B)家事調查官

(C)諮商心理師

(D)心理測驗員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18Ⅰ規定:「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可知(A)(B)(D)屬於調查保護室所置人員,(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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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4 12:11:23 PM的回覆:
11、關於地方法院所置司法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司法事務官室、調查保護室、提存所、公證處、登記處、民事執行處、書記處等單位

(B)法警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C)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D)地方法院置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題目解答】(D)

(一)公設辯護人室(§17)、司法事務官室(§17-1)、調查保護室(§18)、提存所(§20)、公證 處(§19)、登記處(§21)、民事執行處(§16)、書記處(§22)等單位地方法院均有設置,(A)之論述正確。

(二)依法院組織法§23Ⅲ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22Ⅱ規定:「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23Ⅰ規定:「地方法院置.....;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可知(D)之論述「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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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4 12:13:07 PM的回覆:
12、關於最高法院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B)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C)最高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處長1人,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D)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50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51-1規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52Ⅰ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可知(C)之論述「書記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51Ⅱ規定:「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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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4 4:03:26 PM的回覆:
13、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檢察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B)檢察官應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不得跨轄區執行

(C)基於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尊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

(D)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得連任1次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60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62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但書可知(B)之論述「不得跨轄區執行」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64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可知(C)之論述「不得親自處理」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66Ⅱ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可知(D)之論述「得連任1次」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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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4 4:06:11 PM的回覆:
1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應就下列何者為裁判?

(A)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均認不應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提案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B)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C)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提案請求裁判者

(D)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者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51-2Ⅱ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可知(A)之論述大法庭無須為裁判,故非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51-3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51-4Ⅰ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可知(C)之論述「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程序不合法,大法庭無須為裁判,故非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51-5Ⅰ規定:「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可知(D)之論述大法庭無須為裁判,故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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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4/2024 11:24:33 PM的回覆:
15、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並均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9人擔任,每庭最多1人任大法庭庭員

(C)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並限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30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51-6Ⅰ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可知(A)之論述「均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51-6Ⅱ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51-6Ⅲ規定:「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可知(B)之論述「每庭最多1人任大法庭庭員」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51-8Ⅳ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可知(C)之論述「並限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51-9Ⅰ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51-9Ⅱ規定:「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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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4/2024 11:25:37 PM的回覆:
16、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相關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B)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C)詢問證人時,實施具結

(D)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職權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可知(A)(B)(D)之論述均正確,(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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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6/2024 3:03:13 PM的回覆:
17、關於檢察機關之配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2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

(B)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

(C)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均置一等通譯、二等通譯及三等通譯

(D)各級地檢署內,無設置技士之規定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68Ⅰ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67Ⅰ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70Ⅰ規定:「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無設置技士之規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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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6/2024 3:05:01 PM的回覆:
18、關於檢察一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總長、檢察長得將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檢察官處理之

(B)檢察總長對於下級檢察官就個案所為違法或明顯不當之偵查起訴,或法律見解或訴追標準截然不同而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者,得行使指令權

(C)檢察總長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長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上開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D)法務部部長對於檢察事務之一般政策及個案之偵查起訴有指揮監督權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64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此為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權(又稱檢察事務指令權),依此規定,檢察官有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其職權之行使,有上命下從之拘束關係,以貫徹檢察一體之原則,此與法官獨立審判者不同。故職務上之過失,除由該檢察官個人負責外,如檢察長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之情事,亦應同負其責。可知(A)(B)(C)之論述均正確。

(二)法務部部長係政治性任命之政務官,而非檢察組織體系之成員,其對檢察總長只有法務行政監督權,而無檢察事務指令權,可知(D)之論述「一般政策及個案之偵查起訴有指揮監督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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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9/2024 12:14:54 PM的回覆:
19、關於庭務員任用及職務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法院組織法第109條規定於權限內事務應互相協助

(B)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庭務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得占用原職缺繼續僱用

(C)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

(D)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並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109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可知(A)之論述「第109條規定....」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114-1規定:「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可知(B)之論述「不得占用」係屬錯誤。

(三)法庭席位布置規則§5Ⅰ規定:「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可知(C)論述正確,為正確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96Ⅰ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8規定:「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可知(D)之論述「應服制服,並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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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9/2024 12:16:27 PM的回覆:
20、關於法院審判時所用語言及訴訟文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或鑑定人如不通曉國語,由通譯傳譯之

(B)訴訟當事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C)法官通曉訴訟當事人所使用之外國語言者,為訴訟經濟,審判時應用該外國語言

(D)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若有參考必要,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98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可知(A)(B)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97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99規定:「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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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1/2024 5:40:36 PM的回覆:
21、某甲起訴主張某乙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作,請求某乙應依約給付按契約總價30%計付之違約金即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某乙則抗辯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完工,不負違約責任,縱認違約,本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應依民法第252條酌減等語。經法院承審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均認某乙應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但庭長即審判長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10%計付;陪席法官認為違約金並無過高不應酌減;受命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5%計付。則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決某乙應給付某甲之違約金數額為何?

(A)100萬元

(B)150萬元

(C)300萬元

(D)450萬元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105Ⅰ規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105Ⅱ規定:「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審判長認為違約金為總價10%即100萬;陪席法官認為違約金為總價30%即300萬,受命法官認為違約金為總價5%即50萬,故最多之300萬算入次多之100萬,故(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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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1/2024 5:42:38 PM的回覆:
22、關於裁判評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刑事案件之評議,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庭員資淺者之意見順次算入次資淺者之意見,資同以年少者為先,至達過半數為止

(B)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C)裁判之評議,由審判長及庭員輪流擔任主席,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主席為先,次為較資淺者,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全員均陳述意見為終

(D)合議裁判之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在地方法院為3人,最高法院為5人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05Ⅲ規定:「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可知(A)之論述「資淺者之意見順次算入次資淺者之意見」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106Ⅱ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可知(B)之論述「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104規定:「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可知(C)之論述「以主席為先」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101規定:「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3Ⅰ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3Ⅲ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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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2024 9:33:45 PM的回覆:
23、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毋庸起立?

(A)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期日蒞庭時

(B)審判長於宣判期日宣示判決時

(C)審判長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後退庭時

(D)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蒞庭時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84Ⅳ規定:「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而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準用審判長權限之規定,可知(A)(B)(D)之論述均應起立,(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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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2024 9:35:06 PM的回覆:
24、關於司法上之互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B)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C)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D)法院與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07規定:「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108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可知(B)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法院與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基於三面訴訟之架構,審檢分立之原則,二者功能及定位均不相同。

(三)法院組織法§109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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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4/2024 4:08:41 PM的回覆:
25、關於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獨立行使聲請羈押權限

(B)處理詢問被告事務時,其身分視為檢察官

(C)處理詢問被告得獨立行使命被告具保之強制處分

(D)檢察署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3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涉及軍事案件之檢察事務官事務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法院組織法§66-3Ⅱ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可知(A)之論述「獨立行使聲請羈押權限」、(B)之論述「身分視為檢察官」及(C)之論述「獨立行使命被告具保之強制處分」均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66-4Ⅱ規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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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4/2024 4:10:45 PM的回覆:
26、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B)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C)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關於自行錄音、錄影之許可,不包含遠距端出庭者

(D)審判長為錄音、錄影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

【題目解答】(C)

(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2Ⅱ規定:「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90Ⅲ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3Ⅱ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同辦法§3Ⅱ規定:「前項在庭之人,於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包含遠距端出庭者,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C)之論述「不包含遠距端出庭者」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3Ⅲ規定:「審判長為第一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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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5/2024 12:01:36 PM的回覆:
27、關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行政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得行政監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B)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行政監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士林地方檢察署

(C)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之情事,情節重大,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D)監督長官對於被監督之人員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若經警告不悛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以資警惕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110々規定:「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之一審法院有臺中、彰化、南投、苗栗四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歸屬於臺南分院管轄,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111ヾゝ規定:「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可知(B)之論述「...   得行政監督.....」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113規定:「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112ゝ規定:「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112ヾ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可知(D)之論述「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以資警惕」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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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5/2024 12:02:57 PM的回覆:
28、關於檢察官之職權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B)對於法院,附屬行使職權

(C)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應服從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之命令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76Ⅰ規定:「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61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可知(B)之論述「附屬行使職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62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63Ⅲ規定:「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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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6:01 PM的回覆:
29、關於訴訟指揮及法庭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審判長對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受命法官則無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仍應尊重,不能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但得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C)訴訟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批評、嘲弄、羞辱、恐嚇證人,經審判長當庭制止並命看管至閉庭,即刻生效,無須另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D)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解答】(D)

(一)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準用審判長權限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受命法官則無」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92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不能禁止」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93規定:「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91Ⅰ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可知(C)之論述「無須另記明其事由於筆錄」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95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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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6:22 PM的回覆:
30、下列何者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B)最高法院大法庭

(C)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

(D)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51Ⅰ規定:「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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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7:01 PM的回覆:
31、有關法庭開庭秩序之維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書記官得依法禁止旁聽人進入法庭

(B)院長必要時,得命看管旁聽人至閉庭時

(C)由庭務員決定是否禁止旁聽人入庭

(D)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題目解答】(D)

(一)法庭旁聽規則§9Ⅰ規定:「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可知(A)之論述「書記官」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91Ⅰ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可知(B)之論述「院長」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87Ⅰ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87Ⅱ規定:「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可知(C)之論述「庭務員決定」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89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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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7:24 PM的回覆:
32、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法律規定得指定之地方臨時開庭

(B)得指派該院法官或所屬下級法院法官充任開庭

(C)受理案件不以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為限

(D)證人甲因病在臺中之醫療院所住院治療不能到庭,法官得前往其所在訊問之

【題目解答】(C)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2規定:「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可知(A)之論述正確,(C)之論述「不以....   不以」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85Ⅱ規定:「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77Ⅰ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民事訴訟法§305Ⅰ規定:「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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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7:56 PM的回覆:
33、關於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B)得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C)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命為具結之調查,應報請法院為之
(D)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題目解答】(B)
(一)強制執行法§21Ⅰ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強制執行法§21Ⅱ規定:「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17-2Ⅰ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可知(B)之論述「分割共有物事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7-2Ⅱ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四)非訟事件法§5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命為具結之調查,應報請法院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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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8:46 PM的回覆:
34、關於法庭席位布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B)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C)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應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D)法官、檢察官、學習司法官、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及其辯護人應循同一通路行進入庭,並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題目解答】(D)

(一)法庭席位布置規則§4Ⅱ規定:「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4Ⅳ規定:「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庭席位布置規則§5Ⅱ規定:「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庭席位布置規則§8規定:「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可知(D)之論述「學習司法官.....   刑事在押被告及其辯護人應循同一通路行進入庭....」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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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49:07 PM的回覆:
35、關於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務部部長無權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B)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及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C)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D)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111規定:「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無權監督」、(B)之論述「高等檢察署.....」及(D)之論述「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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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4 1:50:54 PM的回覆:
36、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案件應全程錄音、錄影

(B)法庭開庭時經全程錄音、錄影者,已足確保開庭過程之完整性,書記官毋須當庭製作筆錄

(C)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庭務員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D)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題目解答】(D)

(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2Ⅰ規定:「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可知(A)之論述「全程錄音、錄影」係屬錯誤。

(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6規定:「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毋須當庭製作筆錄」係屬錯誤。

(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5Ⅰ規定:「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可知(C)之論述「庭務員應宣告...」係屬錯誤。

(四)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1規定:「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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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8/2024 3:58:53 PM的回覆:
37、關於高等法院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高等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由法官兼任

(B)高等法院得置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裁判書之草擬

(C)高等法院設資訊室,應置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科長及設計師

(D)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35規定:「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可知(A)之論述「特任」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34Ⅲ規定:「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可知(B)之論述「裁判書之草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42規定:「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可知(C)之論述「應置.......科長及設計師」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36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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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8/2024 4:00:55 PM的回覆:
38、關於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B)法院宜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以利行政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午休時間不休息

(C)訴訟輔導科應備置各種書狀範例、各項須知、法官名錄、使用通譯聲請書、法律扶助宣導刊物等,以供民眾取閱

(D)法庭門口應設開庭號次顯示器,並張貼法庭旁聽規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題目解答】(C)

(一)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Ⅱ規定:「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7Ⅰ規定:「法院宜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以利行政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俾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5Ⅱ規定:「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午休時間不休息。」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7規定:「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下列資料供民眾取閱:(一)各種書狀範例。(二)各項須知。(三)律師名錄。(四)使用通譯聲請書。(五)法律常識、法律扶助等宣導刊物。(六)其他相關資訊。」可知(C)之論述「法官名錄」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Ⅰ規定:「法庭門口應設開庭號次顯示器,並張貼法庭旁聽規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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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0/2024 6:18:29 PM的回覆:
39、關於法院裁判之宣示、公開及主文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2個月者,得予刪除

(B)判決主文公告欄宜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5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

(C)裁判之宣示應以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D)各級法院及分院應以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並應含自然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以昭公信,並避免人別誤認

【題目解答】(D)

(一)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8Ⅱ規定:「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9規定:「判決主文公告欄宜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五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86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83Ⅰ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83Ⅱ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可知(D)之論述「應含自然人姓名....」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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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0/2024 6:24:54 PM的回覆:
40、關於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

(B)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C)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者,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

(D)法院不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

【題目解答】(D)

(一)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9規定:「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可知(A)(B)之論述均正確。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7規定:「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者,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並於法院網站清楚標示非上班時間收狀之服務時間及方式。」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6規定:「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可知(D)之論述「不得於假日辦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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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4 2:02:42 PM的回覆:
41、關於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B)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C)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D)法官於法庭上,得視情況,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題目解答】(D)
(一)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8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0Ⅱ規定:「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2規定:「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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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4 2:04:11 PM的回覆:
42、法庭應設旁聽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發旁聽證之法庭,旁聽席如仍有空位,得隨時進入旁聽

(B)旁聽之人是否可進行法庭錄影,由院長決定

(C)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法庭旁聽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

(D)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旁聽仍得任意為之

【題目解答】(C)

(一)法庭旁聽規則§3Ⅰ規定:「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3Ⅱ規定:「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可知(A)之論述「得隨時進入旁聽」及(D)之論述「旁聽仍得任意為之」均屬錯誤。

(二)法庭旁聽規則§7ゝ規定:「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由院長決定」係屬錯誤。

(三)法庭旁聽規則§10規定:「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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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4 4:56:18 PM的回覆:
43、關於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下列布置,何者未規範於內?

(A)刑事法庭席位

(B)國民法官法庭席位

(C)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D)偵查庭席位

【題目解答】(D)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2Ⅰ規定:「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可知(A)(B)(C)均有之,(D)為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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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4 4:57:53 PM的回覆:
44、關於法庭旁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庭不公開者,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不許任何人旁聽

(B)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應依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C)法院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

(D)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席、記者席、獨立參加人席設於法庭旁聽區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87Ⅰ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87Ⅱ規定:「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可知(A)之論述「不許任何人旁聽」係屬錯誤。

(二)法庭旁聽規則§3Ⅰ規定:「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3Ⅱ規定:「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可知(B)之論述「應依..」係屬錯誤。

(三)法庭旁聽規則§3Ⅳ規定:「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庭席位布置規則§6Ⅰ規定:「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可知(D)之論述「獨立參加人席」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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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9/2024 7:01:30 PM的回覆:
45、下列何者非屬於法院組織法所定司法上互助之內涵?

(A)於B書記官開庭當庭身體不適之情況下,由同院A書記官協助處理書記繕打筆錄之事務

(B)甲法院法官囑託乙法院法官詢問證人

(C)甲檢察署檢察官開具拘票囑託被告所在地之乙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

(D)檢察總長移轉部分檢察官事務於受指揮監督之乙檢察官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07規定:「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B)論述屬之。

(二)法院組織法§108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C)之論述屬之。

(三)法院組織法§109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A)之論述屬之。

(四)(D)之論述係屬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的移轉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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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9/2024 7:02:41 PM的回覆:
46、有關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規定,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B)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C)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D)攜同未滿16歲之人旁聽

【題目解答】(D)

法庭旁聽規則§6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可知(A)(B)(C)之論述法庭旁聽規則,(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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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3/2024 4:05:13 PM的回覆:
47、關於檢察總長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B)檢察總長依法律之規定,只能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C)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是特任

(D)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無分情況,均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64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63Ⅰ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可知(B)之論述「只能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66Ⅰ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可知(C)之論述「不是特任」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66Ⅲ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可知(D)之論述「無分情況,均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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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3/2024 4:07:08 PM的回覆:
48、下列何者非下圖法庭布置圖編號い所列席位之人?

(A)技術審查官

(B)商業調查官

(C)家事調查官

(D)少年調查官

【題目解答】(D)
依刑事法庭布置圖編號い所示,其位置應屬「技術審查官席」,故(A)(B)(C)均應於此入座,(D)之論述「少年調查官」則應於少年保護法庭布置圖編號ゞ入座,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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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7/2024 10:14:27 PM的回覆:
49、關於高等法院之配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等法院設置法官、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

(B)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C)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實任及試署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D)高等法院必置法醫師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34Ⅰ規定:「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可知(A)之論述「候補法官」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37Ⅰ規定:「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34Ⅱ規定:「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可知(C)之論述「實任及試署法官」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68Ⅰ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可知(D)之論述「高等法院必置法醫師」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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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7/2024 10:15:57 PM的回覆:
5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其對所受理之A訴訟案件無審判權,經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以裁定將A訴訟案件移送至其認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當事人就移送裁定未為抗告而告確定,但受移送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亦認其就A訴訟案件無審判權,則該行政法院除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外,並應如何處理?

(A)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B)聲請大法官為機關爭議之解釋,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C)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D)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法院組織法§7-4Ⅰ本文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三)法院組織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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