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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問題
發表人 困惑  

發表日期

9/8/2024 11:57:29 PM
發表內容 各位大大,可否請教一個問題:就是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其區別實益何在?
(我目前能想到的就是前者得為讓與或繼承的標的,但後者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

可否幫我解惑?感謝各位
回覆
李俊德 在9/9/2024 1:02:48 PM的回覆:

財產上損害--原則上都可以請求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主要的慰撫金,除人格權及特定身分權可以主張外,其餘法無明文都無法請求。
回覆 困惑 在9/9/2024 1:40:1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撥冗回覆...太感動了

再次謝謝老師
回覆 困惑 在9/10/2024 3:58:06 PM的回覆:
老師與各位大大   

我目前整理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二者有以下區別實益
不知這樣是否充足?         有空的話可否提點提點一下學生我或在下...謝謝

二者之區別實益,計有:
(一)是否得請求賠償
         1、財產上損害,原則上均得請求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

(二)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具有專屬性而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
         1、財產上損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不具有專屬性,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
2、至於非財產上損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因與被害人之人格權與身分權等攸關而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以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為例外)。

(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之處理方式
1、財產上損害只要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即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參照)
2、非財產上損害不能回復原狀者,仍須以法律有規定時,始得請求相當金額(金錢)之賠償。

(四)是否會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
1、財產上損害,在客觀上既得以金錢加以計算、衡量及填補,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受害人因損害發生反而獲益從而衍生道德風險等問題,會有不當得利問題(即禁止受害人獲得超過損害數額之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並非以填補被害人財產上具體損害為目的、非財產上損害僅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請求(即已透過法律特別規定而做利益衡量,限定受害人僅於人格權或重要身分權被侵害時,始得請求;亦即已有篩選機制介入,從而防止浮濫),且被害人之人格權與重要身分權完整性無法用金錢估計價值或損害數額,故無不當得利之問題   。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24 6:05:34 PM的回覆:

(一)是否得請求賠償
1、財產上損害,原則上均得請求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
--------------------------------------------------
侵害財產權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非財產上損害),不能請求賠償嗎?

侵害財產權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非財產上損害),不能慰撫金。

這二個觀念有差異

回覆 困惑 在9/12/2024 12:01:47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那如果改成這樣的敘述呢?是不是會比較好?

二者之區別實益,計有:
(一)是否得請求賠償
            1、財產上損害,原則上均得請求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即請求「相當之金額」或「慰撫金」)。

感謝老師的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24 1:08:01 PM的回覆:

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損害填補的方法,原則為回復原狀,例外為金錢補償

財產上損害,其損害填補的方法,原則為回復原狀,例外為金錢補償

非財產上損害,其損害填補的方法,原則為回復原狀,例外為金錢補償,此金錢即為慰撫金(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然僅限人格權及身分權始可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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