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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原住民族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9/2024 6:02:40 PM
發表內容
01、甲起訴主張丙(住所地為A地)任職於以外送餐點為營業之乙公司(主事務所地為B地),丙於執行外送餐點服務時,於C地之某路口闖越紅燈撞倒伊,致伊身體受傷,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實際為侵權行為之人為丙,基於以原就被原則,應由丙住所地法院即A地之法院管轄

(B)本件為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應由乙主事務所B地之法院管轄

(C)本件係侵權行為涉訟而有共同管轄法院,甲僅得向C地之法院起訴

(D)乙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丙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A、B或C地之法院就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C)

(一)甲對行為人丙主張一般侵權行為之賠償,因其住所地為A地,故A地法院有管轄權,而侵權行為地在C地,故C地法院亦有管轄權。

(二)甲若對僱傭人乙公司主張僱傭人侵權行為之賠償,因其主事務所地為B地,故B地法院有管轄權,而侵權行為地在C地,故C地法院亦有管轄權。

(三)民事訴訟法§20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依§20本文規定,甲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因乙及丙住所地不同,故A地及B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四)然本題事實顯應依§20但書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蓋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依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對被告乙丙二人有共同管轄法院,可知本件訴訟管轄權為C地法院,故(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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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4 6:04:21 PM的回覆:
02、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張自身之實體法上權利者,才能成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B)法院若認為原告沒有其所主張之權利時,應該認為原告沒有當事人能力

(C)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D)非法人團體,均無當事人能力

【題目解答】(C)

(一)享有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可為訴訟法上當事人,惟未有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仍可為訴訟法上當事人,此觀民事訴訟法§40Ⅲ及Ⅳ之規定自明,(A)之論述「才能成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及(D)之論述「均無當事人能力」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若認為原告沒有其所主張之權利時,例如未有借款債權或價金債權,應該認為原告訴無理由,可知(B)之論述「原告沒有當事人能力」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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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0/2024 12:42:08 PM的回覆:
03、甲為無訴訟能力之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進行訴訟,關於其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甲進行訴訟時,法院就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經當事人聲請始得進行調查

(B)甲所為之訴訟行為,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C)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D)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而恐程序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法院得許甲暫為訴訟行為

【題目解答】(A)

(一)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係屬「職權調查事項」,於訴訟進行中始終均應具備法定代理權,其是否存在應不待當事人異議、責問,法院應本於職權調查之,可知(A)之論述「應經當事人聲請始得進行調查」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8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9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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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0/2024 12:43:15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訴訟?

(A)原告對債務人與保證人一同起訴,請求返還債務人之借款

(B)原告對分別無權占有其所有A地之甲、乙一同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C)原告單獨訴請無權占有之甲,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D)原告二人是同一公車之乘客,因公車司機過失肇事而受傷,因而一同起訴,請求公車司機賠償損害

【題目解答】(C)

共同訴訟,簡言之,即數個原告、數個被告或原告被告均為複數之訴訟,本題(A)(B)之論述均屬「數個被告」,(D)之論述則屬「數個原告」均為共同訴訟。而(C)之論述則屬「單獨原告」對「單獨被告」依民法§21規定進行物上請求權訴訟,非共同訴訟,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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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1:00:25 PM的回覆:
05、關於民事訴訟委任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訴訟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有不適任情形,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C)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於每審級為之

(D)訴訟代理人和對造和解,不需受特別委任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68Ⅰ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68Ⅱ規定:「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69Ⅱ規定:「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70Ⅰ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可知(D)之論述「不需受特別委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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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4 1:02:10 PM的回覆:
06、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B)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C)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即使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

(D)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故亦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84Ⅱ規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83Ⅲ規定:「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80規定:「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可知(C)之論述「仍應由被告負擔」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23Ⅱ規定:「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而§84Ⅱ規定:「......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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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3/2024 11:55:05 AM的回覆:
07、關於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時,視為撤回其訴

(B)當事人雖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3次為限

(C)訴訟程序合意停止期間,當事人及法院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D)合意停止訴訟之期間縱未屆滿,兩造仍得隨時向法院陳明續行訴訟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90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可知(A)之論述正確,(B)之論述「但以3次為限」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最多以2次為限。

(二)民事訴訟法§189Ⅲ規定:「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188Ⅰ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190規定:「....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可知合意停止訴訟之期間,當事人得隨時續行訴訟行為,不續行訴訟者,方生法條規定之「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效果,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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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3/2024 11:56:19 AM的回覆:
08、下列何者非民事財產訴訟所採用之原則?

(A)集中審理主義

(B)不公開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處分權主義

【題目解答】(B)

(一)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直接審理主義、集中審理主義...均屬民事財產訴訟所採用之原則。

(二)家事事件法§9Ⅰ本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可知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採不公開審理主義。

(三)法院組織法§86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可知民事財產訴訟原則為公開審理主義,(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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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4/2024 6:51:13 PM的回覆:
09、關於訴之利益或權利保護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其受乙詐欺而訂立契約為由,依民法第92條規定,提起撤銷其意思表示之訴,有訴之利益

(B)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必無訴之利益

(C)契約之真偽,不得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

(D)原告之訴,如欠缺訴之利益,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其訴

【題目解答】(D)

(一)民法§92Ⅰ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116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可知表意人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無須以撤銷訴訟為之,(A)之論述「有訴之利益」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46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可知(B)之論述「必無訴之利益」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47Ⅰ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契約之真偽,性質核屬「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如符合§247Ⅱ規定,亦可提起確認之訴,可知(C)之論述「不得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247Ⅱ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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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4/2024 6:52:48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A)甲請求確認其對A物為無主物先占

(B)甲請求確認其B大學學歷證書為真正

(C)甲對丙請求確認C地為甲之債務人乙所有

(D)甲原為D社團之社員,經社員大會決議除權後,甲請求確認該社員大會決議無效

【題目解答】(A)

(一)(A)之論述「求確認其對A物為無主物先占」顯然欠缺對立之當事人而無法成立訴訟,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47Ⅰ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可知(B)之論述「學歷證書為真正」及(D)之論述「決議無效」均屬「法律關係基礎事實」,而得提起確認之訴。

(三)甲為乙之債權人,對丙請求確認C地(可能乙丙就C地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C地移轉登記為丙所有)非丙所有,而為債務人乙所有,此時(C)之論述得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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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5/2024 2:11:47 PM的回覆:
11、甲為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本訴,下列何者,乙得於本訴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

(A)請求確認該借款債權存在

(B)請求甲給付該借款

(C)請求甲給付車禍之損害賠償

(D)請求甲分割遺產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53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反訴之於本訴是另一個訴訟,自不得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本訴「借款債權不存在」與欲提起「借款債權存在」之反訴顯屬「訴之聲明正相反對」,自不得提起之,(A)非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給付該借款」則不為「借款債權不存在」所涵蓋,而得提起反訴,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60Ⅰ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可知(C)之論述「給付車禍」不相牽連者,自不得提起之。

(三)民事訴訟法§260Ⅱ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可知(D)之論述「分割遺產」係屬家事事件中丙類事件,自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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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5/2024 2:13:09 PM的回覆:
12、甲基於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乙移轉買賣標的物A屋,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何者,不受本訴訟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A)向乙承租A屋之丙

(B)甲之遺產管理人丁

(C)受讓甲對乙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之戊

(D)經甲、乙同意承當訴訟之輔助參加人己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01Ⅰ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C)之論述「受讓.....   請求權之戊」為「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為既判力所及,(A)之論述「承租A屋之丙」係屬「訴訟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與本事件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權之情形下,不為既判力所及,而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01Ⅱ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而(B)之論述「遺產管理人丁」係及(D)之論述「承當訴訟之輔助參加人己」均屬法定訴訟擔當,均為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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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6/2024 12:19:25 PM的回覆:
13、關於調解程序、效力及程序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調解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B)調解不成立後不起訴者,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C)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不能退還調解程序費用

(D)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23Ⅰ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25Ⅰ規定:「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425Ⅱ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83Ⅰ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C)之論述「不能退還調解程序費用」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22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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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6/2024 12:20:49 PM的回覆:
14、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不能一次期日就辯論終結

(B)可以言詞為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

(C)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註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原告於提起簡易訴訟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表明訴訟標的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33-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可知(A)之論述「不能一次期日就辯論終結」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28Ⅱ規定:「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30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28Ⅰ規定:「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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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7/2024 10:48:03 PM的回覆:
15、關於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下列何數額以下者,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A)新臺幣10萬元

(B)新臺幣15萬元

(C)新臺幣20萬元

(D)新臺幣30萬元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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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7/2024 10:50:06 PM的回覆:
16、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續審制,原則上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於法定例外之情形時,第二審法院得駁回之

(B)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僅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不得對第一審判決其他部分聲明不服

(C)原告在第二審程序將原訴合法變更為新訴時,第二審法院不得將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維持或廢棄改判,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

(D)基於訴訟權保障,上訴縱基於騷擾對造、法院,或延滯、阻礙對造行使權利,第二審法院亦不得處上訴人罰鍰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可知(A)之論述「原則上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73Ⅰ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從該規定反面推論可知第二審允許擴張上訴之聲明,(B)之論述「不得對第一審判決其他部分聲明不服」係屬錯誤。

(三)第二審程序原告將原訴合法變更為新訴時,原訴即視同撤回,故(C)之論述「第二審法院不得將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維持或廢棄改判,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44Ⅲ規定:「……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449-1Ⅰ規定:「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可知(D)之論述「第二審法院亦不得處上訴人罰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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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8/2024 11:59:49 AM的回覆:
17、甲對第一審法院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判決結果無誤,惟理由有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B)第二審法院應以甲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

(C)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另為理由正確之判決

(D)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更正第一審法院判決理由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449Ⅱ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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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8/2024 12:02:47 PM的回覆:
18、關於第三審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得到場行言詞辯論

(D)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不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74Ⅰ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74Ⅱ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74Ⅲ規定:「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466-3Ⅰ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可知(D)之論述「不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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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9/2024 2:17:12 PM的回覆:
19、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者(下稱系爭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得不具理由再為抗告

(D)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84Ⅰ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86Ⅳ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可知(C)之論述「得不具理由再為抗告」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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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9/2024 2:19:04 PM的回覆:
20、關於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是否合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所定之被選定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得共同利益人之同意

(B)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合法之再審訴訟者,起訴之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

(C)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欲提起再審之訴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本人名義提起之

(D)第三人若係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而於前訴訟程序已為參加,其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4Ⅰ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可知(A)之論述「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得.....」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6Ⅰ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再審之提起有利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提起再審之訴為訴訟行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自不得自行提起,(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8Ⅲ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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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0/2024 12:17:04 PM的回覆:
21、關於再審之訴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再審之訴已逾不變期間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B)再審之訴,法院認其顯無再審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C)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法院認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D)再審之訴,法院認有再審理由,且原確定判決全部非正當者,不論再審原告是否全部聲明不服,均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將原確定判決全部廢棄改判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00Ⅰ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502Ⅰ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A)之論述「以判決駁回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02Ⅱ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應經言詞辯論」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04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03規定:「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可知(D)之論述「全部廢棄改判」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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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0/2024 12:17:56 PM的回覆:
22、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於多久期間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A)20日

(B)30日

(C)2個月

(D)3個月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515Ⅰ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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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1/2024 5:16:49 PM的回覆:
23、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為何項之聲請?

(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保全證據

(C)假扣押

(D)假執行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538Ⅰ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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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1/2024 5:20:14 PM的回覆:
24、甲與乙依法結婚,乙於婚姻中與丙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一子丁。甲列乙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查甲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乙與丁之住所地在嘉義市。關於此訴訟之管轄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丁為成年人,臺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

(B)若丁為未成年人,臺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

(C)若丁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證明丁有意思能力,丁就此訴訟有程序能力

(D)於此訴訟繫屬中,丁得以甲為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反訴

【題目解答】(B)

(一)家事事件法§61Ⅰ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可知父甲之住所地臺中地方法院及子女丁之住所嘉義地方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家事事件法§61Ⅱ規定:「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可知(B)之論述「臺中地方法院.....   有專屬管轄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家事事件法§14Ⅱ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14Ⅲ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可知(C)之論述「經證明丁有意思能力....」係屬正確。

(四)家事事件法§63Ⅱ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可知(D)之論述「丁得以甲為被告」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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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2024 2:09:53 PM的回覆:
25、下列家事事件,何者非強制調解事件?

(A)離婚事件

(B)撤銷婚姻事件

(C)認可收養事件

(D)遺產分割事件

【題目解答】(C)

(一)家事事件法§23Ⅰ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而(A)(B)之論述係屬乙類事件,(D)之論述為丙類事件均屬強制調解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3Ⅳぃ規定:「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可知(C)之論述非強制調解事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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