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年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3/2024 12:35:20 PM
發表內容
01、甲男於民國103年2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103年8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B)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C)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D)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題目解答】(C)

查系爭規定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係基於「請領條件複雜,以當時保險人之實務作業能力,以及實務上追溯認定確實存在困難」及「經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定有請領資格及給付始點等相關限制條件」等考量(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110415號函參照)。惟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而追溯認定困難,係行政上應如何克服問題。此與追溯認定所需行政作業費用之減省,均係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至因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即使所追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解釋理由書第5段)
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24 12:37:29 PM的回覆:
02、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規定展現下列何種民主的內涵?

(A)多數民主

(B)防衛民主

(C)多元民主

(D)直接民主

【題目解答】(B)

為維護民主的憲政體制,打擊個人與組織的憲法敵對行為,稱為「防衛性民主」(或稱為戰鬥性民主)。在德國威瑪憲法時代,由於採取價值相對主義,對於各種不同意見均加以寬容,包括納粹政黨的主張。導致納粹政黨取得政權後,卻對於其他人不寬容,將所有其他政黨解散,實行獨裁專制統治。因此為保護憲法,必須把反民主而違憲的政黨加以排除。(程明修等7   人      憲法講義      初版,24∼25頁)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4/2024 5:11:48 PM的回覆:
0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22條保障

(B)原住民之血統為憲法及法律所創設

(C)原住民之身分原則上採自我認同原則

(D)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題目解答】(B)

(一)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   是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上開身分認同權復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就此而言,亦為應受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參照)。(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可知(A)(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B)之論述「血統為憲法及法律所創設」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除須登記外(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參照),原則上係採血統或擬制血統主義(同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及第5條規定參照)及自我認同原則(系爭規定二參照)(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21段)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9/24/2024 5:12:48 PM的回覆:
04、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A)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B)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C)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D)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題目解答】(B)

憲法§168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可知(A)(C)(D)之論述均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24 5:20:11 PM的回覆:
05、關於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平時或戰時,軍事審判皆應由軍事法院掌理

(B)軍事審判為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C)為確保獨立審判,軍事審判官不得免職

(D)有關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之核准等身分保障,與其他現役軍人並無不同

【題目解答】(B)

(一)軍事審判法§1Ⅰ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1Ⅱ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1Ⅲ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可知(A)之論述「無論平時或戰時..」係屬錯誤。

(二)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本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參照)。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不得免職」與(D)之論述「與其他現役軍人並無不同」均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24 5:21:48 PM的回覆:
06、有關國家為興建水庫而要求人民遷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構成居住自由之限制,故為憲法所許

(B)構成居住自由之限制,故為憲法所不許

(C)構成居住自由之限制,遷村作業實施計畫應由法律明定

(D)構成居住自由之限制,行政機關得經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遷村作業實施計畫

【題目解答】(D)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五四號等解釋在案。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授權行政機關得為「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禁止在該區域內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公告「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遷村作業實施計畫」,雖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有所限制,惟計畫遷村之手段與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間尚符合比例原則,要難謂其有違憲法第十條之規定。(釋字第542號)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24 12:59:15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A)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B)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C)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D)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題目解答】(B)

所謂直接歧視,係指法律規範本身以明確的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即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判斷系爭規定,認定其「形式上」並未以生理性別作為分類標準,進而不構成直接歧視。這種直接歧視之類型,隨著對於法律合憲性審查之重視,以及對於明確分類標準所生之權利意識日升,司法者對於直接歧視之審查越趨嚴謹,立法者自逐漸避免直接歧視。然而,歧視之所以應予禁止,在於國家或人民已經長期對於特定分類標準失去憲法權利保障之意識,甚至特定分類標準之適用,已經內化於國家公權力行為或人民私法行為之中,形成整個社會文化的差別待遇而視為理所當然。這種表面上或形式上以中性規範文字而未出現明確、特定之分類標準,而實際上係以某種特定政策或仍因此出現差別待遇或產生差別待遇之效果,即所謂間接歧視。(釋字第728   號解釋,葉百修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依上述見解,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24 1:00:35 PM的回覆:
08、依憲法法庭判決,強制汽車駕駛人在肇事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應至醫療機構接受血液採檢的法律規定,所涉及的基本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身體權

(B)平等權

(C)人身自由

(D)資訊隱私權

【題目解答】(B)

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乃屬對人身自由、身體不受傷害權以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應予以嚴格審查(111年憲判字第1號理由書第18段)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8/2024 10:20:22 PM的回覆:
09、以下何者並非由總統提名或任命產生?

(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審計長

(D)立法院院長

【題目解答】(D)

(一)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A)之論述由總統任命產生。

(二)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可知(B)之論述由總統提名。

(三)憲法§104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可知(C)之論述由總統提名。

(四)立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8/2024 10:21:34 PM的回覆:
1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B)監察委員,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D)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題目解答】(C)

(一)憲法增修條文§7Ⅰ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憲法增修條文§7Ⅱ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憲法增修條文§7Ⅴ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9/29/2024 8:47:31 PM的回覆:
11、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B)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C)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D)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題目解答】(D)

(一)憲法訴訟法§38Ⅰ規定:「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憲法訴訟法§39規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憲法訴訟法§53Ⅱ規定:「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憲法訴訟法§54Ⅰ規定:「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可知(D)之論述「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24 10:43:44 PM的回覆:
13、有關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採列舉窮盡規定方式

(B)憲法明文保障創制複決權

(C)權利主體僅限於本國國民

(D)於每一項基本權利規定其限制之條件

【題目解答】(B)

(一)憲法§22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格尊嚴(釋字372、603)、人格權及姓名權(釋字399、486、587、664)、名譽權(釋字656)、隱私權(釋字293、509、535、603)、資訊自主權(釋字603)、契約自由(釋字578、580、591)、家庭及婚姻自由(釋字242、362、748)、環境權(釋字444、465)、性自主權(釋字554、791)、收養自由(釋字712)及健康權(釋字785)均屬憲法第22條受憲法之保障但無明文規定之基本權。可知(A)之論述「採列舉窮盡規定方式」係屬錯誤。

(二)憲法§17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基本權之主體範圍問題,係指基本權之保障對象,基本權即基本人權,係個人以人之資格所享有之權利,為與生俱來之權利,亦為人格構成之要素,並非法律所賦予,亦非法律所能剝奪。換言之,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均可享有之,如人身自由、性別平等、信仰自由....等等,因此,又稱為「自然權」或「人類權」。可知(C)之論述「僅限於本國國民」係屬錯誤。

(四)憲法§23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可知係採共通限制,而非於每一項基本權利規定其限制之條件,(D)之論述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24 10:45:40 PM的回覆:
14、依憲法規定,關於行政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總統定位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僅向總統負責

(B)基於各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不容侵犯,行政院之組織架構應由行政院自行規範,不得以法律決定

(C)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直接依法解散立法院

(D)行政院院長欲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依據憲法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題目解答】(D)

(一)憲法增修條文§3Ⅱ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可知(A)之論述「行政院僅向總統負責」係屬錯誤。

(二)憲法§61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乃民國99年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B)之論述「不得以法律決定」係屬錯誤。

(三)憲法增修條文§3Ⅱゞ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可知(C)之論述「並得直接依法解散立法院」係屬錯誤。

(四)憲法§58Ⅱ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可知   (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24 11:02:30 PM的回覆:
15、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A)中央選舉委員會

(B)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C)監察院

(D)屏東縣
【題目解答】(B)
憲法訴訟法§55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可知法院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A)(C)(D)無此之限制,故(B)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24 11:04:39 PM的回覆:
16、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B)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D)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題目解答】(D)

(一)勞動基準法§59Ⅰ本文及第一二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勞動基準法§13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24 9:25:22 PM的回覆:
17、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B)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C)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D)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題目解答】(D)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規定:「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24 9:26:19 PM的回覆:
18、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D)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題目解答】(D)

(一)比例原則,係指係指國家之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不能以大砲轟炸小鳥),亦即,有三項命題內容,第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為「適當性原則(適合性、相當性原則)」;第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第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過度禁止原則」。憲法第23條之「必要」、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均為其明文依據。可知(A)(B)(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法院僅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為審查,而不得就妥當性加以審查,可知(D)之論述「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24 9:27:00 PM的回覆:
19、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B)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C)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D)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7Ⅰ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可知(A)(B)(C)之論述均正確。

(二)中止犯仍為未遂犯之一種,必須犯罪之結果尚未發生,始有成立之可言。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雖已中止其犯罪行為,尚未足生中止之利益,必須經由其中止行為,予其他共犯以實行之障礙;或勸導正犯全體中止;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為結果之發生;或其犯罪行為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始能依中止未遂之規定減輕其刑。可知(D)之論述「雖犯罪既遂....仍可論以中止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24 9:27:41 PM的回覆:
20、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B)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題目解答】(B)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106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6/2024 5:58:20 PM的回覆:
21、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向臺北市A汽車經銷商購買一部汽車,但該汽車經常故障。有關甲得主張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直接向A汽車經銷商申訴

(B)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C)甲得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D)甲得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題目解答】(B)

消費者保護法§43Ⅰ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可知(A)(C)(D)之論述均屬正確,(B)之論述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6/2024 5:59:15 PM的回覆:
22、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B)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C)終審法院之判例

(D)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題目解答】(A)

憲法訴訟法§55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可知僅(A)之論述「條約」方屬法律位階法規範,(B)(C)(D)之論述均非法律位階法規範,(A)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24 1:23:06 PM的回覆:
23、關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3人組成之

(B)審查庭設審判長,由3位大法官輪流擔任之

(C)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2年調整一次

(D)審查庭大法官未達一致決不受理之案件,應提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題目解答】(B)

(一)憲法訴訟法§3Ⅰ規定:「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憲法訴訟法§3Ⅱ規定:「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可知(B)之論述「由3位大法官輪流擔任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憲法訴訟法§3Ⅲ規定:「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憲法訴訟法§61Ⅱ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24 1:24:32 PM的回覆:
24、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乙卻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承攬A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A工程承攬契約無效

(B)丙得向乙請求履行A工程承攬契約

(C)該A工程承攬契約在甲、丙間有效

(D)該A工程承攬契約效力未定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70Ⅰ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可知該A工程承攬契約應屬效力未定,(A)之論述「承攬契約無效」及(C)之論述「在甲、丙間有效」均屬錯誤;(D)之論述「承攬契約效力未定」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1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依此,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而非請求履行A工程承攬契約,(B)之論述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24 8:09:54 PM的回覆:
25、關於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上所稱電子公文書者,謂保管加密於公務機關之電子公文書

(B)刑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地方自治規章,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滿兩年以上者

(C)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國刑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D)僅受國家相關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非刑法所指稱之公務員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0Ⅲ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知(A)之論述「保管加密於公務機關之電子公文書」係屬錯誤。

(二)刑法§10Ⅱ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可知(B)(D)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刑法§9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24 8:11:00 PM的回覆:
26、我國憲法學上常引用的「法治國」概念,主要是繼受自何國法?

(A)美國法

(B)德國法

(C)日本法

(D)法國法

【題目解答】(B)

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乃大陸法系中的法律思維概念,源於德國法學。其核心理念係指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亦即「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4 12:13:46 PM的回覆:
27、依據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法規之訂定機關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由各地方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B)直轄市議會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並報請委辦機關核定

(C)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如自治條例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公布,如自治規則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地方立法機關、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題目解答】(C)

(一)地方制度法§31Ⅰ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可知(A)之論述「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係屬錯誤。

(二)地方制度法§29Ⅰ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可知(B)之論述「直轄市議會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係屬錯誤。

(三)地方制度法§26Ⅳ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自治規則有罰則時」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4 12:15:42 PM的回覆:
28、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之廢止,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B)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亦無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C)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不得再行延長,應重新制定新法因應

(D)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題目解答】(D)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22Ⅰ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可知(A)之論述「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係屬錯誤。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23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可知(B)之論述「亦無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係屬錯誤。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24Ⅰ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可知(C)之論述「不得再行延長」係屬錯誤。

(四)中央法規標準法§22ⅡⅢ規定:「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22Ⅲ規定:「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7/2024 3:38:44 PM的回覆:
29、關於訴訟指揮及法庭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審判長對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受命法官則無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仍應尊重,不能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但得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C)訴訟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批評、嘲弄、羞辱、恐嚇證人,經審判長當庭制止並命看管至閉庭,即刻生效,無須另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D)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解答】(D)

(一)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準用審判長權限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受命法官則無」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92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不能禁止」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93規定:「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91Ⅰ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可知(C)之論述「無須另記明其事由於筆錄」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95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7/2024 3:39:39 PM的回覆:
30、下列何者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B)最高法院大法庭

(C)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

(D)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51Ⅰ規定:「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24 5:50:24 PM的回覆:
29、有學者主張,民法第194條對於慰撫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讓與,並未有明文規定,此時應該基於法律上相同的理由,填補法律漏洞。此時該學者所主張的漏洞填補方法,應是下列何種方法?

(A)反面推論

(B)目的性擴張

(C)目的性限縮

(D)類推適用

【題目解答】(D)

(一)學者所主張法律漏洞之方法,計有「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及「創制性補充」四種,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民法第194條對於慰撫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讓與,並未有明文規定,此時應該基於法律上相同的理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填補法律漏洞,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24 5:51:51 PM的回覆:
30、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B)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18歲以上

(C)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D)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073-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可知(A)之論述「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應得收養,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073Ⅰ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可知(B)之論述「18歲以上」係屬錯誤。

(三)民法§1079Ⅰ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可知(C)之論述「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係屬錯誤。

(四)民法§1076-1Ⅰ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可知未經母親同意,將子女出養,收養應屬無效,(D)之論述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