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024 4:54:56 PM
發表內容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案由】

聲請人為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合併觀察,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二、上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均屬無違。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50658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