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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四等司法特考行政法概要選擇題-法警、執行員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2024 2:15:45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非屬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

(A)人民之權利、義務

(B)獨立機關之組織

(C)其他重要事項

(D)對人民僅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題目解答】(D)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釋字第443號理由書第1段)可知(A)(B)(C)之論述均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而(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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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4 6:18:44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公私協力原則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可知(A)之論述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原理原則。

(二)行政程序法§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可知(B)之論述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原理原則。


(三)行政程序法§8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可知(C)之論述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原理原則。

(四)(D)之論述「公私協力原則」則非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原理原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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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4 3:29:51 PM的回覆:
03、關於依法行政與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法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係指主管機關僅能在「停工或停業」中擇一處罰,並無不予處罰的權限

(B)法條中使用「得」字者,均可解為裁量之規定

(C)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罰鍰處分,違反最高科處5倍之罰鍰時,僅可由行政法院撤銷之

(D)受理訴願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為裁量處分之當否,無權進行審查

【題目解答】(A)

(一)按法律之規定,於其構成要件實現時,僅賦予單一之法律效果,行政機關須依規定為之,否則即為違法者,係「羈束行政」;反之,法律之規定,於其構成要件實現時,容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是否依規定而為之(決策與否),或得就所賦予之「多數法律效果」選擇其一而為之者,則為「裁量行政」。另法條中使用「得」字者,固然常屬裁量之規定,但並非謂凡有「得」字,即屬裁量授權,若「得」字用於賦予行政機關以某種權限,與裁量無關,故應從法條之涵義或各該法律之立法意旨加以推求。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均可解為裁量之規定」則屬錯誤。

(二)基於權力分立原理,司法機關只作法的監督,故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以免過度介入行政權之行使。反之,受理訴願機關除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外,亦可審查其適當與否,即所謂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不限於手段、方法之選擇裁量,尚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方針、經濟效益、資源分配之優先順序以及公眾對政府機關或決策人員之觀瞻等全面性之考量。可知(C)之論述「僅可由行政法院撤銷之」及(D)之論述「無權進行審查」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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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4 4:41:24 PM的回覆:
0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民營事業員工總數達法定人數以上,而未進用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達法定人數時,應定期向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此差額補助費之性質為何?

(A)罰鍰

(B)規費

(C)稅捐

(D)代金

【題目解答】(D)

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單位,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差額補助費非罰則,屬代金性質【釋字第719號、第810號解釋參照】)
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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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6/2024 2:39:27 PM的回覆:
05、下列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中何者屬「特別法律關係」之典型類型?

(A)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B)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C)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D)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題目解答】(B)

(一)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之權力,而另一方面相對人卻負有服從義務者。其相對人主要有四,「公務員」、「學生」、「軍人」及「受刑人」。

(二)「特別權力關係」於我國遭一系列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84號、釋字784號、釋字684號...)已遭揚棄,如今認為公務員等與國家或行政主體彼此間之法律關係仍應受到法律規範,而屬於「法律關係」。不過此種法律關係與一般人民稍有不同,故稱之為「特別法律關係」。

(三)綜上所述(B)之論述「)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應屬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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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4 6:15:56 PM的回覆:
0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規則

(B)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條例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應以自治規則訂定之

(D)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題目解答】(D)

(一)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可知(A)之論述「稱自治規則」及(B)之論述「稱自治條例」均屬錯誤。

(二)地方制度法§28ゞ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可知(C)之論述「應以自治規則訂定之」錯誤。

(三)地方制度法§29Ⅱ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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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4 7:12:57 PM的回覆:
07、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級機關之名稱使用「部」

(B)二級機關之名稱使用「委員會」

(C)三級機關之名稱使用「分局」

(D)四級機關之名稱使用「署」

【題目解答】(B)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6Ⅰ規定:「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可知(A)(C)(D)之論述均屬錯誤,(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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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9/2024 7:10:06 PM的回覆:
08、關於地方制度法中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B)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C)核定是指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有權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D)備查是指下級政府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但無法自行完成法定效力,而應送上級政府審查

【題目解答】(C)

(一)地方制度法§2ゞ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地方制度法§2ゝ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地方制度法§2々規定:「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地方制度法§2ぁ規定:「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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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4 2:52:39 PM的回覆:
09、有關職務協助、委任與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無隸屬關係;權限委任則有隸屬關係

(B)職務協助無公告要求;委任與委託則應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

(C)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可以拒絕;權限委任原則上不可拒絕

(D)職務協助所需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權限委託由受委託機關負擔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5Ⅰ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15Ⅱ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19Ⅱ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5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僅要求職務協助原則應以書面為之,並無公告之要求,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9Ⅴ規定:「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因二者無隸屬關係,故可以拒絕;權限委任因上命下從之隸屬關係,原則上不可拒絕,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9Ⅶ規定:「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亦僅規定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事項所需費用,原則上應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對於機關相互間之委任或委託,均未規定是否由委任或委託機關負擔費用。就其立法過程加以探討,後者所以未加以規定,係基於機關間之委任,依現行實務,並非均由委任機關負擔費用;而機關間之委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
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已就經費問題有所明定,可知(D)之論述「由受委託機關負擔」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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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4 3:52:07 PM的回覆:
10、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由何機關管轄?

(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C)由共同上級機關管轄

(D)由行政院管轄

【題目解答】(A)

行政程序法§13Ⅰ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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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2024 4:25:19 PM的回覆:
11、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審酌之事項?

(A)行為人之品行

(B)行為人之學經歷

(C)行為所生之損害

(D)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題目解答】(B)

公務員懲戒法§10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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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3/2024 2:06:06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A)停職

(B)免除職務

(C)休職

(D)撤職

【題目解答】(A)

公務員懲戒法§9Ⅰ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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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4/2024 10:30:37 PM的回覆:
13、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停職為懲戒處分之一種

(B)停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不得執行職務

(C)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D)復職令送達停職人員後,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

【題目解答】(C)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9Ⅰ規定以觀,停職非屬該法規所定之懲戒處分,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9-1Ⅱ規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可知(B)之論述錯誤。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10Ⅰ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公務人員保障法§11Ⅱ規定:「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11Ⅲ規定:「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可知(D)之論述「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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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5/2024 6:47:41 PM的回覆:
14、下列何者應隨政黨輪替同進退?

(A)司法院大法官

(B)監察院審計長

(C)考試院考試委員

(D)經濟部部長

【題目解答】(D)

(一)憲法增修條文§5Ⅱ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可知(A)非選項。

(二)憲法§104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可知(B)非選項。

(三)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可知(C)非選項。

(四)為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更迭時,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應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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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6/2024 11:00:14 PM的回覆:
15、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A)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B)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C)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D)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題目解答】(D)

公務人員考績法§6Ⅲ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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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7/2024 10:24:05 PM的回覆:
16、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長官所為任何命令,只要違反法律規定,一律不須遵守

(B)為澄清吏治,現行法要求所有公務人員皆須申報其財產

(C)公務員必須專心其職務,完全不得兼職

(D)公務員無論何等職位,皆有利益衝突之迴避義務

【題目解答】(D)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17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可知(A)之論述「只要違反法律規定,一律不須遵守」係屬錯誤。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Ⅰ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可知限於特定公務人員方有申報財產之義務,(B)之論述「所有公務人員皆須申報其財產」係屬錯誤。

(三)公務員服務法§15Ⅰ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15Ⅱ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完全不得兼職」係屬錯誤。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2Ⅱ規定:「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可知有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之公務員範圍甚廣,(D)之論述「公務員無論何等職位,皆有利益衝突之迴避義務」為本題正確選項,惟似乎與法條適用特定範圍之公務員有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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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4 7:01:33 PM的回覆:
17、有關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營造物之利用,是否為公法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

(B)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

(C)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

(D)公營造物用物之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題目解答】(C)

(一)究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應先就營造物之設置法規(營造物規章)判斷,如其賦與營造物強制性之權力,並以實現行政任務為目的者,其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即為公法性質。屬性不明時則須就利用規則加以判斷。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例如公立學校),除以實現行政任務為目的而與使用者構成公法關係外(學校與學生),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例如租借體育館給民間團體,即屬民法之租賃關係,可知(B)(D)之論述均正確,(C)之論述「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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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4 2:46:54 PM的回覆:
18、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下達後對人民生效

(B)可於送達首長後,逕行刊載於新聞紙

(C)目的在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D)於對外發布後,始生對外之效力

【題目解答】(C)

(一)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對人民不具有直接之拘束力。可知(A)(D)之論述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60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1項)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解釋性行政規則及裁量基準性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第2項)」可知(B)之論述「逕行刊載於新聞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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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4 4:32:43 PM的回覆:

19、關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自行訂定法規命令

(B)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C)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有重大公益之需求外,毋庸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D)法規命令具有間接對外之法律效力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得依職權」及(D)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行政程序法§152Ⅰ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可知(B)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54Ⅰ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可知(C)之論述「除有重大公益之需求外,毋庸於政府公報」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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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1/2024 3:28:23 PM的回覆:
20、甲為申請低收入戶之補助,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詢問應檢附之資料,主管機關函覆甲申請應檢附之資料。該函覆之法律性質為何?
(A)法規命令

(B)觀念通知

(C)行政處分

(D)公法契約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92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題事實主管機關之函覆,並無核准或否准之對外法律效果,僅屬對一定事實(申請應檢附之資料)之告知,故(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非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主管機關之函覆,顯非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35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本題事實主管機關顯無意與甲締結契約之意,(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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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2024 5:04:59 PM的回覆:
21、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A)土地徵收處分

(B)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C)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D)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題目解答】(A)或(B)或(A)(B)均給分

(一)土地徵收處分乃針對土地所有人之行政處分,可知(A)之論述不是一般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將行道樹予以移除應屬事實行為,可知(B)之論述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禁止停車標線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之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禁制標線之規範客體雖是特定之道路(公物),然其並未對道路之性質設定或變更,仍是以人之行為為直接規範對象,亦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所稱「公物之一般使用」,係指直接以公物作為利用對象,非可等同論之。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對人之一般處分」,仍須針對「具體事件」為規範,僅在規範對象(人)從寬認定。在此,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定字第622號裁定)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行政程序法§92Ⅱ前段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針對「特定場所非法集會遊行之群眾」則屬§92Ⅱ規定之「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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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4 9:17:48 PM的回覆:

22、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附負擔之附款被撤銷,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B)行政處分之附款無效,行政處分不當然無效

(C)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之附款,該條件具執行力

(D)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其附款隨之失效

【題目解答】(C)

(一)就附款與主行政處分之關係而言,負擔係獨立於主受益處分之外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履行並不影響主行政處分之效力。   故相對人不履行負擔時,仍得行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且得單獨對負擔提起行政爭訟。期限和條件則非屬義務之課與,而是對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所規制,非可作為行政爭訟之客體。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稱條件者,係指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及解除條件(效力之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可知條件為行政處分之一部,為其效力要件,條件無法與行政處分分離,可知(C)之論述「該條件具執行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乃處分機關針對某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補充或限制之約款,其目的在於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予以補充或限制,故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其附款隨之失效,乃屬當然,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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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4/2024 1:47:21 PM的回覆:
23、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租金補貼,經核定發放補貼後,發現其租賃契約係偽造,該機關撤銷核發補貼之行政處分時,依法應如何請求返還該租金補貼?

(A)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B)依行政執行法逕予強制執行

(C)另行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D)向行政法院聲請調解

【題目解答】(C)

行政程序法§127Ⅰ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127Ⅲ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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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4 2:18:12 PM的回覆:
2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B)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43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42ヾゝ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可知(B)(C)之論述均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41Ⅰ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可知(D)之論述「其效力仍屬有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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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4 11:09:17 PM的回覆:
25、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行政契約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

(C)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D)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135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140Ⅱ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142ヾ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依上述條文可知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設定之以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可知(A)(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92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137Ⅰ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係屬正確。

(三)按行政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原則上享有選擇其行為形式之自由,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惟在行政行為中,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係處於競爭關係,亦即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契約上權利之手段之餘地,此乃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201   號判決)可知基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不可併用之原則,(B)之論述「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   移送行政執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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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8/2024 6:00:13 PM的回覆:
26、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世界各國不同之疾病傳染狀況,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該建議等級之性質為何?

(A)行政事實行為

(B)行政規則

(C)一般處分

(D)法規命令

【題目解答】(A)

外交部發布之旅遊警示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該「警示」及「建議等級」,均係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參考資訊,屬參考性質之建議,並無強制拘束力,並無對外法律效果,核其性質係屬「事實行為」,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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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9/2024 10:14:22 PM的回覆:
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B)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C)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165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66Ⅰ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66Ⅱ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可知(C)之論述「仍得繼續為之....」係屬錯誤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程序法§167Ⅰ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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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0/2024 11:07:17 PM的回覆:
28、關於行政罰之管轄競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個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數額最高之機關管轄

(C)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法定罰鍰相同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D)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受沒入之處罰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罰法§31Ⅰ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罰法§31Ⅱ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行政罰法§31Ⅲ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可知(D)之論述「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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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4 2:28:07 PM的回覆:
2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A)勒令違規營業之商店歇業

(B)公布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之食品業者商號名稱

(C)對違規之汽車駕駛人予以記點

(D)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拘提及管收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罰法§2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二)行政執行法§17Ⅲ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17Ⅵ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可知(D)之論述係屬行政執行手段而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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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024 4:43:46 PM的回覆:
30、甲竊取乙客運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後,甲即非法銷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並予以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B)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C)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D)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罰法§36Ⅰ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加儲油設施係屬「可為證據之物」可知(A)之論述「不得扣留」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罰法§21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22Ⅰ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可知(C)之論述「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及(D)之論述「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均屬錯誤,蓋乙有過失一般係指抽象輕過失,而非重大過失,而且乙之加儲油設施,並無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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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2024 1:01:59 PM的回覆:
31、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對人施以羈押

(B)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C)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D)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題目解答】(D)

(一)行政執行法§36Ⅱ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而(A)之論述「羈押」為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並無法之適用。

(二)行政執行法§17Ⅷ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可知「管收」始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管束」則否,(B)之論述「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係屬錯誤。

(三)行政執行法§36Ⅱ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行政罰法§1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沒入危險物」係屬錯誤,因其屬行政罰,而非即時強制之方法。

(四)行政執行法§36Ⅱ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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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4 4:04:20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A)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B)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C)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D)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題目解答】(D)

行政執行法§24規定:「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可知(A)(B)(C)均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D)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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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5/2024 7:03:20 PM的回覆:
33、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B)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D)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解答】(D)

(一)行政執行法§27Ⅰ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28Ⅰ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執行法§30Ⅰ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31Ⅰ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可知(B)(C)之論述均正確。

(三)有關處怠金之處分,係屬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其救濟方法為聲明異議,可知(D)之論述「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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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6/2024 3:31:28 PM的回覆:
34、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B)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C)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D)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題目解答】(C)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3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可知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7規定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不限於「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A)之論述錯誤。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20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可知(B)之論述「不得提起行政救濟」係屬錯誤。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7Ⅰ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可知(C)之論述「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政府資訊公開法§18Ⅰゞ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可知(D)之論述「應不公開或提供」係屬錯誤,蓋原則上應不公開,例外亦得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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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24 3:02:41 PM的回覆:
3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A)陳述意見

(B)參與聽證

(C)閱覽卷宗

(D)選定鑑定人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39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102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A)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二)行政程序法§55Ⅰ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可知(B)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三)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可知(C)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四)行政程序法§41Ⅰ規定:「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可知(D)之論述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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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4 9:49:29 PM的回覆:
3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B)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C)其四親等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D)其前配偶為事件當事人

【題目解答】(C)

行政程序法§32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可知(A)(B)(D)均應自行迴避之,(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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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9/2024 5:11:08 PM的回覆:
37、某行政處分記載:「如有不服該處分,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提起訴願」,關於該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下列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處分機關發現有誤,通知更正後,其相對人之訴願期間自該通知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

(B)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信賴該記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之第50日始提起訴願,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C)行政處分既已記載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為20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

(D)處分機關未更正,致相對人未能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若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訴願,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98Ⅰ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98Ⅱ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訴願法§14Ⅰ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知(C)之論述「救濟期間為20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98Ⅲ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可知(B)之論述「第50日」及(D)之論述「送達後1年內提起訴願」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處分機關如更正依§98Ⅰ規定處理,處分機關如未更正則依§98Ⅲ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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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4 1:20:52 PM的回覆:
38、當事人就同一事件曾提起訴願經撤回後,又再次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A)命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

(B)不受理之決定

(C)無理由之決定

(D)轉送行政法院

【題目解答】(B)

(一)訴願法§60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二)訴願法§77ぃ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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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1/2024 3:13:28 PM的回覆:
3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位處於臺北市之私立大學對大學生甲施以退學處分,甲不服,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教育部

(B)臺北市政府

(C)行政院

(D)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題目解答】(A)

(一)訴願法§10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二)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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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2024 2:40:08 PM的回覆:
40、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B)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C)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題目解答】(C)

(一)訴願法§79Ⅲ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可知(A)之論述「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及(B)之論述「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均屬錯誤。

(二)訴願法§81Ⅰ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訴願法§83Ⅰ規定:「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可知(D)之論述「應駁回」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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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3/2024 11:00:53 PM的回覆:
41、訴願決定機關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訴願決定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法就此指示訴願決定機關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

(B)為求慎重應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不得寄存於郵務機構

(C)自寄存完成時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D)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2個月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47Ⅱ規定:「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47Ⅲ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係屬錯誤。

(二)行政訴訟法§73Ⅰ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73Ⅱ規定:「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可知(B)之論述「不得寄存於郵務機構」係屬錯誤。

(三)行政訴訟法§73Ⅲ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係屬錯誤。

(四)行政訴訟法§73Ⅳ規定:「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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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4/2024 11:17:33 PM的回覆:
42、關於行政訴訟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B)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原則上得依受處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D)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

【題目解答】(A)

(一)行政訴訟法§119規定:「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可知(A)之論述「不得為抗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訴訟法§116Ⅲ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訴訟法§116Ⅰ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訴訟法§116Ⅴ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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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5/2024 10:23:22 PM的回覆:
43、下列何者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A)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B)學生不服私立高中對其所為記大過處分而涉訟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8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

【題目解答】(A)

行政訴訟法§229Ⅱ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記大過處分」、(C)之論述「58萬元罰鍰處分」及(D)之論述「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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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7/2024 10:44:20 PM的回覆:
44、依實務見解,消防機關因撲滅火災導致附近民宅受損而予以補償,若受損屋主認為補償金過少時,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A)確認訴訟

(B)國家賠償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解答】(C)

(一)行政執行法§41Ⅰ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41Ⅲ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依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時,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應負有補償義務。又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已明定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有補償所有權人之義務,反面而言,即是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有補償請求權,如此解釋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理由指明:「國家如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亦是此意。是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其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授益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授益處分,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起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   裁定參照)可知「認為補償金過少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C)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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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8/2024 7:33:22 PM的回覆:
4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民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該署否准時,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A)行政法院

(B)民事法院

(C)懲戒法院

(D)憲法法庭

【題目解答】(A)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772號)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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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024 4:55:54 PM的回覆:
46、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B)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C)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D)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題目解答】(C)

(一)行政訴訟法§237-18Ⅰ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C)之論述「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訴訟法§237-19規定:「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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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1/2024 10:01:19 PM的回覆:
4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國家給予受無罪判決確定而受羈押之受害人金錢補償,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生活扶助

(B)特別犧牲

(C)社會救助

(D)刑事司法補助

【題目解答】(B)

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者,應由國家依法律予以補償,已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第六五二號解釋參照)。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身體之自由,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基本人權,尤其應受特別保護,亦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八號解釋參照)。是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有特別情形致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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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2024 11:00:01 PM的回覆:
48、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A)公立學校教師

(B)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C)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D)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題目解答】(C)

(一)國家賠償法§2Ⅱ前段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就「公務員」作有立法解釋,即在§2Ⅰ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為確保人民之權益,此之公務員採最廣義解釋,(A)(B)(C)之論述均屬依法從事於公務,故為此之公務員。而(D)之論述「於上班途中」尚非從事於公務,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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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3/2024 3:22:07 PM的回覆:
49、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C)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D)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題目解答】(B)

(一)國家賠償法§2Ⅱ前段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就「公務員」作有立法解釋,即在§2Ⅰ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故為確保人民之權益,此之公務員採最廣義解釋,可知(A)之論述「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錯誤。另外須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始生國家賠償責任,可知(D)之論述「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錯誤。

(二)國家賠償法§4Ⅰ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如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如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或處理行政業務相關之物品,自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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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4/2024 5:16:03 PM的回覆:
50、管理機關於開放水域,已就使用該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使用自然公物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無論係使用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國家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者,僅限於開放山域,不包括開放水域

【題目解答】(B)

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C)(D)之論述均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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