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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五等司法特考-法院組織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1/2024 4:15:30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管轄之事件或案件?

(A)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民事、刑事之第一審訴訟案件

(B)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C)行政訴訟事件

(D)強制執行事件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9規定:「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可知(A)(B)(D)之論述均屬之。

(二)行政法院組織法§1規定:「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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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1/2024 4:16:41 PM的回覆:
02、下列那一個機關,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

(A)最高法院

(B)懲戒法院

(C)司法院

(D)憲法法庭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1規定:「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懲戒法院組織法§1規定:「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司法院組織法§1規定:「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司法院組織法§3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可知(C)(D)之論述之論述均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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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4 6:53:19 PM的回覆:
0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最高法院定之

(B)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高等法院則置法官、試署法官

(C)地方法院管轄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包括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案件

(D)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不論員額及事務繁簡,均應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7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可知(A)之「最高法院」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12Ⅰ規定:「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34Ⅰ規定:「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32規定:「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可知(C)之論述「地方法院管轄」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14-1Ⅰ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可知(D)之論述「均應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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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4 6:55:05 PM的回覆:
04、關於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有無審判權是以案件起訴時為準

(B)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C)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認為繫屬法院無審判權者,得向有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D)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而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者,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7-2Ⅰ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此稱「審判恆定」原則,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7-2Ⅲ規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可知「未經確定」,其他法院尚無受認定之羈束,(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7-2Ⅱ規定:「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3Ⅴ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可知(D)之論述「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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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0/2024 10:58:43 PM的回覆:
05、下列何者不屬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A)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B)非常上訴案件

(C)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D)對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之案件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48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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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0/2024 10:59:28 PM的回覆:
06、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33條附表)之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共分幾類?

(A)4類

(B)5類

(C)6類

(D)7類

【題目解答】(B)

依法院組織法§33之附表所示:高等法院類別依其員額共分5類,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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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4 4:29:44 PM的回覆:
07、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1人獨任或法官3人合議行之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C)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D)地方法院審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3Ⅱ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3Ⅲ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455-1Ⅰ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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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4 4:31:08 PM的回覆:
08、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有關法院之用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有必要時,得使用方言

(B)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使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當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

(D)證人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97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99規定:「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98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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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4 10:20:11 PM的回覆:
09、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聘用助理,承法官之命所辦理事項之範圍?

(A)案件程序之審查

(B)法律問題之分析

(C)資料之蒐集

(D)裁判書之撰寫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12Ⅱ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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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4 10:22:19 PM的回覆:
1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如庭長請假時,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或庭長請假時所指定之代理人充任審判長

(B)最高法院院長係簡任

(C)法官審判訴訟案件或處理非訟事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者,其審判或處理仍屬有效

(D)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均得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A)之論述「庭長請假時所指定之代理人充任審判長」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50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可知(B)之論述「簡任」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5Ⅰ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51-1規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可知(D)之論述「高等法院」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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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6/2024 6:27:35 PM的回覆:
11、下列有關法院組織法所定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人事室不屬書記處

(B)地方法院研究考核科屬於書記處

(C)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屬於書記處

(D)地方法院提存所屬於書記處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24Ⅰ規定:「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可知人事室與書記處不相隸屬,(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可知(B)之論述「研究考核科屬於書記處」及(C)之論述「訴訟輔導科屬於書記處」均屬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20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可知提存所與書記處不相隸屬,(D)之論述「提存所屬於書記處」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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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6/2024 6:29:32 PM的回覆:
12、下列有關最高檢察署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4年,得連任1次

(B)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C)檢察總長應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D)檢察總長行政監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66Ⅰ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66Ⅱ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可知(A)之論述「得連任1次」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66Ⅴ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66Ⅲ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可知(C)之論述「應至立法院列席備詢」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111規定:「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可知(D)之論述「行政監督高等檢察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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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4 7:15:08 PM的回覆:
13、有關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臺灣高等法院定之

(B)由最高法院定之

(C)由司法院定之

(D)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題目解答】(C)

依法院組織法§11Ⅱ規定:「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可知(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24 7:16:30 PM的回覆:
14、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下列何項職務之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A)法官助理

(B)公證人

(C)觀護人

(D)書記官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12Ⅲ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無類似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之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25 4:26:26 PM的回覆:
15、下列有關最高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法院無通譯之設置

(B)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C)最高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D)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1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務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53Ⅰ規定:「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可知(A)之論述「無通譯之設置」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52Ⅰ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7Ⅰ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法院組織法§37Ⅰ規定:「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而公設辯護人條例§1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3規定:「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被告因無資力,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可知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有設置,而最高法院並未設置公設辯護人,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56規定:「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可知(D)之論述「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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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2025 4:27:25 PM的回覆:
16、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旁聽人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A)禁止其進入法庭

(B)暫時將其收容至開庭結束

(C)命其具保

(D)限制其住居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91Ⅰ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25 11:13:41 PM的回覆:
17、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之法定職權?

(A)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

(B)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或證人

(C)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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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6/2025 11:15:30 PM的回覆:
18、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強制處分庭、專業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應設強制處分庭、專業法庭

(B)高等法院應設強制處分庭、專業法庭

(C)地方法院承辦強制處分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D)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屬強制處分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14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14-1Ⅰ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可知(A)之論述「應設」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36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可知(B)之論述「應設」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14-1Ⅱ規定:「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八章之一   §93-2至§93-6),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乃屬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性質屬於強制處分,可知(D)之論述「不屬強制處分」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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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11:40:54 PM的回覆:
19、下列有關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11人行之,其中10人分別由票選產生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擔任

(B)由票選產生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1人

(C)票選產生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3年

(D)票選產生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其中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51-6Ⅰ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51-6Ⅱ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可知(A)之論述「10人分別由票選產生.....」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51-6Ⅲ規定:「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其中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51-7Ⅰ規定:「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可知(C)之論述「3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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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11:42:18 PM的回覆:
20、下列何者不屬法院組織法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之職稱?

(A)法官助理

(B)公設辯護人

(C)司法事務官

(D)執達員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34Ⅲ規定:「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37Ⅰ規定:「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33Ⅰ依附表之規定規定:「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技士若干人」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17-1Ⅰ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可知(C)之論述僅地方法院設置,高等法院無此編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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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4:44:27 PM的回覆:
21、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下列何人並無指揮監督權?

(A)檢察總長

(B)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C)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

(D)法務部部長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63Ⅰ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63Ⅱ規定:「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可知(A)(B)(C)之論述均有指揮監督權。而(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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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4:45:31 PM的回覆:
22、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公開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A)裁判之宣示,得公開法庭行之

(B)訴訟之辯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時,受命法官得決定不予公開

(C)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D)法庭不公開時,一律禁止旁聽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86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87Ⅰ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87Ⅱ規定:「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一律禁止旁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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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0/2025 5:59:07 PM的回覆:
23、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規定,下列何人並非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A)檢察官

(B)辯護人

(C)參審員

(D)書記官

【題目解答】(B)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8規定:「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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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0/2025 6:01:02 PM的回覆:
24、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B)非訟事件

(C)督促程序事件

(D)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管收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7-2Ⅰ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可知(B)(C)均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二)法院組織法§17-2Ⅱ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可知(A)之論述亦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三)強制行法§22Ⅰ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強制行法§22-1Ⅰ規定:「管收,應用管收票。」強制行法§22-1Ⅱ規定:「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可知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採「法官保留原則」,(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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