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1年五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2024 2:34:33 PM
發表內容
01、甲起訴主張其與乙(住所地為A地)、丙(住所地為B地),三人在C地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丙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且自交付借款之日起6個月內,應至D地(甲之住所地)如數返還借款予甲,甲於簽約時一併如數交付借款予乙,惟乙屆期仍不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及丙連帶返還借款100萬元。有關本件訴訟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因乙及丙住所地依序為A地及B地,各該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 A地及B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B)本件訴訟因乙為主債務人,乙住所地A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C)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簽立地點為C地,C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D)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約定以甲住所地為清償地,D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20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文規定乃是共同被告之數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其立法意旨乃犧牲部分被告應訴便利,以防止裁判矛盾。

(二)民事訴訟法§12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20但書乃考量如有一共同法院可資管轄,則足防止裁判矛盾,便不應犧牲部份被告應訴便利,本題共同管轄法院為D地(甲之住所地),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24 2:35:55 PM的回覆:
02、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B)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

(C)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D)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擬制管轄,不適用在兩造有排他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

【題目解答】(A)

(一)合意管轄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及倂存的合意管轄,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僅其中一法院有管轄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專屬管轄法院須法律明文規定「專屬」二字,非當事人合意即得創設,可知(B)之論述「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可知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僅限一審法院,(C)之論述「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係屬錯誤。

(四)第25條之擬制管轄(應訴管轄),亦得適用於兩造有排他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可知(D)之論述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24 2:41:06 PM的回覆:
03、下列何者,不得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A)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者

(B)無訴訟能力人之親屬

(C)無訴訟能力人之利害關係人

(D)檢察官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1Ⅰ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可知(A)之論述有聲請權。

(二)民事訴訟法§51Ⅱ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可知(B)(C)之論述有聲請權,而(D)無聲請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24 2:42:09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A)甲獨資商號,因販賣傳統生活用品雜貨而涉訟

(B)胎兒甲,因繼承權受侵害,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

(C)甲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

(D)甲法人,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涉訟

【題目解答】(A)

(一)合夥商號實務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則否,(A)為本題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0Ⅱ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可知(B)之論述有當事人能力。

(三)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實務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法人有權利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可知(D)之論述有當事人能力。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24 6:37:22 PM的回覆:
05、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A)聲明證據

(B)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C)為甲提起上訴

(D)聲請假扣押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70Ⅰ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70Ⅱ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提起上訴」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24 6:37:56 PM的回覆:
06、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B)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不得抗告

(C)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D)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97規定:「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可知(A)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100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可知(B)之論述「不得抗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99Ⅱ規定:「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101規定:「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24 2:31:56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為關於訴訟標的之闡明?

(A)審判長向被告闡明,詢問其是否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B)審判長向原告闡明應提出證據

(C)闡明原告表明請求所依據之理由

(D)被告為抵銷抗辯,審判長不確定被告是否有提起反訴之意思,闡明使被告表明

【題目解答】(D)

(一)(A)之論述「是否提出同時履行抗辯」、(B)之論述「應提出證據」及(C)之論述「請求所依據之理由」均屬攻擊防禦方法之闡明,非訴訟標的之闡明。

(二)抵銷抗辯乃主張另一債權之行使,就抵銷債權之餘額(原告主張100萬,被告主張250萬債權抵銷,所餘150萬元)可能有提起反訴之意思,闡明使被告表明,係屬關於訴訟標的之闡明,(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24 2:33:32 PM的回覆:
08、關於對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C)當事人委任2位以上之訴訟代理人者,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D)對於未滿16歲且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132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可知(A)之論述「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及(C)之論述「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均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127Ⅰ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24 6:08:24 PM的回覆:
09、關於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B)當事人工作地點不在受訴法院所在地者,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之法院送達之

(C)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而其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關於在途期間之扣除,應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算之

(D)不變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161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62Ⅰ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及(C)之論述「應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算之」均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163Ⅰ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24 6:10:15 PM的回覆:
10、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死亡者,訴訟主體消滅,訴訟繫屬消滅,無訴訟停止與續行之問題

(B)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案件,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無法與訴訟代理人商討案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變期間亦隨之停止進行

(D)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168Ⅰ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170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173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可知(B)之論述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189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190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24 5:50:38 PM的回覆:
11、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C)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D)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380Ⅱ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可知(B)之論述正確,(C)之論述「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係屬錯誤,蓋因法律無此撤銷訴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即生終結訴訟之效力,可知(D)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24 5:51:28 PM的回覆:
12、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A)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B)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C)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D)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10日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262Ⅳ規定:「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24 10:49:07 PM的回覆:
1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A)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

(B)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A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A屋確為乙所有之事實

(C)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D)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題目解答】(B)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應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及「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故給付之訴(本題(A)之論述)、形成之訴(本題(C)之論述)及積極確認之訴(本題(D)之論述)均由原告甲負舉證責任,而消極確認之訴(本題(B)之論述)則由被告乙負舉證責任,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24 10:50:50 PM的回覆:
14、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A)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B)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C)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D)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386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24 10:39:12 PM的回覆:
15、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B)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C)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D)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2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22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可知(A)之論述錯誤,(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20-1Ⅰ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可知(C)(D)之論述均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24 10:40:21 PM的回覆:
16、適用下列何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A)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清償借款事件

(B)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給付貨款事件

(C)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給付票款事件

(D)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題目解答】(C)

(一)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第三審為權利上訴制,無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可知(A)(D)均非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36-30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B)非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3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24 10:13:13 PM的回覆:
17、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B)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C)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D)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36-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36-11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36-14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24 10:14:14 PM的回覆:
18、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466-1Ⅰ本文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74Ⅱ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僅於上訴第三審程序有其適用,其他程序並無準用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可知(A)(B)(D)之論述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24 6:03:31 PM的回覆:
19、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A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ゝ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B)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抗告

(C)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D)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再為抗告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77-1Ⅳ規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可知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雖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仍得抗告之,(A)之論述「不得抗告」係屬錯誤。

(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釋字192)可知(B)之論述「應得抗告」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86Ⅱ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可知(D)之論述「以不合法為由,駁回....   甲不得再為抗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86Ⅳ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可知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可知(C)之論述「抗告法院駁回(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則應屬正確,亦為本題正確選項。如(C)之論述真意為「抗告法院駁回(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則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24 6:04:57 PM的回覆:
20、關於再審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不變期間

(B)為通常法定期間

(C)為裁定期間

(D)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題目解答】(A)

(一)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在法律上均有明示,例如上訴、抗告期間及再審期間,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則屬錯誤。

(二)非不變期間之法定期間,即通常之法定期間。例如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聲請或裁定訴訟費用之期間、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或旅費之期間等(§164Ⅰ、§323Ⅱ)。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酌量情形定之(§160Ⅰ)者,稱為裁定期間,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關於其所為之行為,亦得酌定期間(§167Ⅰ)。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24 10:48:34 PM的回覆:
21、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B)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C)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D)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24 10:49:39 PM的回覆:
22、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D)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A)之論述「應訊問債務人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09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可知   (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24 9:26:37 PM的回覆:
23、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3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題目解答】(A)(一)民事訴訟法§545本文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49Ⅰ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可知(B)之論述「依職權」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49Ⅲ規定:「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可知(C)之論述「得於3個月內聲請」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551Ⅰ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可知(D)之論述「提起上訴」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24 9:28:15 PM的回覆:
24、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A,惟就A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A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B)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C)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題目解答】(B)

(一)家事事件法§65Ⅰ規定:「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二)家事事件法§65Ⅱ規定:「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24 10:56:57 PM的回覆:
25、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C)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D)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題目解答】(B)

(一)家事事件法§30Ⅰ本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30Ⅱ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家事事件法§30Ⅲ規定:「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雖法院負職權通知義務,惟調解成立即生離婚之效力,可知(B)之論述「不生」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家事事件法§29Ⅰ規定:「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家事事件法§26Ⅱ規定:「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可知(D)之論述正確。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