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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值得參考的民事裁判--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13 號判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6/2024 6:54:20 PM
發表內容
【基於公平,「與有過失」法院應職權斟酌,而非有待當事人主張!】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13   號   民事判決(值得參考裁判)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觀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自明。上開過失相抵之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之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法律原則,縱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倘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兩造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之事實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仍得於賦與兩造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後,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尚不能置之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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