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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地方特考行政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6/2024 7:02:09 PM
發表內容
01、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缺乏事務權限為無效

(B)違反土地專屬管轄為無效

(C)缺乏事務權限得撤銷

(D)具有事務權限為有效

【題目解答】(A)

(一)事物(務)管轄係指按事物(務)之類別,劃分管轄權之歸屬,諸如內政、外交、環保等均為事物之分類;土地管轄係指以區域之劃分確定同一行政主體內有相同事務管轄權之不同行政機關間彼此之管轄權範圍,其目的在於顧及地方之特殊性及確保行政之親民性。

(二)空氣汙染防制法§2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1Ⅰ規定:「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三)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17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以罰鍰:」可知裁處罰鍰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例如台北市環保局)或縣(巿)政府(例如彰化市環保局),而非衛生局。

(四)行政程序法§116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可知(A)之論述「缺乏事務權限為無效」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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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5/2024 6:31:58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A)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B)效能原則

(C)平等互惠原則

(D)罪刑法定原則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程序法§9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B)之論述則無明文規定。

(二)(C)應屬涉外法律之法律原則,(D)則屬刑事法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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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5/2024 6:34:48 PM的回覆:
0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A)受刑人對於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逾越必要範圍

(B)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

(C)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訂立租約遭拒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辦理全民健保事項發生履約爭議

【題目解答】(B)

(一)(A)(C)(D)之論述均屬公法上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之權力服從關係。性質上相當於各級政府之主管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發生私法上各該法律關係(釋字第540號)可知(B)之論述「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如生爭議應由民事法院審理,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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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6/2024 5:18:40 PM的回覆:
04、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B)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題目解答】(A)

(一)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釋字第738號、806號解釋參照),地方自治團體得視限制居民自由權利之類別與程度,以決定法律規範之密度。

(四)地方自治既受我國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有一定之自主權限,為與中央政府共享國家權力行使,並共同協力之主體,且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建立層級體制。(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可知(D)之論述「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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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6/2024 5:20:43 PM的回覆:
05、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A)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

(B)國防部軍備局

(C)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D)行政院主計總處

【題目解答】(A)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目前行政院所設立之任務編組,計有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等14個;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計有行政院治安會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等35個。(A)之論述「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係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設立之任務編組,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C)(D)之論述均屬行政機關,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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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7/2024 10:52:45 PM的回覆:
06、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B)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定管轄權歸屬

(C)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D)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11Ⅰ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稱「管轄法定主義」可知(A)之論述「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3Ⅰ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可知(B)之論述「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9Ⅱ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可知職務協助仍由原管轄機關執行職務,於法定事由下,請求無管轄機關之機關提供協助,(C)之論述「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係屬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5Ⅱ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可知委託乃依法規所為之管轄權變動,(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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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5 3:34:15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B)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D)直轄市議會議長

【題目解答】(B)

(一)公務員服務法§2Ⅰ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A)(C)之論述均非公務員,而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而(B)之論述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務員服務法§2Ⅰ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33條至第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另地制法第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服務法適用之對象。(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號書函)可知(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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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2025 4:42:39 PM的回覆:
08、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6,000元之裁判費

(B)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C)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D)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98-2Ⅰ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98Ⅱ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可知(A)之論述「6,000元之裁判費」正確。

(二)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5規定:「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訴訟法§98-3Ⅰ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訴訟法§98-2Ⅱ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可知(D)之論述「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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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5 9:23:17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B)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D)直轄市議會議長

【題目解答】(B)

(一)公務員服務法§2Ⅰ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A)(C)之論述均非公務員,而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而(B)之論述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務員服務法§2Ⅰ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33條至第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另地制法第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服務法適用之對象。(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號書函)可知(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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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6/2025 11:26:03 PM的回覆:
08、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6,000元之裁判費

(B)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C)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D)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98-2Ⅰ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98Ⅱ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可知(A)之論述「6,000元之裁判費」正確。

(二)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5規定:「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訴訟法§98-3Ⅰ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訴訟法§98-2Ⅱ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可知(D)之論述「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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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7/2025 5:26:16 PM的回覆:

09、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案件現已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所審理

(B)公務員執行職務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僅得依據民法規定處理

(C)依據刑法規定公務員若犯準職務罪時將會加重其刑罰

(D)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於受懲戒之公務員得科以罰款

【題目解答】(B)

(一)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訴訟法§7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可知公務員執行職務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除得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尚可依民法第186條及於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請求賠償,(B)之論述「僅得依據民法規定處理」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134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公務員懲戒法§9Ⅰぃ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七、罰款。」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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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8/2025 5:58:10 PM的回覆:
10、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B)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審查時得通過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

(C)立法院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

(D)立法院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

【題目解答】(C)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Ⅰ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Ⅰ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可知(B)(D)之論述均正確。而(C)之論述「以三讀程序之決議」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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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8/2025 5:59:07 PM的回覆:
11、國立大學為確保學生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以明定系所學生取得學分之條件,下列何者為考試規則之合憲性依據?

(A)平等原則

(B)大學自治

(C)住民自治

(D)誠信原則

【題目解答】(B)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法第一條第一項)。大學作為教育機構並肩負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之任務(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關於大學學生之退學事項未設明文,惟為實現大學教育之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釋字第563號理由書第2段)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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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25 9:50:06 PM的回覆:
12、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D)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判斷標準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係指人民無法從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內容,得知該處分從何而來,例如處分書中未載明處分機關,惟若從行政處分之內容整體觀察或經由解釋,可以辨識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者,仍非無效(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30030453   號)。可知(D)之論述「係指經由形式觀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而(A)(B)(C)之論述均屬正確,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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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0/2025 6:17:41 PM的回覆:
13、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A)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B)A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50萬元回饋金」條款

(C)B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5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題目解答】(C)

(一)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機關對授予相對人利益之行政處分,於該行政處分所規定之情形下,得全部或一部予以廢止,使其效力終止而言。可知(A)之論述即屬之,非本題選項。

(二)稱負擔者,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中,附加於相對人須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為內容之附款。本選項事實(B)之論述「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50萬元回饋金」係屬負擔,非本題選項。

(三)集會遊行法§9Ⅰ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集會遊行法§13Ⅰ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二、目的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可知(C)之論述「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例如台端所申請之信義路中山南路及忠孝西路,信義路及中山南路許可,然忠孝西路台北火車站附近因涉及交通幹道恐有害及社會秩序故不予許可)」應屬申請一部許可,一部不許可,故非「附款」,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期限係指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確定事實之附款。可知(B)之論述即屬之,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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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5 10:39:54 PM的回覆:
14、主管機關A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2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2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題目解答】(B)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6      條分別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符合拆除要件的違章建築,自應作成行政處分,課予違建人拆除之作為義務,於違建人未履行時,逕為強制執行。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   B      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   B      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而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   B      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   B      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   1161   號裁判同此意旨)依上揭實務見解可知補辦通知單係屬確認行政處分,而拆除通知單則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可作為執行名義,(A)(C)(D)錯誤,(B)則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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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11:36:00 PM的回覆:
15、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5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B)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C)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D)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題目解答】(C)

(一)教育部提供公費生獎學金,並要求該公費生於畢業後提供特定服務之契約,核其性質為行政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訴訟法§229Ⅰ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29Ⅱゞ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3-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48Ⅰ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可知甲乙間有「執行約款」方可逕行行政強制執行,甲乙如無約定,僅能提起給付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始可強制執行,(C)之論述「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訴訟法§98Ⅱ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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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5 4:35:45 PM的回覆:
16、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B)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C)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可知行政指導與行政契約屬於不同類型的行政行為,(B)之論述「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係屬錯誤。

(二)行政程序法§4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指導既屬行政行為自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所謂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助、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165)。因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人民亦無因而負有義務,自無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人民拒絕行政指導亦無須以書面為之,可知(A)(C)論述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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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5 6:32:22 PM的回覆:
17、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其罰鍰之金額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C)公立醫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因其屬於公權力主體,主管機關不得裁罰之

(D)被主管機關接管中之保險公司,仍得作為裁罰之對象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罰法§24Ⅰ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罰法§4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罰法§3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可知(C)之論述「公立醫院」亦屬行為人,亦得為裁罰之對象,故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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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3:21:00 PM的回覆:
18、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B)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題目解答】(C)

行政執行法§36Ⅰ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可知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樹木傾倒將危及民眾)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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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6/2025 10:39:18 PM的回覆:
19、甲向建管機關A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A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A申請閱覽卷宗,但遭A拒絕,嗣A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B)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救濟

(C)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D)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174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謂行政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程序法所為之程序上行為,並非實體上之決定。諸如管轄競合或管轄爭議中共同上級的指定管轄或協議(行政程序法§13、§14)、送達方式之決定(行政程序法§67至§91)以及是否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決定等等(行政程序法§39、§102、§116)。本題事實向A申請閱覽卷宗遭拒絕之決定亦屬之。

(二)甲向建管機關A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遭A駁回其申請,其屬行政處分,自可對其提起救濟,縱上所述,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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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5 4:12:05 PM的回覆:
20、關於訴願機關審查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機關原則上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B)訴願機關審查大學對大學生所為與講學有關之行政處分,應適度尊重大學之專業判斷

(C)訴願機關得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為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

(D)訴願機關得以自己之判斷取代考試評分事件中原處分機關之判斷

【題目解答】(B)

(一)基於權力分立原理,司法機關只作法的監督,故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以免過度介入行政權之行使。反之,受理訴願機關除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外,亦可審查其適當與否,即所謂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不限於手段、方法之選擇裁量,尚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方針、經濟效益、資源分配之優先順序以及公眾對政府機關或決策人員之觀瞻等全面性之考量。可知(A)之論述「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係屬錯誤。

(二)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訴願法§79Ⅱ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可知(C)之論述「合目的性進行進行審查」係屬錯誤。

(四)應考人試卷之評閱及考試成績之評定,係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故訴願機關審查時,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原處分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可知(D)之論述「得以自己之判斷取代考試評分事件中原處分機關之判斷」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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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5 11:23:49 PM的回覆:
21、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B)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D)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題目解答】(B)

(一)公平交易法§48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可知(A)之論述「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係屬錯誤,蓋因公平會為獨立機關。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通知)   ,並蓋用徵收機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直轄市主管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可知(C)之論述「以教育部為訴願管轄機關」係屬錯誤。

(四)國民年金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20   條之   2      規定:「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參照)。可知(D)之論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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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0/2025 6:18:21 PM的回覆:
22、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C)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解答】(B)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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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6:14:35 PM的回覆:
23、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A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解答】(D)

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第147號判決)本題事實甲欲請求「通知函」送達之日至「確定判決前」之生活扶助(金錢給付)自屬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之範疇,(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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