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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1/2024 3:48:12 PM
發表內容
01、依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A)台灣電力公司關於發電機組採購案之決標爭議

(B)台灣自來水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水費之爭議

(C)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之爭議

(D)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

【題目解答】(A)

(一)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取消廠商之次低標決標保留權,同時依據投標須知,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認廠商有同法第   31   條第   2項第   8      款所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不予發還其押標金。廠商對不予發還押標金行為如有爭議,即為關於決標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可知(A)之論述「決標爭議」係屬公法性質之爭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在法律上,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國營事業管理法第6條參照)。查聲請人為經濟部主管之國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具私法人地位。雖其權利義務需受公益目的之較大制約,然國家既因市場經濟與效率等考量而選擇以公司型態設立此等公營事業,復要求其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參照),是其在目的及公司章程所定範圍內,仍得享有憲法財產權之保障。(釋字第765號理由書第2段參照)可知私法人(自來水公司)與私人(用戶)間關於水費之                  爭議,核屬私法上權利義務,(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釋字第787號參照)可知(C)之論述「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之爭議」係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釋字第758號參照)可知(D)之論述核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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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5 1:08:23 PM的回覆:
0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耕地所有權人得以權利受損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B)政府機關與承租人就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C)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D)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時,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題目解答】(D)

(一)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釋字第115號)(A)之論述「提起民事訴訟」係屬錯誤。

(二)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釋字第540號)可知(B)之論述「循行政爭訟程序」係屬錯誤。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772號)可知(C)之論述「循民事訴訟程序」係屬錯誤。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695號)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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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5 4:24:41 PM的回覆:
03、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排除並裁罰人民之違章行為

(B)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C)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D)行政雖具有個案性,但並不排除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的作用在於形成社會生活、實現國家目的,故其為積極主動之國家作用,而司法則為中立之國家作用,並無利益之追求可言,故採「不告不理」原則,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釋字第540號)可知(B)之論述「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係屬正確。

(三)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釋字第613號理由書第3段參照),(C)之論述「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就國家之作為以觀,行政處分為主要、普遍之行政行為,而以行政處分為行為之方式,具有個別性,此點與司法作成裁判之作用相同。然亦有制定一般、抽象之規範之需求,可知(D)之論述「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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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2025 5:39:55 PM的回覆:
04、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單有組織法上之依據,並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B)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利

(C)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

(D)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訂定

【題目解答】(C)

(一)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釋字第570號理由書第2段參照)可知(A)之論述「單有組織法上之依據,並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正確。

(二)憲法規定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地方自治之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釋字第738號理由書第1段參照)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59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參照),此即所謂「再授權禁止原則」,換言之,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之明確依據;且在有法律明確規定下,方得將應由法規命令規範之事項,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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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4/2025 9:43:52 PM的回覆:
05、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

(B)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具內部拘束力,原處分符合裁量基準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C)原處分機關依裁量基準作成之裁罰處分,如違反比例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

(D)裁量基準為法規命令,如侵害人民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題目解答】(C)

(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釋字第216號),可知法官享有「行政命令審查權」不受裁罰基準之拘束;(A)之論述「行政法院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係屬錯誤。而受理訴願機關對「行政命令訂定行為」有無自我審查的可能性?如何加以審查?則似乎未見學理上加以探討。然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有違法或不當審查之權限,乃屬當然,故受理訴願機關亦應不受裁罰基準之拘束,(A)之論述「受理訴願機關(通常為上級機關)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亦屬錯誤。

(二)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法官既享有「行政命令審查權」而不受裁罰基準之拘束,故原處分即便符合裁量基準,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亦得認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比例原則為公法上之原理原則(憲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具有法源地位,原處分機關雖依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然如違反比例原則,則屬違法處分,可知(C)之論述「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裁量性行政規則係指提供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裁量時的決定標準以及決定模式(行政程序法§159Ⅱゝ),例如財政部所公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即屬有關稽徵機關裁罰的裁量準則。可知(D)之論述「裁量基準為法規命令」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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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5 5:17:43 PM的回覆:
06、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B)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C)行政院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之機關

(D)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

【題目解答】(A)

(一)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4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釋字第793號理由書第23段),而各部各委員會核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6Ⅰ規定),應採「組織法保留原則」,故不得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而在未有法律規定下,即增設或裁併各部各委員會,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4Ⅰ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可知一二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採組織法保留原則,四級機關則否   (B)之論述正確。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6Ⅰ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36Ⅱ規定:「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8Ⅰ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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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6/2025 9:40:25 PM的回覆:
07、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B)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

(C)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

(D)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11Ⅰ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為「管轄法定原則」之明文規定,乃揭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此所謂「法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6   條,上揭規定所稱委任、委託及公權力之對外我託行使均涉及權限移轉(管轄權移轉)。依§15Ⅲ及§16Ⅱ有關公示之規定,係在透過公示廣泛周知,俾利害關係人知悉,而得適時主張其權利,故其屬管轄權移轉之生效要件,故(B)之論述「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5Ⅱ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地方政府與中央行政機關不相隸屬,自得為「委託」,(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地籍清理事項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地方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為權限之委任;倘上開事項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法規亦未限制地方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則地方主管機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惟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法務部   99.09.16   法律字第0999036312號函),蓋位階不相當,將抵觸中央法規標準法§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及地方制度法§30Ⅰ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D)之論述「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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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7/2025 9:53:31 PM的回覆:

0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C)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題目解答】(D)

(一)地方制度法§26Ⅰ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26Ⅱ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26Ⅲ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可知「鄉」自治條例依§26Ⅱ規定並非訂行政罰則之自治條例,蓋僅限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而不及於「鄉規約(鄉自治條例)」,故(A)之論述「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及(B)之論述「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不以於.....   之不利處分為限」均屬錯誤。

(二)地方制度法§26Ⅳ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可知(C)之論述「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係屬錯誤,蓋鄉自治條例不得規定有罰則,故無§26Ⅳ規定之適用。

(三)憲法訴訟法§83Ⅰヾ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可知(D)之論述「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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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8/2025 6:27:06 PM的回覆:
0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B)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C)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D)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題目解答】(D)

(一)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包括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均不適用於武職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或稱常任文官)而言,不含武職人員在內。(釋字第555號理由書第1段參照)可知(A)之論述「可適用於武職人員」係屬錯誤。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3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可知(B)之論述「武職公務員」係屬錯誤。

(三)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職務並無必然關聯,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並非謂經此一特別任命程序任命之公務員,其職務之性質即完全相同。(釋字第601號理由書第19段參照)可知(C)之論述「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   職務性質即為相同」係屬錯誤。

(四)公務員服務法§2Ⅰ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地方制度法§84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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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25 7:18:43 PM的回覆:
10、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B)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C)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D)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題目解答】(D)

(一)公務員懲戒法§24Ⅰ規定:「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本條項之本文規定可知(A)之論述「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係屬錯誤。

(二)公務員懲戒法§46Ⅰ規定:「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係屬錯誤。

(三)公務員懲戒法§64規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懲戒法院組織法§4Ⅱ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公務員懲戒制度採「一級二審制」,(C)之論述「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係屬錯誤。

(四)公務員懲戒法§9Ⅰ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公務員懲戒法§9Ⅳ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地方制度法§84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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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0/2025 6:06:46 PM的回覆:
11、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A)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題目解答】(A)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3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非屬此之「公務人員」,故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D)則均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而非本題選項。

(二)在現行公教分途之發展趨勢下,以教師法為核心之教師法令體系,乃是針對「一般教師」教學工作之特性加以規範,並非針對「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行政工作之特性加以規範,故「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無法僅適用教師法令,而仍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公務員法規之必要。可知(B)之論述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21Ⅱ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22Ⅰ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可知(C)(D)之論述公務人員均享有公法上權利,其申請遭到拒絕,自得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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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5 11:36:00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A)職權命令

(B)委辦規則

(C)職務命令

(D)行政規則

【題目解答】(C)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7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此條文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之明文依據,一般均認前者為「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而後者為「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0)可知(A)(D)均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二)地方制度法§29Ⅰ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可知(B)之論述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針對個案為具體處置之指示,可稱為「個別指令」(職務命令),其性質非制定普遍抽象之規定,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例如,某市國稅局於執行稅捐稽徵具體個案時產生疑義,乃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賦稅署亦以函回復該局就該具體事件之處理建議,其性質核屬行政內部行為,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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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11:16:44 PM的回覆:
13、A公司獲B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200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C)A公司受領補助逾5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A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題目解答】(A)

(一)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一作成,即具有的限制處分機關之廢棄權限的效力。由於存續力之作用,處分機關不能任意否定行政處分之效力,只有在一定要件具備下始能撤銷或廢止該處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18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125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可知「廢止」行政處分原則上僅能向將來失其效力而無法溯及既往,然「違法行政處分」方用撤銷,本題事實經發局並非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而係作成「合法行政處分」然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故經發局應主張§125但書規定,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並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B)之論述「撤銷」係屬錯誤。

(三)行政程序法§127Ⅰ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127Ⅲ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127Ⅳ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可知A公司提起訴願,經發局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可知(D)之論述「仍得移送行政執行」係屬錯誤。

(四)行政程序法§131Ⅰ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發局所享有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五年,惟此起算點,應以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得作成行政處分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之日起算五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非以A公司受領補助之日起算,故(C)之論述「受領補助逾5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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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5 4:20:14 PM的回覆:
1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A)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B)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1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C)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D)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題目解答】(D)

(一)稱負擔者,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中,附加於相對人須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為內容之附款。本題事實(A)之「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及(C)之「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均屬一定之作為義務,故為負擔,(A)(C)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稱條件者,係指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及解除條件(效力之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成就與否不確定事實之附款);而隨意條件,涉及主觀意思似與條件本質(客觀)不符,惟非必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通說均肯認部分類型有效,而部分類型無效,亦即,依債權人之意思決定條件是否成就,應屬有效,可知(B)之「甲應於1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應屬附解除條件(依債權人意思之隨意條件),故非本題選項。

(三)集會遊行法§9Ⅰ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集會遊行法§13Ⅰ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二、目的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可知(D)之論述「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例如台端所申請之信義路及凱達格蘭大道,信義路許可,然凱達格蘭大道已有○○團體於同日同時在該路段集會遊行且已獲許可在先,故台端所申請之凱達格蘭大道不予許可)」應屬申請一部許可,一部不許可,故非「附款」,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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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7:11:12 PM的回覆:
15、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B)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甲與機關A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D)機關A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B同意,若A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A無須經B之同意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其立法目的固在於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自以書面方式為必要,惟參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39條立法依據之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7條相關德國學說及裁判見解,「書面」之意義,應從行政契約之意義及其內容加以解釋及運用。法律明定「書面」之目的,僅具有「證明」、「警告」功能,因而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之往來文件,已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即可認已具備書面之要件,故所稱「書面」,實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778   號判決)可知(A)之論述「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係屬錯誤。

(二)行政契約雖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但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是行政機關與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訂立聘任契約之內容,若係於教育部未予以規定之範圍內,而由主管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命令以為規範,作為訂約之準據並納為行政契約內容者,尚無違於法律保留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判字第   798號判決)依此可知(B)之論述「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係屬錯誤;全民健保特約既為行政契約,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即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規定參照)。按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原不以憲法第23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全民健保特約內容涉及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者,攸關國家能否提供完善之醫療服務,以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事涉憲法對全民生存權與健康權之保障,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釋字第753號理由書第5段參照)司法院解釋除「全民健保特約」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其餘之行政契約則未有表示。

(三)行政程序法§146Ⅰ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可知(C)之論述「A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程序法§140Ⅱ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可知(D)之論述「A無須經B之同意」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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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6/2025 10:57:16 PM的回覆:
16、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B)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

(C)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D)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題目解答】(D)

(一)全民健保特約既為行政契約,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即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釋字第753號理由書第5段參照)。可知(A)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

(二)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核准,由教育部發布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   (釋字第348號解釋主文)可知(B)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3Ⅰゞ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學校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學校之全部委託其辦理」可知(C)之論述法律定性其屬行政契約。

(四)對於購售電合約中增訂利率浮動調整之機制,係屬合約雙方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事項,如台電公司與民營發電業者就此爭議,仍未能協調解決,建議雙方可依購售電合約所定爭議解決方式,交付仲裁或訴請司法機關判定」(參見被證1號)等語,縱雙方事後因合約發生爭議,仍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相對人並無單方調整或終止PPA之權限。可見,兩造所簽立之PPA,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力委託行使之約定,核與前述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719   號裁定)可知(D)之論述「購售電契約」非屬行政契約,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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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5 11:30:12 PM的回覆:
1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A)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B)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C)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代履行費用

(D)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應與「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有所區別,蓋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

(二)管制性不利處分類型,大致可分為如下類型,第一類型:排除危害,例如廢止排放汙水許可證,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1015號判決參照),(A)之論述「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亦屬適例。第二類型:預防危害,例如,政府採購法之押標金追繳或不予發還(目的為擔保政府採購得以合法順利進行),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分(目的在使該車輛無法再繼續供作違規使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三類型: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第四類型:保全措施,例如欠稅者限制出境、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目的為強化業者管理,健全證券交易秩序),(B)之論述即屬此之類型。

(三)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之處分。其中第   3      款、第   7      款至第   12   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如同其中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至第   6      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及其中第   14   款為違反禁止歧視之原則一般,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D)之論述「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第   2      款)」係屬裁罰性不利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執行法§27Ⅰ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28Ⅰ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9Ⅰ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34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可知(C)之論述「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代履行費用」係屬行政執行之手段,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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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10:45:46 PM的回覆:
18、關於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B)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C)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D)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罰法§14Ⅰ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可知此處之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並無關於「過失」此一情狀,(A)之論述「及過失」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復參照§18Ⅰ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罰法§14Ⅱ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可知(C)之論述「減輕或免除處罰」係屬錯誤。

(三)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若分別處罰之種類為罰鍰,僅須就各行為人之個別狀況考量§18Ⅰ規定之「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並無罰鍰合計之總額之數額限制,(D)之論述「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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