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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當攻防方法遇見獨立之攻防方法
發表人 只羨王權不羨仙!  

發表日期

5/12/2006 9:27:55 PM
發表內容 下述A.B分別是老師上課ㄉ見解.惟學生認有矛盾而不解之處.希望老師賜教

A.中間判決之對象乃獨立之攻防方法
B.中間判決係於獨立之攻防方法不成立時始為之.蓋若獨立之
            攻防方法可成立.則毋庸他攻防方法補充.而徑依該單一之攻防
               方法即可使訴訟發生勝或敗.因此直接下終於判決即可
   
小結:若上述B正確.則中間判決之對象應為攻防方法.而非獨立之攻防方法.那為何老師卻認為"中間判決之對象乃獨立之攻防方法".還望老師指導
    
回覆 只羨王權不羨仙! 在5/12/2006 10:08:51 PM的回覆:
關於上述學生ㄉ問題.學生突然領悟出答案.不知是否有誤?

a.中間判決之對象.就獨立攻防方法言.為"不成立"之獨立攻防
         方法.   非"成立"之獨立攻防方法

b.中間判決之對象.就攻防方法言.可兼含成立之攻防方法即不
         成立之攻防方法


希望李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5/13/2006 1:00:45 AM的回覆:

同學,我強烈建議你,先看一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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