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疑問請教各位大大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5/13/2006 11:53:28 PM
發表內容 本書(李淑明-民總)中信託行為部分,有兩處不解,不知道是我錯,還是書上錯,請好心人幫忙釋疑,感恩ㄋ!

1.「受託人違反信託契約而任意處分信託財產,...係屬效力未定,受益人得加以撤銷之。」(P.119,L8)
Q:為何是「效力未定」,撤銷權的對象不是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嗎?

2.「如信託財產已經信託登記...受益人依信託法第18條撤銷之後...受託人得向第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所有物返還,...」(P.120,L3)
Q:撤銷的對象應該是受託人的處分行為,受託人與第三的債權行為應仍為有效,故就受託人而言,第三人應該是有權占有,受託人如何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回覆 一本書主義 在5/14/2006 12:01:49 AM的回覆:
好久不見

近來可好

我尚非有能力回答您的問題

但只是      想要建議您      最好貫徹一本書主義

這樣   印象與記憶   才會累積

不要念太多本書喔

小小建議      參考一下
回覆 這不會考,毋須深究 在5/14/2006 12:05:01 AM的回覆:
已經有信託法了

類似的題目不會再出

這個部分可以略過

節省時間

要念會考的東西

不會考的東西      就暫且放一邊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6 12:54:14 AM的回覆:

開版的小小與從前的學員小小非同一人。

以前的學員小小,因為老闆打算競選某直轄市市長,現在忙的不可開交。
回覆 小人物 在5/14/2006 1:00:57 AM的回覆:
不會是周玉扣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6 1:01:44 AM的回覆:
1.「受託人違反信託契約而任意處分信託財產,...係屬效力未定,受益人得加以撤銷之。」(P.119,L8)
Q:為何是「效力未定」,撤銷權的對象不是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嗎?
----------------------------------------------------------------------------------
你對,她錯。

第         18            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      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      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      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2.「如信託財產已經信託登記...受益人依信託法第18條撤銷之後...受託人得向第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所有物返還,...」(P.120,L3)
Q:撤銷的對象應該是受託人的處分行為,受託人與第三的債權行為應仍為有效,故就受託人而言,第三人應該是有權占有,受託人如何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6 1:05:31 AM的回覆:
2.「如信託財產已經信託登記...受益人依信託法第18條撤銷之後...受託人得向第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所有物返還,...」(P.120,L3)
Q:撤銷的對象應該是受託人的處分行為,受託人與第三的債權行為應仍為有效,故就受託人而言,第三人應該是有權占有,受託人如何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沒錯。

應該由受益人向第三人主張之。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6 1:18:07 AM的回覆:

更正一下,小小現在仍為學員,不過是函授學員。

另外,小小的老闆是男性,其餘的,為保護同學隱私就不再透露。
回覆 小人物 在5/14/2006 1:27:04 AM的回覆:
我只是開玩笑兼好奇...........
如果不好笑請移除........


其實不管老闆是誰,反正最後大概仍免不了要來場政黨大對決。

先預祝他老闆初選能勝出或被徵召............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