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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請問老師一個行政法的考題?
發表人 獅子熊  

發表日期

5/15/2006 11:33:12 PM
發表內容 題目是今年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的行政法考題之一
敘述如下:

甲、乙同時參加教育部公費留學「行政法」學門之考試,並分列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第一、二名。口試(佔總成績40%)時,甲發現口試委員四人中有一人是乙的碩士論文指導教授A,但並未就此當場提出質疑。94年7月10日放榜,乙獲得錄取,榜單上並未有不服時之救濟程序等教示規定。甲隨及於次日收到不予錄取通知書。

甲懷疑口試不公,經詢教育部承辦人員,告以:「A於乙接受口試時,曾口頭表達迴避之意,雖未離開口試現場,但並未參與口試詢問與評分,僅由其餘三名委員為之。其他參加口試考生,則均由包括A在內的四名口試委員口試並評分」。甲認為乙的口試程序有重大違法瑕疵,遂於94年12月12日提起訴願,要求撤銷94年7月10日榜示中有關乙之部分,並請求命相對人(教育部)改為錄取甲。惟此時乙已完成簽約程序赴國外留學,並開始逐月領取獎學金矣。

試問:(1)甲所提起之訴願,程序上是否合法?為什麼?(5分)
           
           (2)甲所提起之訴願,實體上是否有理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應   為何等相應之決定?(10分)
           
           (3)於甲所提起的訴願程序,乙的權益應如何確保?乙應如何為實體性的主張,以護衛並保有既得之公費生資格與權益?(15分)
           
           (4)若甲之訴願不獲受理或無理由被駁回,仍可進行哪些行政救濟程序?(5分)   
           
           (5)假設乙的錄取資格遭取消,則教育部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將受到什麼樣的影響?教育部應如何索回已給付於乙的獎學金?(15分)

考試時我的回答大綱如下:

(1)榜示為事實通知,即便欠缺救濟教示之規定,亦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98條之規定。   不予錄取之通知書界定為一行政處分,假設其有救濟教示記載,惟逾越訴願法14條第1項30日之限制,故甲之訴願程序不合法。

(2)a.甲提起之訴願,實體上為有理由。
                 因A雖於乙之口試迴避,但仍參與其他人之口試評分,仍可能產生評分不公之情事,認定其具有違法之瑕疵,因此甲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   

     b.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依訴願法81條第1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因考試評分為學術上之判斷餘地,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

(3)a.乙應以訴願參加方式加入該訴願程序,以確保權益。
        
        b.實體上,乙應得主張信賴保護之存續保障,即使該行政處分違法被撤銷,仍不應使乙之錄取資格受影響。

(4)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併為主張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5)認為此處有雙階理論之問題,前階段為行政處分,公費出國之後階段,認為乙與教育部簽訂一行政契約。   若乙錄取資格遭取消,將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


  以上是考試時的一些想法,但是因為獲得之分數十分不理想,且經過與幾位同學討論之後,仍未解決心中之疑惑,因此想請教老師,我的答題方向是否產生了問題?感覺我似乎遺漏了許多爭點,懇請老師略微提醒。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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