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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00條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發表人 VIC  

發表日期

5/16/2006 10:11:45 PM
發表內容 聽老師的函授時,老師說一百條乃無過失責任,但王澤鑑老師在他的民法總則第四百六十五頁卻又說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蓋過失責任為民法基本原則,於此種先契約義務亦應有其適用。不知老師對王老師的看法有何意見?
回覆
李俊德 在5/16/2006 11:11:19 PM的回覆:

從保護債務人之觀點,很有道理。

但你也可以從完成約定條件之債權人的角度來作一些思索。我想你也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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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到一定程度後,我想你也會產生一些不同於大師的「法律觀點」

小的時候,老師會教:「世上的父母都是愛自己小孩的」

隨著年齡及閱歷的增長,我想你會有些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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