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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刑法第十六條的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22/2006 8:15:43 AM
發表內容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本文反面解釋若欠缺不法意識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得免除刑事責任,按立法理由此處係指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但書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包含減輕及「免除」其刑嗎?

比如說禁止規範錯誤的情形,通說認為不影響故意只影響罪責
若欠缺不法意識不可避免,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法條依據是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若欠缺不法意識可避免,減免罪責,減輕或免除其刑期法條依據是第十六條但書,我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回覆 在5/25/2006 6:16:06 PM的回覆:
請各位高手指點
回覆 豬米花 在5/27/2006 12:27:21 AM的回覆:
按修法後之文義

僅能減輕,而不能到免除其刑的地步

更不用說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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