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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權利瑕疵擔保vs.物之瑕疵擔保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5/23/2006 12:54:2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我想請教一下
為什麼權利瑕疵擔保須於「契約成立時」瑕疵存在
而物之瑕疵擔保則是在「危險負擔移轉時」(交付時)瑕疵存在即可
1.法條似乎沒有如此明確地區別
2.制度目的上為何如此區別呢?
回覆 疑惑的人 在5/23/2006 1:01:36 AM的回覆:
剛剛搜尋了一下老師之前回覆過別人的內容有提到:

2006/2/22   下午   04:02:07
「我國學者通說認為權利擔保之瑕疵須於買賣契約訂立時即已存在,故本件乙無法主張甲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學說及實務,是針對物之瑕疵擔保方有如此爭執,而非權利瑕疵擔保」

可是老師在債下講義當中對於權利瑕疵擔保的要件有寫到「須於契約成立時有瑕疵」,那權利瑕疵發生在「訂約後」+「交付前」,買受人可否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6 1:10:42 AM的回覆:
「契約成立成立時」無權利瑕疵,但「危險負擔移轉時」有權利瑕疵,要不要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例如,甲乙3月1日成立汽車買賣契約,約定4月1日交付汽車,結果乙於3月15日設定動產抵押權,甲能不能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當然要。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6 1:19:23 AM的回覆:

一般而言,會強調物之瑕疵擔保於「交付」時方能主張權利,係因「物」一定有交付。

權利瑕疵之主張,未必有「交付」這個概念。
回覆 疑惑的人 在5/23/2006 11:18:10 AM的回覆:
老師請您幫我看看下面的理解對不對:

要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權利無交付:須在締約時有瑕疵
2.權利須交付:交付時有瑕疵   ex.   甲乙3月1日成立汽車買賣契約,約定4月1日交付汽車,結果乙於3月15日設定動產抵押權→甲「交付時」所有權有抵押權,乙得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要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本身必定須交付,固於交付時有瑕疵即可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6 1:39:23 PM的回覆:

大致無誤。

但注意用語:權利標的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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