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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選擇之債??
發表人 民法很差之人  

發表日期

5/23/2006 11:55:48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我想請問一下,我是買函授學員
我在聽到選擇之債時有些疑惑....
您說在給付不能與選擇權行使競合時
選擇權人如為債權人乙
在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甲   (211但)各宗給付不受影響
若選擇a地時   乙可對甲請求交付a地及移轉登記(348)
         而乙另可對甲請求b車及c車(247二項)信賴利益損賠               
那若乙選擇b車或c車時   為何不用再向甲請求a地及c車或
a地及c車依247二項請求利益損賠呢?
是因為請求權競合而鮭魚消滅嗎?
那乙是仍享有此項權利嗎??而是因為在選擇b車或c車時已生信賴利益損賠而毋庸再請求呢??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6 2:04:31 PM的回覆:

在契約效力的部分:標的不能的部分還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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