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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光私生女認父敗訴 法官認為吳火獅未認領 未曾撫養
發表人 小人物  

發表日期

5/24/2006 6:17:48 AM
發表內容 【張欽╱台北報導】女子陳麗如自稱與已故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婚外情,生下女兒陳子婷(綽號婷婷),因不滿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等人不讓婷婷認祖,憤而代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吳火獅未認領也未撫養過婷婷,昨判決陳女敗訴。   
      
法官認不須驗DNA   
陳麗如聽判後立刻質疑法官:「為什麼會判我敗訴?」並表示將研究是否上訴。《蘋果》昨試圖採訪吳家未果。
陳麗如曾向媒體宣稱,她與男子高登財於一九七三年結婚,隔年便協議分居,一九七六年和吳火獅發生婚外情並同居,一九八四年生下婷婷,吳火獅表示先將婷婷登記為高的女兒,他日後再認領婷婷,可是吳逝世後,此事便石沉大海。
判決指出,陳與高其實是在一九六九年結婚,且陳女生婷婷的時間仍與高有婚姻關係,吳火獅不可能認領受婚生推定的婷婷;陳女另於三月確定高與婷婷不是父女。
法官認為,陳女即使提出照片、協調認祖歸宗的談話光碟,仍無法證明撫養事實,至於陳女要求吳家驗DNA(去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並願意舉證吳的性器官特徵證明,法官則認為,血緣存在不等同法律親子關係存在,婷婷未經認領就不得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沒有驗DNA的必要。不過律師蔡茂松認為,以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並不以認領為要件,原告可提DNA等反證來推翻婚生推定。   
回覆 小人物 在5/24/2006 6:26:06 AM的回覆:
代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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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李老師,
照您身分法書中所示,
上開案例應提起1146(正名+要錢)即可...


但實際訴訟時,
是否只要原告跟法官陳明:我不是為了要爭錢,我只是想要個名份。法官就會准許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呢?


因為感覺上面這種新聞還蠻常見的,應該不太可能每位原告的律師,身分法都沒唸好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24/2006 9:49:11 AM的回覆:

那你以後就不要成為為上鏡頭,胡說八道的律師。

不僅身分法沒唸好,而是身分法及民事訴訟法沒唸好。
回覆 小人物 在5/24/2006 11:45:02 PM的回覆:
我想我譞是只問問題就好.........不評論其他律師好了

學生想問是,

如果最佳途徑是提起1146(確認身分+分得遺產),而不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話。

依您民訴上冊與中冊,對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的介紹。原告只提起確認之訴,應該是欠缺確缺利益,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判決駁回即可。

但照報紙寫法,因為是原告無法舉證,吳火獅生前有認領或撫養之事實,所以敗訴,似乎是法院認為已可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基於以上理由,提出個人疑問,煩請李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5/25/2006 12:56:37 AM的回覆:
如果最佳途徑是提起1146(確認身分+分得遺產),而不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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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吳火獅已經死了17年,所以根本不敢主張1146

依您民訴上冊與中冊,對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的介紹。原告只提起確認之訴,應該是欠缺確缺利益,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判決駁回即可。

但照報紙寫法,因為是原告無法舉證,吳火獅生前有認領或撫養之事實,所以敗訴,似乎是法院認為已可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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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所以開庭調查僅屬確認有無確認利益,根本不驗DNA。

你該不會認為開庭審理必定進行實體審理?

法官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以調查訴訟要件及訴訟利益是否存在。

所以,言詞辯論分為本案言詞辯論與非本案言詞辯論。
回覆 小人物 在5/25/2006 1:19:35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指點,
學生完全沒注意到吳火獅已經死十七年了。
但這是否也表示,在1146與767之間??

1.若採自由競合說(釋437王澤鑑協同意見書):
 原告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與767

2.若採相互影響說(七七15決議):
 原告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回覆 小人物 在5/25/2006 1:39:30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指正,我想我知道我錯在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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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1.陳女該提出的,應是吳火獅生前曾經認領或撫育婷婷之證據。

2.陳女提出照片、協調認祖歸宗的談話光碟,要求吳家驗DNA,舉證吳的性器官特徵....等事項。縱均屬實,亦沒法證明吳火獅生前曾有認領或撫育之事實。

3.法官以欠缺訴訟要件駁回,應屬有理由。      (根本也不必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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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子應該就沒錯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25/2006 11:20:10 AM的回覆:
3.法官以欠缺訴訟要件駁回,應屬有理由。                  (根本也不必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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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欠缺確認利益,判決駁回吧。
回覆 小人物 在5/25/2006 11:38:41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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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學生最近還在想一種情況,但是應該沒有考試實益。

就是在現實生活,除了章孝嚴外,會不會有"認祖歸宗"比"分得遺產"對於當事人來說,更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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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想了一種情形,跟李老師報告。

比如說,孔子的第N代子孫甲在外偷生了乙,某天甲掛點了,乙(非婚生子女)跳出來主張是甲的種(甲生前曾認領),但甲之配偶反對。

設甲並無任何遺產(甚至負債),乙應無提起1146或767之實益。如乙欲成為孔子之後代,此時提起確認之訴(認祖歸宗),對乙應該就算有確認利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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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因看新聞說,原來每年主持中央祭孔大典的祭孔官,都是由孔子後代子孫擔任,故祭孔官一職,係採取世襲制。

聽說這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特任的,不過大概只是名譽職吧,與正式公務員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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