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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三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5/2026 11:12:49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B)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C)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D)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題目解答】(D)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增修條文§12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送請監察院」、(B)之論述「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及(C)之論述「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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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6 9:49:53 PM的回覆:

02、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A)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B)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C)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D)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題目解答】(C)

憲法§160Ⅱ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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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6/2026 9:36:36 PM的回覆:

03、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B)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C)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D)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題目解答】(A)

(一)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   9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時,除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外,其規範意旨相同),尚難謂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112年憲判字第6號)可知(A)之論述「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111年憲判字第7號)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釋字第805號)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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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8/2026 7:53:46 PM的回覆:

04、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A)緘默權

(B)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C)隱私權

(D)閱覽卷宗權

【題目解答】(D)

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機會之方式,限制受監察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等);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釋字第631號裡由書第3段)
可知(A)(B)(C)所論述之權利均受影響,而(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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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0/2026 11:44:13 PM的回覆:

0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原住民文化權及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屬於文化權保障範圍

(B)原住民之文化權保障,僅為個人權利,不具有集體權之性質及內涵

(C)以漢族之姓氏習慣否定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與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有違

(D)由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整體觀察,原住民集體身分認同權亦受憲法保障

【題目解答】(B)

(一)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原住民族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之重要活動,而為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礎。藉由狩獵活動,原住民個人不僅得學習並累積其對動物、山林與生態環境之經驗、生活技能與傳統知識,從而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群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群之集體文化,為原住民族文化形成與傳承之重要環節。是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乃前述原住民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802號裡由書第20段)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釋字第803號的《解釋理由書》第19段中,大法官多數意見雖然首度正式承認了「原住民文化權」是憲法保障的非明文基本權,但他們的定性是「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然而謝銘洋大法官以及其他數位大法官(如許宗力、黃昭元等)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批評多數意見(理由書)過於限縮,僅從「個別原住民」的自由權角度去審查,因而特別強調:「原住民族權利在憲法上有其特殊地位,除了兼具集體權性質外,也具有獨特之權利內涵……應由此導出具有集體權性質而受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文化權。」而111年憲判字第4號理由書第17段則表示:「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是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上開身分認同權復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就此而言,亦為應受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可知如依釋字第803號少數大法官之意見及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看法,(B)之論述「不具有集體權之性質及內涵」確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並非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違反憲法第7條對種族平等之保障(111年憲判字第4號理由書第38段)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並就其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適當之保障扶助。是由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規定整體觀察,受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除保障個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外,亦包括各原住民族之集體身分認同。(111年憲判字第4號理由書第20段)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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