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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11/2026 6:57:08 PM
發表內容

31、關於刑事訴訟文書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應錄音、錄影存證,以證明為真

(B)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3日內整理之

(C)審判期日應由審判長製作審判筆錄

(D)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得以審判筆錄之記載推定之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39規定:「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44-1Ⅰ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可知(A)之論述「應錄音、錄影存證,以證明為真」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45規定:「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44Ⅰ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可知(C)之論述「審判長製作審判筆錄」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47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可知(D)之論述「得以審判筆錄之記載推定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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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26 7:50:35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情形,對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A)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B)拒收者

(C)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D)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59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可知(A)(C)(D)之論述均得為公示送達,(B)之論述「拒收」則應使用留置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139規定),而非公示送達,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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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5/2026 11:11:43 PM的回覆:

33、下列何者與刑事訴訟法改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無關?

(A)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

(B)增定起訴審查制

(C)調查證據以當事人聲請為主,法院職權調查為輔

(D)增設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3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賦予當事人對刑事程序之某程度之主導權,(A)(B)(C)之論述均與之有關。被害人非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故(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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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5/2026 11:18:17 PM的回覆:

34、關於逕行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在羈押中之被告得逕行拘提之

(B)對於在監獄之被告應通知該監獄長官逕行拘提之

(C)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逕行拘提之

(D)有事實足認為被告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將不到庭者,得逕行拘提之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76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可知(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之論述均無逃亡之虞,而(D)之論述則不符合逕行拘提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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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7/2026 3:40:28 PM的回覆:

3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為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4小時

(B)5小時

(C)6小時

(D)8小時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93-1Ⅰあ規定:「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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