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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20/2026 11:47:33 PM
發表內容

46、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其阻卻違法事由為何?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C)自助行為

(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題目解答】(D)

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必要之正當行為,與整體法秩序之判斷不相違背,自得依本款事由,阻卻其違法性,例如,醫生執行結紮手術、牙醫拔除牙齒或精神復健機構之專科醫師拘禁病人之行為,均屬醫療業務之正當行為,而得阻卻行為之違法性。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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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26 10:55:42 PM的回覆:

47、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B)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C)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D)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題目解答】(B)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
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104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可知(B)之論述「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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