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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官特考民法申論題2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26/2026 6:12:09 PM
發表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一)丁於辛1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二)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   

(三)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萬元,應如何繼承?

回覆
李俊德 在6/26/2026 6:12:50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

(一)丁與丙戊所訂立之收養契約無效;庚得向法院請求酌定或改定對辛之親權。

丁與庚生有非婚生子女辛,而由丁單獨與丙、戊夫妻訂立出養辛之收養契約應屬無效;又生父庚得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之親權,詳述如下:

1.生母丁與丙、戊所訂立之收養契約因未經生父庚之同意而無效

ぇ庚對辛有撫育之事實故為辛之生父

辛雖為生母丁自生父庚處受胎而生,惟辛之受胎期間,生母丁與生父庚不存在婚姻關係,故辛於法律上自屬「非婚生子女」,辛與庚雖有真實血緣,然無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在。唯庚自丁懷胎後即細心照料丁,更與丁約定辛應從庚姓,足見庚以辛之生父自居,其定期給付生活費應認其屬撫育之事實,故庚對辛已為認領(第1065條第1項)。而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辛出生時(第1069條規定參照),故庚為辛之生父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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