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通知
發表人 豬米花  

發表日期

5/27/2006 7:59:03 PM
發表內容 甲向乙借一千萬,之後乙將對甲之一千萬債權讓與給丙
清償期屆至丙向甲請求清償,甲主張丙非債權人而拒絕
清償,問有無理由?

學校老師上課是是說此時讓與債權的效力在當事人內部是
有效,但是在外部效力(對甲),因為乙和丙皆未將債權讓與通知甲,所以不可對抗甲(297),甲可拒絕清償

我的疑問是:
297的規範意旨不是為了要保護債務人,避免其因債權讓與而遭受損害(因債權讓與不用債務人同意)

而今天丙向甲請求清償時,甲已經得知丙為債權人(或可進一步
探查是否真實),已經如同已通知的狀態,既然甲已經知道了,那甲應該是不可以拒絕清償才是?

請問老師,我這樣的理解有錯誤嗎??

謝謝
回覆 kimi 在5/27/2006 8:28:13 PM的回覆:
我也認同豬米花同學的看法耶!!!還記得老師上課的時候就說.如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馬上去跟債務人要錢.當他登門入戶在那吆喝時.也已經係為通知的要件嚕.所以假應該不能拒絕給付才是.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6 9:44:05 PM的回覆:

上述二位同學的理解都很正確。
回覆 小老頭他爹 在6/1/2006 1:30:52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處
            理金   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適用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   
         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者,
      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
      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

通常資產管理公司(AMC)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NPL)會以登報方式公告,而不另行通知債務人。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