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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的過失責任標準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5/28/2006 12:54:31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的注意義務標準是否有適用上的疑義?
導言
民法之一般說法對於主觀歸責的過失責任,其輕重依序為

1重大過失責任
2具體輕過失責任
3抽象輕過失責任

其責任標準分別為

1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與處理自己之事物為同一之注意
3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深觀三者,若以責任角度似乎無法察覺有異,但如果以義務標準觀察會發覺,該標準好像不一致?因為在具體輕過失責任的義務標準之下為與處裡自己之事物為同一之注意,這很清楚的說明係爭案件中對於某一債法上注意義務之未盡,其標準要取決於義務違反人之前經驗上對自己處裡該項事務的注意態度,而並非處裡他人事物之注意,這是很清楚的。
               然回頭看重大過失責任以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但卻沒有說明是處理他人或處理自己之事務注意義務之未盡,在此有以下兩的方向及問題產生

第一方向:民法之注意義務有有明確之區分標準
Q1:是否應認為每個人在處理之事務和他人之事務會有程度上之差異,如果沒有,那應可認為第二種責任型態的標準為例示標準,也就是舉例而已,也就是對他人與對自己的注意態度並無不同,那接續的兩個次問題就無討論之必要。
Q2:若肯定有程度上之不同,那是否在重大過失責任之注意義務標準是否應標明過往經驗上,注意態度之對象為自己或他人?如果是他人,那表示與第二的標準沒有差別,責任輕重既然有差,義務標準不可能完全相同,邏輯上不通,那是否就表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為注意他人之事務?
Q3:接上,第三個注意義務型態是否亦需區分?

第二方向:民法上之注意義務技術上無法有統一之標準供法官判斷,只求大概。
也就是經驗上我們可以知道這三種的責任的輕重,但是我們並無法說出明確標準為何,但只求個大概讓法官於係爭案例的解決上有個似可說理的憑據。
               不知老師有何看法,因為這邊一直無法理解,還是說根本就是憑藉經驗法則的大概,不用想太多?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6 11:10:08 PM的回覆:

民法典上都說有了,你還質疑有沒有?

不能因為你生活歷練淺,就質疑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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