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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際私法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5/30/2006 4:00:2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想請教一下

         甲為日本人,乙為本國人,訂婚之後,甲悔婚,乙承受重大
         打擊,依民法九七七條,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我在和學校老師討論時,舉出可以依侵權行為訂準據法
         老師說,這個並非侵權行為。

         請問李老師,這個不是侵害人格權嗎??還是這個只是法律規
         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謝謝老師
回覆 疑惑 在5/30/2006 4:17:27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剛剛少po一個問題:

      除了學生剛剛覺得,解除婚約至精神上的痛苦,可依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九條,以侵權行為定準據法

      可是婚約現在的通說是屬於身分上的契約,解除婚約至精神上
      的痛苦,屬於法律事實,為何不能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八
      條依法律事實所生之債,依事實發生地法定準據法?

      我的授課老師說要類推適用12條,婚姻效力準據法


 請老師解惑....(超級疑惑)

      
回覆 465464 在5/30/2006 4:26:27 PM的回覆:
身分行為
後悔不願履行
是侵權?
還是
正足以表現出尊重人格自由?
只是
另有賠償之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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