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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何能還她起碼的尊嚴和清白(移工案例)
發表人 小白兔  

發表日期

5/30/2006 11:31:07 PM
發表內容   小俐是一名東南亞籍幫傭   ,小小年紀便隻身前來台灣賺錢,她二十三歲的青春,只因為來台灣遇到了壞雇主而變了色。
   
  男雇主對她施以性侵害,小俐在事發後,一如同台灣一般年輕女孩的羞恥心和嫌惡感,立刻將自己全身洗淨,過了兩天,小俐傷痛比較平復後,她才試著想起可以找外勞仲介公司請求援助,外勞仲介公司派出了女專員,協同小俐去醫院做檢查,並採取陰部檢體。小俐雖然對男雇主提起性侵害告訴,然因為小俐的陰部檢體就精蟲呈現陰性反應,體軀上的擦痕或破皮已不甚明顯,只有略微破損的衣袖,檢察官對男雇主便以無足夠證據為理由,為不起訴處分。雖然知道再議期間只有七天,但男雇主卻在這七天內一直與其商談和解的事,以致延誤了再議期間,眼睜睜地看著不起訴處分確定,當然,不起訴處分既然確定了,你們可以猜到,雇主就完全不提和解賠償的事了。

  小俐,失色的青春,只能黯然接受司法制度以證據為裁判基礎的本質上遺憾,但是小俐怎也沒想到,她失去貞操的同時,居然還埋下她未來會成為被告的命運種子。因為性侵害的事,男雇主的老婆大人很不高興,在男雇主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不久,他反以小俐為被告,告小俐誣告,我私下忖度著,男雇主或許是想給老婆大人一個清楚的交代吧!否則狀告小俐對他有什麼好處?雖然,不起訴處分並不代誣告罪名會成立,但對涉世未深、對台灣法律完權無概念的小俐來說
,真是晴天霹靂!在該刑事案件結束前,對方還聲請小俐限制出境。

  一個旅居異國的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沉痛到想要藉助當地陌生的環境、陌生的司法來解決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繫於勝敗訴不定風險的案子,可能採取最後的司法手段嗎?雖然我們不應該盡信當事人的話,可是我完全願意相信小俐...。我看到了她的無助與無奈,她一定不懂她為什麼為到今天這個處境。

  站在<勿枉>的基礎上,司法制度以證據為裁判基礎,這也是當代各國司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在證據裁判主義下,<勿枉勿縱>有時卻是一個極高的理想。法官不是神,永遠不會知道事實的真相,有些特殊案件,甚至連涉案人自己都不清楚事實的真相,不過無論如何,事實只有一個,如果有人犯了案,因為證據不足,並礙於證據裁判主義的限制,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結案,真得就只應了一句<親者痛、仇者快>的可悲....筆者本文並不是要批判證據裁判主義,畢竟這個原則是人類文明進化後妥協的平衡點,並較能維持裁判的客觀性、公平性和一致性,只是像小俐這類性侵害案件,因生物性跡證不易保存,且有時效限制,加以此類案件或因受害者當時意識不清、或過於慌恐、或被威脅利誘等不確定因素,導致具體情節不易陳述明確,真正應報而能繩之以法的性侵匪類,比例一直很低。世上沒有什麼是全善全美的,司法制度亦有其的本質上遺憾...。
                     
     在整個事件中,唯一值得欣慰的,是外勞仲介公司派出了女專員,全程協助無助的小俐。期盼小俐的誣告案件儘快落幕,還她個起碼的尊嚴和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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