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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
發表人 AXN  

發表日期

6/13/2006 3:07:2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我想請問一下
您在上課中講到"特別審判籍應如何適用"
你舉"甲女在台北傷了乙男的心"   以及85司第一小題的例子   
依邱老師的看法,兩個事件都屬於任意管轄,應採辯論主義
證據資料都由當事人提供,故原告有舉證責任,若原告無法舉證之,應依第二十八條移送。
倘若此事件屬於專屬管轄,那麼原告還有舉證的義務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13/2006 5:02:09 PM的回覆:
專屬管轄:職權調查事項且適用職權探知主義
回覆 AXN 在6/14/2006 11:49:09 AM的回覆:
所以說不論是專屬管轄或是任意管轄都屬職權調查事項
都不可能一原告片面主張之事實認定審判籍
若為任意管轄:原告有舉證責任
若為專屬管轄:法院也會依職權主動調查有無管轄權
回覆
李俊德 在6/14/2006 12:10:47 PM的回覆:

看清楚65台抗16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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