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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有關分配表異議及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問題
發表人 獅子熊  

發表日期

6/20/2006 11:24: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在今天的強執總複習課程中,老師提及債務人若對分配表之數額有疑義,可透過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透過第39條對分配表異議。老師提到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前者尚須透過第18條2項聲請供全額擔保,方可停止執行;後者法院會自行停止分配,因此可達停止執行的效果。

我的問題是:

1.在我的認知中,一直將第39條的性質,當作類似第12條的聲明異議,因此認為債務人依第39條異議,不會有停止執行的效果。不曉得是不是我的理解錯誤?又或者第39條仍是聲明異議之一種,僅例外發生停止執行效果?

2.另外,想請問老師,執行法院在遇到第39條的情況會自行停止繼續分配程序,是否為實務運作的方式,因為從法條中好像找不到?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了。

3.又假使債務人依第39條異議之後,債權人可依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那此時債權人得否(或是有無必要)依第18條2項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希望老師能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06 11:55:27 PM的回覆:
對分配表異議與聲明異議之區別

(一)就主體言

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僅債權人及債務人有提出之權(強§39Ⅰ)。強§12之聲明異議,則可由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二)就相對人言

對於分配表之異議,係以債權人為對象(強§39Ⅰ)。強§12之聲明異議,則以於執行法官、書記官或執達員為對象。

(三)就時期言

對於分配表之異議,須於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強§39Ⅰ)。§12之聲明異議,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四)就內容言

對於分配表之異議,係以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不同意為內容。§12之聲明異議,係以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為其內容。

(五)就程式言

對分配表之異議,應提出書狀為之(強§39Ⅰ   )。強§12之聲明異議,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六)就執行法院之處理方式言

對於分配表之異議,僅不合法及不正當者,應由執行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強§12之聲明異議,則均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06 12:03:27 AM的回覆:
債務人依第39條異議,發生停止執行的效果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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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明異議合法
2.執行法院認聲明正當(有理由)
3.到場之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反對者
無異議部分,先行分配(§40Ⅱ),有異議部分,該部分金額提存,依分配表異議之訴於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分配。


要生停止執行的效果,須執行法院認聲明正當(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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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不是空口白話就可以達成,不容易。
回覆 獅子熊 在6/21/2006 1:46:15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回覆,詳細的整理使我終於瞭解兩者之間的差異,原來想要透過分配表異議來達成停止執行的效果,並不是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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