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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年台上字第432號〈74年以前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歸屬〉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6/21/2006 12:20:48 AM
發表內容
94年台上字第432號〈74年以前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歸屬〉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對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一年緩衝期間內,使夫妻自行確認其所有權之歸屬。於一年期間屆滿後,依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發生溯及效力,而以登記不動產之名義人取得所有權。惟該條規定僅限於下列兩種情形,即   (一)   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至於夫妻一方在該一年緩衝期間內死亡,繼承即已開始,因繼承問題關係複雜,且與第三人之權義影響重大,如對於繼承之標的所有權誰屬發生爭議時,應不宜擴大使其溯及既往,仍應適用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杜紛擾。準此,夫妻之一方於該一年緩衝期間內死亡,尚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則於該條規定施行之前夫妻一方已死亡者,更無該條規
定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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