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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自始瑕疪與債務不履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6/27/2006 3:22:09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一個基本的問題(但我不太會><)
自始發生瑕疪的買賣標的物為何不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例如
甲賣a地給乙,但a地在契約成立前即存有丙的抵押權

甲不是本來就要給付一塊不存有負擔在上面的地給乙嗎

今天甲最後卻給付了一塊存有負擔的地給乙

不是與當初約定的不同嗎

這樣不是債務不履行嗎@@

麻煩老師或其他同學來點破我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6 4:09:56 PM的回覆:

誰給你說這種情形不構成債務不履行呢?
回覆 路人亂入 在6/28/2006 9:19:15 AM的回覆:
開板的同學可能是要問權利的瑕疵存在的時點是在買賣契約成立時與買賣契約成立後至財產權移轉時未補正的差異吧!
學說上認為權利瑕疵如係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存在,買受人可對出賣人主張民法第349條權利無缺擔保,而其效力依民法第353條則係準用債務不履行規定,故本案例事實應依民法第353條準用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視出賣人甲得否除去該抵押權決定是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遲延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其餘部分則依原債之關係繼續履行),上述淺見還請老師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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