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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231一項和民法232可以並存嗎
發表人 大包  

發表日期

6/30/2006 12:24:44 AM
發表內容 我的理解是~231一項是遲延中所生損害~稱為A
                  
                   232是因遲延而拒絕援給付的替補賠償~稱為B

也就是遲延發生時,是否可能在遲延中所生損害又有給付以無意   
義的替補賠償,即A+B

孫森炎老師書中有提及~給付中遲延應包含來給付和遲延賠償,才是符合債之本旨提出.

但他其後又謂232的替補損害不能和231同時主張,因為替補損害是基於原來債之關係,以損害賠償代替原來給付故不必再為原來給付,也不發生遲延賠償問題

但是如果依孫老師說法,依照232規定,要如何請求在遲延中所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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