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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總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6/30/2006 7:59:4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P359的問題,就丙交付30萬價金予乙之物權行為部分,學生有一點疑問,煩請老師解惑:

Q:為什麼祇有在「無權代理」的場合下,乙才會適用813取得價金所有權?

學生的理解如下,不知是否正確?尚請老師不吝指正,謝謝!
811∼816的適用前提:當事人間沒有任何債權或物權法律關係存在:
1.(一)在79的場合,乙丙間之買賣行為雖效力未定,但買賣關係仍存在於乙丙間,所以無適用813之餘地
2.(二)在無權代理的場合,乙丙間的買賣行為,實係甲丙間之買賣行為,該買賣行為雖效力未定,但買賣關係係存在於甲丙間,且因係無權代理,甲就該30萬元亦未取得間接占有,乙丙間並無買賣關係,故有813之適用
3.(三)在無權處分的場合,乙丙間買賣行為有效,買賣關係存在於乙丙間,自無813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6/30/2006 12:15:15 PM的回覆:

你注意金錢的物權行為即可

如果物權行為有效,即移轉金錢之所有權。

如果物權行為無效,效力未定,無法依物權行為移轉金錢之所有權。但金錢是沒有個性的種類物,移轉占有即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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