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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總問題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7/2/2006 10:48:09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學生目前看王澤鑑老師的民總.對於該書第29頁的例題2.有關處分行為的效力有點疑惑.亦即118條第2項與79條和81條競合時.誰要優先加以適用阿!!!118條第2項是說自始有效.而後2條則說始生效力.學生總感覺從文義解釋118條第2項的效力較大.但王老師認為因為其2人都不承認.所以該契約無效.是不是我哪邊卡住嚕!!!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小人物 在7/2/2006 5:35:55 PM的回覆:
我猜您,把行為能力欠缺與處分權欠缺混為一談了

前者為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後者為法律行為特別生效要件。

-----------------------
再者,請參照王澤鑑老師民總前幾頁中,不肖子私賣小提琴的例子。

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原因消滅)後,原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民法81並未規定係自始有效,而係給予該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再次考慮之機會。

反觀118條2項,原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在無處分權人嗣後取得處分權後,其處分自始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7/3/2006 12:55:32 PM的回覆:
學生總感覺從文義解釋118條第2項的效力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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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要件需全部具備,法律行為始生效力。

缺了其中之一,便不生效力,哪有何者為大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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