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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上訴不可分原則於刑事訴訟第三審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7/3/2006 2:06:0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刑事訴訟第三審,有無適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由第三四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上訴編通則章來看,應該適用於第三審;但是由第三九三條謂「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似乎又不適用不可分原則。究竟該如何理解??
回覆 ??? 在7/3/2006 10:37:03 PM的回覆:
push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6 1:45:20 AM的回覆: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393)。
---------------------------------------------------------------------------
針對構成判決之理由。

上訴不可分
---------------------------------------------------------------------------
針對審判客體,訴訟標的,亦即表現於判決主文之部分。
回覆 ??? 在7/4/2006 8:33:03 AM的回覆:
所以結論是刑事訴訟第三審,有上訴不可分(第三四八條第二項)的適用,這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6 8:52:12 AM的回覆:
是的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份為第三七六條之罪,另一部份為非第三七六條之罪,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該屬於第三七六條之罪之部份,亦應視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69台上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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