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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問題3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7/5/2006 11:02:5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假處分與「非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之競合,於「假處分在前,終局執行在後」之情形,是否應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採「假處分優先說」,而非適用同次決議   (一)之「終局執行優先說」?

蓋:
決議   (二)之提案即屬──假處分與「非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之競合,而「假處分在前,終局執行在後」之情形:

提案:院長交議:甲將其所有土地二重買賣,先後出賣予乙丙後逃匿。經「乙訴請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乙持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發現丙己對系爭土地予以假處分禁止移轉,地政機關以系爭土地實施假處分中,而駁回乙之聲請登記,是否正當?

而決議(一)之提案則為──假處分與「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之競合,而「假處分在前,終局執行在後」之情形:

提案:院長交議:執行法院以禁止債務人就某特定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將債務人甲應交付與債權人乙之某特定房屋一棟,予以執行查封完畢後,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與丁,亦對債務人甲取得給付金錢判決之執行名義,此時丙、丁能否據該給付判決,對業經假處分執行查封之房屋,聲請執行法院將之拍賣,以資受償?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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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5/2006 4:49:34 PM的回覆:
「假處分優先說」
--------------------------------------------------------------------------------
你真的認為實務是採這一說嗎?強執的學者似乎不是這樣認定。

翻一下張登科老師的書吧。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6 4:56:00 PM的回覆:

楊與齡老師新書在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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