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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呆頭人  

發表日期

7/5/2006 3:53:17 PM
發表內容 想問一個民總的問題,希望能有人可以解答~
甲撿到乙的身分證以乙名義向丙通訊行申請丁電信業者之手機門號,積欠數月帳單未繳,問丁就積欠之帳單分別向甲乙丙有何權利可主張?
回覆 獃頭人 在7/6/2006 3:33:04 PM的回覆:
只是提供個人淺見,   不見得一定對
倒是希望提問者能共相盛舉一起討論

說在前頭:這題有個解題小技巧,   應先討論甲乙和丙丁的法律關係,   否則一頭栽進乙丙法律關係討論會開花,   因為效力都會牽涉第三人
解題如下(時間問題僅提供基本架構):
1.甲乙間法律關係,   脫離不出代理.代表或使者之間的區別,   其中差異是這題判斷上的核心,   題目中的關鍵~甲乙係二元體系非一元(非代表)+甲係自己為意思表示非代乙傳達(非使者),   故可判斷出係代理,   進一步須討論該代理行為係屬狹義無權或表見代理,   惟表見代理又區分107和169(若分析一下為什麼這2個都非此題適用類型應該會有加分效果吧),   最後結論是狹義無權代理(效果是效力未定)
2.丙丁之間有可能是委任或代辦商的債各問題,   但我想這不是重點,   重點在可確定丙丁間應具有一有效授權法律關係,   另外也可能有代理權授與
3.最後淺見認為乙丙間租用電信門號係屬租賃契約一種,   而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又視本人是否承認而有不同結論(請自己翻書看囉)
4.結論
丁向丙~視丙是否有依照委任契約內容履行(債務不履行問題)
丁向乙~本人若承認該代理行為而則可向乙請求
丁向甲~本人若否認,   則丙須對丁負賠償之責
回覆 在7/7/2006 12:48:58 PM的回覆:
丁向甲~本人若否認,         則丙須對丁負賠償之責
.........................................................................................................
是甲吧
應該是110條之賠償責任吧
照他的題目看來
很難得出有107條之適用
且若丙亦有過失
斯乎還有224及217的問題
題目的條件嘶乎有點ㄦ不足
回覆 獃頭人 在7/7/2006 3:05:54 PM的回覆:
丁向甲~本人若否認,   則丙須對丁負賠償之責
筆誤修正:(甲)須對丁賠償

其實答案有2部分是遺漏
1.表見代理跟狹義無權代理的比較
2.本人否認後,   無權代理人的賠償範圍=>這部分王老師書上有其獨特見解~~小心一下即可
加油~~~文化是最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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